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测工作制度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

  广告监测工作制度

 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建全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制定全年日常监测计划,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第二条 广告监测则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第三条

  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第四条

  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第六条 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广告日常监测可根据需要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或年报等监测报告。

  集中监测后应形成监测报告。

  广告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对典型违法广告应当进行核实。

  第七条

  广告监管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分别形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广告发布情况专报》、面向监管系统的《广告监测通报》、面向社会的《广告违法警示公告》。

  第八条

  广告监管机关对于监测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专门报告。符合紧急预警机制要求的,应依程序启动,对隐瞒不报的要依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第九条

  《广告监测通报》应当包括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发布违法广告较多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相关监管工作等。

  广告监管机关应当根据监测结果显示的广告市场动态,确定广告监管系统一定时期监管重点,落实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对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整改。

  第十条 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广告违法警示公告》,公告主要违法表现和典型违法广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

  第十一条

  广告监测应与企业信用体系制度相结合,发布违法广告是广告活动主体信用的重要内容。对于发布违法广告严重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信用警示和惩戒。

  第十二条 广告监测工作应建立监测档案制度。

  监测应保留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 广告监测相关信息属于广告监管政务信息,需要传达发布的,应由广告监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发布信息时,可以根据发问向有关当事人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依法调查处理。广告监管机关对于公告和通报涉及的违法广告应当限期办理。

  对违法率居高不下、违法情节恶劣、违法地域广、社会影响极坏的广告发布者和典型违法广告,应统一查处。

  第十五条

  广告监管机关应视监测情况,结合广告审查员制度,组织对有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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