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同乐市场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来源:小学周记 发布时间:2020-07-29 点击:

陆良县同乐市场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市场辖区内食品安全监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交易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现明确双方责任如下:
同乐市场开办方应做到 1、从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同乐市场开办方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管理。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2、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1)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5)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3、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
要明确专人管理质检和索票取证等工作,市场内的台帐要实行专人保管,妥善保存,并进行分类编号。

4、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照;
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对于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督促经营户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照经营,保证市场食品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持证亮照,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及其所发布广告的真实、合法,承担相关责任。

5、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上市商品检测、不合格商品召回退市、消费者投诉等基本台帐;
同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建立电子台帐。

6、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7、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8、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10、 利用市场检测设备,对上市的的生鲜等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检;

11、应当每天对进场猪肉、禽类等重要农副产品进行检查,查验相关票证,防止不合格猪肉和禽类流入市场,收集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装订建档,保存期2年。

12、对市场内的大肉制品经营户进行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三章两证”相关规定,对“三章两证”不全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交易。特别是含“瘦肉精”猪肉、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问题肉制品以及违法添加熟肉增色添加剂等不合格猪肉制品。

13、定期对涉及豆制品、辣椒及其相关制品、大肉及食用油脂经营等重点行业按食品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加强检查与管理,并与经营者签订相关责任书,使双方互相遵守和监督。

14、定期应当对市场内的豆制品进行检查。严格对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行同乐市场销售。尤其对违规添加苯甲酸、消泡剂等豆制品。

15、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检查,督促经营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2)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3)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6、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17、同乐市场全面推进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 将食品经营者信用状况,分为诚实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在市场摊位上方分别用四个五角星(★★★★)、三个五角星(★★★)、二个五角星(★★)表示。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其进行评价并予以公示。经营者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一般失信经营者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停业整顿经批准恢复经营的严重失信经营者,两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被依法取消食品经营资格的,一年内不准重新进场经营。

18、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对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主要商品价格、上市商品质量检测结果、市场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投诉电话以及市场开办者根据管理需要应当进行公示的事项等,通过市场网站、新闻媒体、公告栏等形式,向消费者发布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不得公示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内容,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9、认真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食品职能管理部门做好各项检查整顿工作、食品安全的宣传、管理等工作。并认真自查,确保市场的食品安全。

同乐市场食品经营者应做到 1、 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2、 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2、严格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4、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生产者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食品、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索票取证制度,索要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帐。

6、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进入同乐市场销售的猪肉、禽类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和检疫,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凭相关证明入市销售。

7、台帐登记制度,在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同乐市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帐的义务。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场开办者应予以督促、落实。

8、市场公示制度,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实行挂牌经营,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产地来源、加工企业、进货时间、价格等信息。

9、经营者要及时充实台帐内容,主动配合、接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同乐市场开办者等部门对台帐的监督检查。

同乐市场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陆良县同乐市场服务中心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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