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和司法实践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和司法实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于 2019年 12 月 30 日公布,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支付条例》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大举措,是农民工按时获得足额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疾的重要法律保障,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但《支付条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现归纳建议如下:

 一、建议科学定义农民工概念 《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该规定不利于区分需要保护的农民工弱势群体和户籍为农村的一般劳动者。公司中只要是农村户籍的劳动者是否都适用《支付条例》的规定和保护?遇到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公司是否应优先清偿农村籍的职工工资?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可能造成首先对农村籍和城市籍的劳动者进行区分,进而适用不同法律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定义农民工的概念,从而更加准确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建议统一资料保管期限 《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年 3 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打卡记录等资料保存两年。由于立法规定不一致,必然要求

 司法实践中对农民工和普通劳动者进行区别适用,可能造成社会新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建议立法者统一相关劳动者资料保管期限。

 三、注意防范虚假诉讼 《支付条例》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处于优先的法律地位,这对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起到重大保障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格外注意建设单位、包工头等支付主体为逃避其他合法支出虚开欠薪白条、虚假诉讼等欺诈行为。因此,建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更加认真查明事实,对农民工提供的欠薪凭证仔细核查,确定欠薪债权的真实性,避免有人利用《支付条例》保护农民工的初衷进行虚假诉讼,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实施的条款 《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涉及处理处罚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检查,依照职责对违反《条例》行为进行查处,但应先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交主管行业部门处置,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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