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党组工作规则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09-18 点击:

  环境保护部党组工作规则

  环境保护部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部党组自身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党组组织制度、学习制度、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党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党组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环境保护部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宗旨、关注民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为人民健康鞠躬尽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着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维护和加强党组团结,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新力和战斗力。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坚决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六)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四条 党组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进一步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部职工头脑,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重要指示,团结带领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环保系统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坚持转变职能、更新方法、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科学合理设置机构。

  (三)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核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环境保护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重要干部任免。

  (四)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研究部署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

  (五)全面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着力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党组自觉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党组对执行党的中央委员会重要决定情况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应增强民主集中制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相关制度,不得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组报告。

  第七条 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八条 党组书记负责党组的全面工作,组织党组活动,协调其他成员开展工作。党组书记出差、出访期间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党组活动。党组成员必须根据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按照党组授权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根据分工负责落实党组决议,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应当按照程序和时限认真办理。党组应当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及时与班子成员沟通,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组成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党组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既要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独立负责,又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集体领导,增强全局观念和团队意识,积极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指导,以及其他党组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使党员、干部群众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坚持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经常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建立领导干部下访制度,深入基层,体察民意,了解民情,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对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说明。

  第三章 理论学习

  第十条 党组成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大兴求真务实、调查研究之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努力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十一条 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中心组由党组成员和部领导组成,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和中心发言人,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第十二条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担任。学习秘书主要职责是:草拟中心组学习计划,及时向中心组成员预告学习内容;做好学习记录和考勤工作;起草总结、学习通报和简报;了解理论信息和动态,为中心组的学习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调研基础上的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月一次,全年不少于12天。其中至少应有两次中心组扩大学习暨务虚会,分析研究环保形势和任务,讨论环保宏观思路和战略措施。应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中心组学习的必学内容,每届领导班子至少开展一次以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教育。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中心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向中心组组长请假。

  总工程师和办公厅、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政策法规司、宣传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中心组学习。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以组织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十四条 中心组每年制定全年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中心组成员应当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每次学习重点研究1~2个问题,切实解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每年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人每年至少撰写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或理论学习文章,在中心组内交流或向上级报送。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认真执行议事和决策规则、程序。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研究的问题,必须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经中央批准召开的经济、政治、思想、组织、宣传、文化、廉政建设等会议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等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和文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环境保护部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环境政策、重大环境保护事项等;

  (三)审议环境保护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事项;研究部署环境保护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部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等;

  (四)研究中央管理的环境保护部干部任免或使用建议,以及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推荐的环境保护部建议人选等;

  (五)研究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视情况适时召开,党组成员可提出议题建议,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八条 列入党组会议的议题,办公厅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部领导审核把关。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部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后,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党组秘书汇总(干部任免、案件查处件除外),经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与会人员。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党外副部长列席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驻部监察局局长列席党组有关会议(包括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等)。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决策。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党组会议需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二条 党组设机要秘书(简称党组秘书),列席党组会议,具体承办党组会议通知、记录以及党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和党组决议的督办工作。

  党组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或印发党组会议议定事项通知,由党组秘书起草,相关党组成员审核,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第二十三条 对突发事件、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就重要文件紧急征求意见等)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作为“秘密级或机密级”材料按规定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查阅党组会议原始记录本,原则上须经党组书记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党组成员必须把党组的决议贯彻落实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决议实施完毕,负责组织实施的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的党组成员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决议实施中,应当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办公厅和党组秘书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情况向党组书记反馈。

  第二十七条 党组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是一项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是领导班子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解决自身问题、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方式。党组成员应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同时认真执行列席分管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十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经济、保密、干部人事纪律,特别是贯彻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

  (六)需要向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情况;

  (七)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党组民主生活会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和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二)委托直属机关党委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会前以书面形式原汁原味反馈给每一位党组成员,并按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三)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和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有关材料,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理论基础;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写发言提纲;

  (四)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

  第三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4月至8月。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外副部长、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驻部监察局局长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由主持人或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于民主生活会所提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把能否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问题作为衡量民主生活会质量的重要标准,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

  第三十六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一般应提前15天,将民主生活会的日期、主题等分别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报告。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报送会议报告和记录。

  第六章 组织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对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党组形成决议后,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党组的决议、决定,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三十八条 党组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有关法规。对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包括酝酿提名、推荐提名、组织人事部门提名或个人提名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应向党组成员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党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九条 党组成员及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党组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需要保密的,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党组会议之外泄露。

  第四十条 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不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眼前利益所驱,不为人情世故所曲,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敢于坚持对的,反对和纠正错的。对违背党的原则的人和事,敢于动真碰硬,决不拿原则做交易,做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

  第四十一条 党组成员应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为民、务实、清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清正廉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推行廉政承诺制,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环保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环保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四十三条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党组应积极支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和建议,配合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接受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环境保护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党组工作规则》经环境保护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8月14日印发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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