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1-02-27 点击:

卫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要求,市卫健委组织制定了x年“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x年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五)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对非法医疗美容、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代孕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要根据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
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

三、“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具体任务由省卫健委直接下达到市县级监督执法人员手持执法终端。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汇总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x%。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报省级监督机构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二)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市卫健委牵头,与市医疗保障、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联合对市主城区市管医疗机构开展一次联合“双随机”抽查。同时,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三)市本级内部联合“双随机”监督抽查。市本级开展内部联合“双随机”监督抽查,利用x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对抽查对象和监督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现场明确抽查任务和监督执法人员,抽取的检查对象与国家“双随机”抽查名单重复的,按照国家“双随机”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与国家“双随机”抽查单位重复的,一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注重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单位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单位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推行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三)各单位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双随机一公开”进展情况,每季度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和统计表,报委法制监督处。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委“双随机”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查找问题不足,督促整改落实,并进行通报。

(三)严格信息公开制度。各单位在抽查任务完成后,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x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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