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双层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9

来源:初中周记 发布时间:2020-03-25 点击:

  

  **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SCZJ—ZY—305.4—2018

 双层床

  2018 - 11 - 01发布 2019 - 01 - 01实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  次 1 范围 1 2 产品分类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企业规模划分 1 5 检验依据 2 6 抽样 2 7 检验要求 3 8 判定原则 5 9 异议处理 5 10 附则 5

 双层床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双层床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家用双层床产品;也包括床铺面高大于等于800mm的单层床,不考虑床铺面以下空间的使用情况。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5 305.4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家具 双层床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双层床 在高度方向上有双层铺面的床,或床铺面上表面离地面高大于等于800mm的床。 3.2  儿童用双层床 6岁以下(包含6岁)儿童使用的双层床。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 表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4430.1-2009

 《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1部分:要求》 GB/T 24430.2-2009

 《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2部分:试验》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或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所抽产品应有完整包装,此包装应与销售包装一致。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随机抽取的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原则上是企业该型号或规格、同批次产品的实际总数,且应至少2件。 抽样数量:抽取2件,其中1件作检验用,另1件作为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需要时抽取样品应有适宜的包装,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和受检企业的公章以及双方签字的封条,运输、封条的粘帖应采用防拆封的方式,并告知受检企业防止损坏。接收样品时应检查封条的完好性。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同时抽取,分别封样,均应加贴封条。检验用样品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家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必须上确定其使用者的年龄段“6岁及以下”或“6岁以上”;未标注的一律按“6岁以上”进行检验及判定。抽样人员应抽取用户指南(包括安装说明、使用说明书等),凡是受检单位不能提供用户指南的应详细在抽样单写明情况并由受检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文本应于抽样时收集或通知企业于7日内送达。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2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产品外观安全性要求 木质材料 GB 24430.1-2009/4.1.1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2 金属材料 GB 24430.1-2009/4.1.2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3 结构 GB 24430.1-2009/4.2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4 安全栏板的安装 GB 24430.1-2009/4.3.1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5 安全栏板的拆除 GB 24430.1-2009/4.3.3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6 床铺面透气 GB 24430.1-2009/4.5.5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7 供上铺使用的梯子及类似装置 GB 24430.1-2009/4.6.1.3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8 踏脚板邻近的床的框架部件 GB 24430.1-2009/4.6.2e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9 用户指南a GB 24430.1-2009/第5章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用户指南b

 ● 用户指南c

 ● 用户指南d

 ● 用户指南e ●

 用户指南f

 ● 10 标志 GB 24430.1-2009/第6章 GB/T 24430.2-2009/附录A.1

 ● 11 产品安全性尺寸及偏差 安全栏板顶边与床铺面上表面的距离 GB 24430.1-2009/4.3.4 GB/T 24430.2-2009/附录A.2 ●

 12 床褥上表面到安全栏板的顶边距离 GB 24430.1-2009/4.3.4 GB/T 24430.2-2009/附录A.2 ●

 13 安全栏板的长边中断长度 GB 24430.1-2009/4.3.5 GB/T 24430.2-2009/附录A.2 ●

 14 安全栏板同一方向上相邻阻挡构件永久性偏差 GB 24430.1-2009/4.3.6 GB/T 24430.2-2009/附录A.2

 ● 15 上下铺面之间的净空距离 GB 24430.1-2009/4.5.4 GB/T 24430.2-2009/附录A.2 ●

 16 产品安全性尺寸及偏差 连续两踏脚板上表面间距 GB 24430.1-2009/4.6.2a GB/T 24430.2-2009/附录A.2 ●

 17 两踏脚板上表面间的距离允差 GB 24430.1-2009/4.6.3b GB/T 24430.2-2009/附录A.2 ●

 18 连续两踏脚板间净空距离 GB 24430.1-2009/4.6.2c GB/T 24430.2-2009/附录A.2 ●

 19 产品安全间隙 安全栏板同一方向上相邻阻挡构件净空间隙 GB 24430.1-2009/4.3.6 GB/T 24430.2-2009/5.3 ●

 20 儿童用上层床安全栏板的间隙 GB 24430.1-2009/4.3.6 GB/T 24430.2-2009/5.3 ●

 21 儿童用床结构的其他所有能接近的间隙或空隙 GB 24430.1-2009/4.4 GB/T 24430.2-2009/5.3 ●

 22 床铺面及其两边和两端的所有间隙 GB 24430.1-2009/4.5.1 GB/T 24430.2-2009/5.3 ●

 23 儿童用床铺面板间间隙 GB 24430.1-2009/4.5.1 GB/T 24430.2-2009/5.3 ●

 24 床构件与踏脚板间的步深和间隙 GB 24430.1-2009/4.6.2d GB/T 24430.2-2009/5.3 ●

 25 儿童床踏脚板的尺寸间隙 GB 24430.1-2009/4.6.2d GB/T 24430.2-2009/5.3 ●

 26 力学性能 稳定性 GB 24430.1-2009/4.8 GB/T 24430.2-2009/5.7 ●

 27 有害物质限量 甲醛释放量 GB 18584-2001/表1 GB 18584-2001/5.1 ●

 重金属(限色漆) GB 18584-2001/表1 GB 18584-2001/5.2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 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表3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 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如原样满足检验要求,应优先采用留存的原样进行复检;原样不满足检验要求时,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由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 本细则由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 刘洁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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