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话费统付协议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1-03-24 点击:

集团话费统付协议 甲 方: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 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促进甲乙双方的发展,经充分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项目 1、乙方自愿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集团统一付费业务”,并严格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集团统一付费业务”,并依照协议为乙方提供服务。

2、甲方同意乙方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内部个人话费使用乙方以统一帐户□预付费□后付费的方式代缴集团成员通信费用。

第二条:付费、付款方式 1、乙方为其名下 19 名员工(见附件成员清单)的通信费用进行支付,统付方式为:
后付费:甲方对其相关人员的每月话费进行全额统付,由乙方通过账单对统付人员进行确认后,甲方每月20前全额统付:付费方式次月 20 日前根据甲方提供的统付成员账单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17%),为统前 1 月的费用进行缴付。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求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月结话费清单,以供乙方查询每月实际的消费金额;

2、付款方式:□电汇 □承兑汇票 □现金 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乙方一次性统一缴话费;

3、集团成员每次缴费金额以乙方盖章的确认表为准,甲方根据本协议成员清单为乙方集团成员进行缴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

2、甲方承诺在协议期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通信支持和客户服务;

3、专职客户经理负责制:
甲方指派专职客户经理负责处理乙方客户的移动通信服务需求, 及时解决乙方对XX的网络、 服务、 计费等方面的问题;

4、保证通信畅通:
甲方保证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通信畅通, 对于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不存在过错情况下造成的停机, 在得到信息后立即开通;
如果不能及时恢复的视为违约;

5、优先办理各项业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上门代收话费、 免费补卡、报停业务、申请紧急停开机、免收预存款开通国际漫游、 国际长途等业务;

6、甲方定期上门为乙方演示最新推出的移动业务, 让乙方客户优先了解和使用甲方推出的最新业务;

7、甲方对乙方因工作对通信的需求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回馈,并优先进行解决;

8、甲方向乙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甲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 2小时内回复;

9、在协议期间,甲方次月 20日前向乙方提供统一付费成员号码的上月话费清单、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17%);

10、甲方有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11、甲方为乙方提供集团客户优质服务;
设立集团客户服务经理:
电话 ;

12、甲方应及时解决通信中存在的问题;

13甲方根据乙方对统一付费成员号的统付额度,提供相应的信用额度,确保用户统付额度内不停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

2、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费用;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其统一付费成员号码, 以作为甲方提供服务和乙方享受服务及承担义务的依据;

4、乙方的统一付费成员号码,因工作变动,需退出本单位时,应由乙方联络员电话通知甲方办理退出统一付费成员号码业务;

5、乙方新增统一付费成员号码时,应由乙方联络员电话通知甲方办理手续;

6、乙方有义务将话费统付的情况告知各统付成员。对于因机主不知情,造成的投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解释及处理工作;

7、乙方享受的甲方统付优惠与甲方现有其他优惠(财务担保拿机、存费送费、存费送礼等)不相冲突,可重复享受;

8、乙方配合甲方提高服务质量设立联络员:
电话:

第五条: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甲方对乙方统一付费成员信的个人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对本协议之内容相互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不得向其它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之内容;

2、甲方收集、使用乙方统一付费成员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乙方可以通过营业厅、网站等渠道,对其乙方统一付费成员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3、甲方应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乙方统一付费成员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4.双方签订优惠协议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再向乙方用户发送本协议以外的促销信息,不能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纳月通信费用(统付方式为后付费),应付费日期到期后,乙方 个工作日内没有将欠费缴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逾期交纳的通信费加收日 3‰ 的滞纳金;

个工作日内没有缴清统付欠费,甲方有权停止服务并向乙方追缴所欠费用,取消所属成员信用额度;
如因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话费清单及增值税发票,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支付费用的,甲方承担责任;
遇法定节假日自行延期;

2、甲方保证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通信畅通, 对于乙方统一付费成员不存在过错情况下造成停机的, 在得到乙方通知信息30分钟后未恢复视为违约,甲方承担乙方统一付费总话费的 3% 违约金;

3、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话删除手续办理完后,因甲方导致删除的成员号码继续分摊话费或乙方统一付费成员号码话新增加手续办理完后,因甲方导致新增加的成员号码未能及时分摊话费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

4、甲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乙方统一付费成员的个人资料和通信信息,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 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1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协议期满之后,双方可根据情况续签协议,需要续签协议的期满前30天内提出书面通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新的协议书。

第九条:协议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期满之后,若双方未在协议期满前30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对方续签,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2、如遇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协议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2.1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时;

2.2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

2.3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其它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被指定了清算组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式解除本合同;

3、本协议到期时,双方如不再续签协议,乙方所统付的终端号码的通信费将按照本协议签订之前的结算方式,由员工个人自行结算;

6、延续合同时甲方可根据乙方成员号码变动而改变,但需乙方提供单位盖章成员清单;

7、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提出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变更或解除。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双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由乙方注册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它 1、甲乙双方声明在签订本协议前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所有条款,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对本协议的所有权利义务内容均予以接受,并承诺认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2、本协议与开户时签订的移动电话服务协议相互独立;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乙方已加入集团的签约客户资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天内开始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资费优惠政策;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商解决。协商的内容采用补充合同、纪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且是本协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附件是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分公司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章):
公司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集团话费统付优惠成员清单 签约成员手机号码 签约成员姓名 转账金额(元)
转账月份(月)
合计:
集团内统付话费成员数 人 集团统一缴费金额 元 返还优惠话费金额 元 声明:上述清单由**集团提供,因清单错误造成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集团负责。移动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集团盖章 日期: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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