[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查处力度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牌督办的案件范围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指导和督查等方式,督促完成对重点案件的查处。

 **市工商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 (一)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二)危害严重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四)重大、复杂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五)重大、复杂的传销案件; (六)其它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重大的跨红盾文苑hdwy666区县案件; (八)市局指定管辖的重大案件;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分局查处的下列案件为市局挂牌督办案件:

  (一)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件;

  (二)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

  (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案件;

  (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值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八)分局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的案件;

  (九)涉及多个区(县级市)的重大复杂案件;

  (十)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以及市局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

  第三条? 凡属于市局挂牌督办范围的案件,分局在决定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呈报表》(见附件1),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

  第四条 ?市局有关业务处对分局上报的挂牌督办案件及时进行研究,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办案机构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2)。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市局研究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局有关业务处直接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转交有关分局查处。

  对特急督办案件可电话督办,电话督办必须由市局有关业务处负责人电话通知被督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 ?对市局挂牌督办案件,分局组织查办,办案单位要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复杂疑难案件,经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市局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指导,对特殊督办案件也可派督办组指导办案,如遇案情复杂、阻力较大等情况,督办组经市局领导批准可直接查办案件。

 第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办案单位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市局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案件挂牌督办呈批表》?式样(略)

  ?2

 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办案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建立起责权明确、量质并重的执法办案新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主办人制度指各办案部门在依法查办一般程序案件中,在办理立案审批时,由分管领导或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办案人员为案件主办人,带领一名或若干名案件协办人组成临时办案组,主办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案件查处工作,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全市系统各级办案机构(含经济检查分局(大队)、工商所以及机关业务科室)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当积极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坚持职权清晰、责任到人、质量并重、赏罚分明原则。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查办一般程序案件时,办案部门应根据“一案一主办”要求,结合办案人员日常办案表现及其实际工作能力,指定一名案件主办人、一名(含)以上协办人。

  第六条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工商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执法经验和办案技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在执法办案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自然取得案件协办人资格。

  案件主办人在非主办案件中可担任协办人。

  第八条个案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的确定,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具有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资格的干部中选择,并在《立案审批表》的承办机构意见栏中提出人选,经局长(含分管副局长)、所长批准后确定。

  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确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和一名案件协办人,重大、复杂案件由部门领导直接担任案件主办人,也可以指定多名案件协办人。

  一名案件主办人可以同时主持办理多起案件。根据案件办理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允许更换案件主办或协办人员。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案件主办人在局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独立主持、组织协调案件查办工作,对该案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协办人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案件主办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收集违法行为信息,审查案源线索;

  (二)负责案件调查方案和询问提纲的拟定;

  (三)计划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建议,组织进行现场取证时,遇到突发情况可紧急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四)根据办案进度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提出案件定性及对涉案财物、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案工作任务,负责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的拟定;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参与听证;

  (七)负责案件法律文书的校对、送达;

  (八)配合法规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九)督促罚没款及时入库和对扣留、封存物品处理;

  (十)负责案卷的整理归档和在案阶段的保管;

  第十一条案件协办人应主动配合主办人做好上述工作,严守办案纪律,自觉服从案件主办人工作调配,并对案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协办人对所办案件有建议权,发现办案过程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案件主办人、部门领导未予采纳其正确意见的,由案件主办人或部门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考评

  第十三条对办案人员的办案业绩考评应做到平时与年终、定性与定量结合。对工作突出的案件主办人,应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各办案部门应结合部门年度目标,可在评估办案人员全年主办或协办案件数、大要案数、万元以上案件数、法定期限查结率、罚没入库率以及法制核审质量意见等各项业务指标基础上,通过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计算办案业绩考评分,按照分值折算并分配本部门的部分执法考核奖,以此来实现奖优罚劣。

 第十五条对因办案过错导致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时,案件主办人对办理的案件负主要责任,其他协办人负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案件主办人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意见,被核审机构或领导否定,导致错案的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其他因案件主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错案的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力度,排除执法办案的阻力,规范执法行为,预防执法腐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

 ?1、省局、市政府、市局批转、交办的案件;

 ?2、重大的传销、非法直销案件;

 3、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案件;

 4、涉及食品安全、坑农害农、对社会危害严重、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

 5、各县区工商局申请市局督办的案件;

 ?6、市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凡列入督办的案件,由市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向案件承办工商局签发《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督办通知书》。对特急督办案件可先电话督办。电话督办必须由督办单位有关负责人电话通知被督办单位,《案件督办通知书》应当在5日内补发。

 第四条市局对督办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特殊督办案件可派出督办组。督办人和督办组由市局执法人员担任和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担任和参加。督办人和督办组向市工商局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督办人和督办组应及时了解案情、指导案件的调查并参与研究处理意见,及时向市局汇报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对市局督办的案件,各县区局应优先办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并实行专报制度,及时向市局督办人或督办组汇报督办案件立案、调查、处罚、执行等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出现特殊情况,应随时汇报。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在生效前上报市工商局;案件办结后5日内,应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市工商局。

 第七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调查完毕,复杂疑难案件、经市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市局对办理挂牌督办案件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进行通报表扬,对办理不力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效能督察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督办通知书

 白工商案督字〔〕?号

 工商局(分局):

 你局查办的?一案?市局列为督办案件,指定由?负责对此案进行督办,请你局在?年月日之前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市局。

 (印章)

 年?月?日

 顺庆工商局“三个明确”强化2014年度绩效考核监管痕迹检查

 2014-12-03 15:08:56?来源:四川法制网?作者:李军 【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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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法制网讯(李军)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责任,防范和化解监管执法风险。近日,顺庆区工商局出台了《2014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将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执法痕迹资料作为了一项重要检查内容,用“三个明确”强化了对监管痕迹的检查考核。

 ?《办法》明确2014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原则是:坚持从严管理,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和痕迹化管理,更加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干部职工履职尽责情况,重点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达到以考核促进责任落实、工作落实的目的。

 ?《办法》明确2014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法是:重点检查考核各单位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是否细化分解到片到人、责任片区和责任干部职工是否按照要求和程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是否有工作痕迹资料予以佐证,以及单位工作软件资料与干部职工个人工作痕迹资料是否相互对应并相互佐证。

 ?《办法》明确2014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要求是:重点考核各单位是否将履职行为的全过程通过工作记录、行政文书、行政公文、电子文档、监管执法档案等不同表现形式作以详实记载,并留存备考;是否每一个步骤、环节都留下痕迹、有据可查;是否做到了:工作安排痕迹化、履行职责痕迹化、监督管理痕迹化、考核奖惩痕迹化。所有的绩效考核迎考资料是否全面展现了从工作布置到工作落实的每个工作环节的工作痕迹,是否做到了监管有章可循,责任追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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