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11-16 点击: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盗传必究 论述题 1.论述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目前,世界上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也最具有影响力的立法之一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通过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其确立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确保个人信息国际自由流通的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的重要参考。根据该指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八项:
(1)限制收集原则。限制收集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应该受到限制,任何有关个人信息的获得应该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2)信息质量原则。信息质量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该与它们将要被使用的目的和该目的所需要的程度相关,个人信息应该精确、完整,并得到及时更新。

(3)目的特定原则。目的特定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应当依据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进行,禁止超出目的范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4)使用限制原则。使用限制原则是指信息利用人应当在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5)安全保障原则。安全保障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当处于安全保护之中,以免遭受泄露、灭失和未经授权的使用。

(6)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应当制定关于个人数据的开发、实践和政策的一般的公开政策;
应当确立便利的措施,以确定个人数据的存在和性质、它们使用的主要目的,以及数据控制者的身份和通常的住所。

(7)个人参与原则。个人参与原则是指信息主体可以向信息控制人确认是否持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信息控制人应允许信息主体查看、修改及补充关于自己的信息。

(8)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信息控制人若违反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分)
2.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

答: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要求阐述每个原则的定义、基本内容:技术中立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国际协调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安全原则。

(1)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 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 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 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 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 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 间应当无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4)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提出的。所谓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 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5)国际协调原则 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 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

(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 者的保护。国家应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保护。

(7)安全原则 所谓安全原则,是指应确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安全和公平的法 律环境下运行。

3.结合国外立法,分析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特殊性? 答: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一夜之间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市场的持续高速增长,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每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同样,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接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而不能实际地观察、挑选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
二是贷款不能即时当面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的商品,后者收到汇款才发货。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利用通讯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劣商品,或是收到货款后拖延邮货,或是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面对面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

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面临着可获得法律保护和损害赔偿的考虑,商家也面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中,从多个方面构筑了一个庞大的消费者保护体系:第一,信息透明的、有效的保护。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该享有不低予在其他商业形式中享有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保护的水平。第二,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第三,在线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透明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指南》从商业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交易信息3个方面列出了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交易信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提供充足的有关交易的条款、条件及成本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就是否缔结交易作出决定。第五,确认过程。为了避免消费者购买意思的模糊,消费者应该能够在决定购买之前准确地确认他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第六,争议解决和救济。对消费者提供良好及时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确保消费者信任的 重要措施。第七,隐私。

各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国除了传统的保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两项特别规定:一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费者在不能接触商品的情况下了解商品以防上当,是事前防范措施;
二是法律规定的“冷却期”(或称“犹豫期”)内可以解除合同,是事后补救措施。

4.论述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答: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 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的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的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5.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取以下原则。

(1)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 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 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 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 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 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 间应当无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4)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提出的。所谓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 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5)国际协调原则 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 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

(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 者的保护。国家应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保护。

(7)安全原则 所谓安全原则,是指应确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安全和公平的法 律环境下运行。

6.论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答:(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保护条仍j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所谓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3)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所谓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4)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规定,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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