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财务管理制度细则方案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学校商店或食堂承包租金收入)。

 第五条

 各自然校应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公款私存、隐瞒收入、坐收坐支和挪做他用。

 第六条

 各自然校所收取的簿本费、保育费、以及其他各种收入应直接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禁止各校私自截留使用。

 第七条

 各自然校在每学期开学收取费用前必须公示,公示上要求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项目明细(收费标准如下:小学一至六年级每生每学期 10 元,初中七至九年级每生每学期 20元,城镇幼儿园每生每学期 500 元,农村幼儿园每生每学期300 元)。

 第八条

 各自然校要在每学期结束前对各校的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各自然校严格按照必保支出、必要支出,一般支出和其他支持顺序安排支出,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坚持以支定收、量财办事。

 第十条

 各学校在自己学校内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中心学校、中心小学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7 人,其他小学成员 5 人,(如学校教师数不足 5 人则全体老师都需参加民主理财小组)各民主理财小组要求至少有 2 名专任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实行开支民主理财会议研究支出制度。会议费、工会经费、劳务费、维修费、固定资产购置、单笔 2000 元

 以上开支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会议同意后进行开支,其他不满足条件的开支必须要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知情。

 第十二条

 各校每月需向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上报当月的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按照经济分类填写,单笔开支 1000元以上或累计开支 2000 元以上的需单独列支。

 第十三条 10000 元以上开支前由各自然校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后由自然校负责人向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上报书面申请,经中心学校负责人批准后由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统一上报颍上县教育局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开支。开支后,携带票据及各项相关材料先由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进行实物审核后上报颍上县教育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十四条

 在办公费的开支上数额较大或数量较多的必须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开支,给学生发奖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方能开支,在报账时要附活动通知、获奖通知、获奖学生名单(名单上需获奖学生本人签名)、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水费、电费、邮电费的开支以厉行节约为主,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每年如超过 5 万元,则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招标成功后,方可让物业公司进驻。

 第十七条

 差旅费的开支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出县每天伙食

 补助 30 元,出县不出市每天伙食补助 50 元,出市每天伙食补助 100 元,本镇内出差不予补助;外出出差交通工具应选择汽车、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第十八条

 维修费在开支前必须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预算开支。维修费报账时要附工程预算、工程协议、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工资花名册、合法票据以及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记录;如工程超过 10000 元,需上报申请报告到中心校财务处同时要上报工程预算表;工程协议要在包片局长签字后方能签订,签订时需标明施工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程期限、包工形式、工程要求、工程造价等;验收报告上需注明验收项目、工程是否合格,以及付款金额等,验收时至少有 3 人参加;维修费报销时发票金额需和工程决算金额一致;工资花名册领款人需包工方本人签字,如包工方不识字无法签字,需按手印确认;维修费超过 5 万需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照审计金额付款,超过 20 万需进行公开招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会议费原则上只有中心学校才有权开支,在开支的前要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报账时要有会议通知、活动内容、活动记录、开支去向和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培训费按国家要求必须达到各校义保经费预算总数的 5℅;各校在报销培训费的时候需附培训通知文件,外出培训报销时需提供培训通知(培训通知必须含住宿和供

 餐方式,如无此页,不予报销),如通知规定包吃饭,则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原则上县内出差不予住宿,如必须住宿,每天每人住宿标准不能超过 150 元;各校报销自己组织的连片教研以及学校内部教师培训产生的费用的时候需附培训通知、参加人员签名、会议记录以及活动图片。

 第二十一条

 招待费按国家要求必须低于中心学校义保经费预算总数的 2℅,招待费报销时需四单合一(发票、菜单、审批单、公函),招待费只有中心学校有权开支,各自然校无权开支,招待时需按照文件执行,不得违反“六项规定”和“十不许”。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在开支前必须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方进行开支;劳务费原则上要尽量减少,在报销时需附合法票据、工资花名册、协议书和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记录,劳务数额较大时需附工程预算、决算及验收报告;在签订劳务协议书时要注明提供劳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务期限、劳务内容、劳务价格等;如护校、打扫厕所、打扫垃圾池、保育费等按月付款的劳务,一般半年一签协议,临时劳务需临时签订,按期包干杂活的一般也是半年一签协议,到期后附劳务清单;劳务费支付时不可跨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在开支前需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在报销时需附工会活动通知、开支去向和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不能归入上面各项开支上的非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项目,原则上要尽量压缩在此项目上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

 各校参加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的开支上要注意节约。演出或比赛结束后,演出服装要收归学校统一保管,在演出前要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供演出所需的费用预算,以及演出通知或文件。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先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后方可购置;在购置后,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账,要有固定资产领取登记表,要记录固定资产台帐并拍摄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照片,在进行账目报销时需携带照片上报中心校财务处,以备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如有变动,需在学校填写固定资产变动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如有报废或丢失必须向中心校财务处上报书面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登记,损毁的固定资产需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变卖处理任何资产。

 第五章

 专项督查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由中心校义保经费改革领导小组组织

 检查小组对各自然校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检查,每学期中间要不定期的抽查部分学校。

 第三十条

 每学期学期结束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检查小组对各校的大额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情况进行摸底盘点。

 第三十一条

 每年的 1 月份由各自然校校长与中心校义保经费改革领导小组签订学校财务管理责任状,以及明确各校的各项财务管理上的人员以及每人的职责,并上报当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和财务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表,原则上当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再变动。

 第三十二条

 中心校义保经费改革领导小组与各自然校成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明确到人,严格执行。

 第六章

 培训宣传 第三十三条

 中心校义保经费改革领导小组要承担起对学区中心校管辖范围内的义保经费改革的宣传工作,要对群众以及各校教师宣传义保经费改革的知识,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中心校义保经费改革领导小组要负责各自然校校长以及各校会计的培训工作,要及时总结账目以及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并针对各校的情况进行专项培训。

 第七章

 财务公示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要将收费项目公示在学校财务宣传栏内,公示的照片各校要留存一份,上报中心学校财务处一份。

 第三十六条

 每次报账结束后各校需将财务报账清单向学校教师公示,并张贴在学校财务宣传栏内,公示的照片各校留存一份,上报中心学校财务室一份。

 第八章

 报账流程 第三十七条

 每次报账前,各自然校要填制报账清单,清单填制到每张单据,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可汇总填报,清单上需注明每张单据的转账金额、收款人姓名、转账帐号、开户银行以及开户银行所在具体位置,如转账帐号以前出现过,则只需填清转账金额、收款人姓名即可。

 第三十八条

 各校经办人收取票据签字后,由各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实物进行审核并签名证明,然后将票据报到各自然校校长室进行审核,待审核完成并签名后将票据上报中心学校财务处进行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票据所附手续完备性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由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评议后由中心学校分管校长进行审批,审批后由中心学校财务室报账员携带票据到颍上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最后的报账。

 第三十九条

 报账完成后,各校要将填制的报账清单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上报中心校财务室。

 第四十条

 各自然校根据报账清单填写现金流水账。

 第四十一条

 中心校财务室根据各校报账情况编制总账、分类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台账。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自然校必须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四十三条

 各自然校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各项开支必须按预算执行;大额支出必须先到中心学校申报,由中心校长同意后到教育局由党组审批,方可进行开支。开支后由中心校长进行实物审核,并由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到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四十五条

 要把“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列入当前“两学一做”学习内容,要把学习宣传“四不直接分管”制度作为加强党内监督,深化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学校领导班子要深入理解实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管等权力既相对分离又相互制约,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加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内控岗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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