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煤监督检验文件(实用)

来源:高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1-01-05 点击:

  原煤监督检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实行集中招标、统一采购、分散送货的管理模式。

 2、集团统一制定原煤质量标准,取样标准、质量处理标准 3、实行封闭式化验,人员统一调度。

 4、招标、采购、监督相分离、计量、取样人员由集团总部统一调度管理。

 第二章

 运作程序

 一、招标谈判程序

 1、招标时间 采购部门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采购招标价格不能高于集团公司最低限价。

 2、谈判程序 (1)原煤谈判组织负责第一轮基础性谈判,与供应商在质量、化验、结算等方面澄清无误的情况下,将初谈情况向决策层汇报,由决策层进行二次商务谈判。

 (2)二次谈判后,由招标办负责汇总《谈判评审表》,报总经理、董事长签批。

 二、价格变动审批程序

 原煤市场价格出现变动时(上升或下降),由供应科进行考察后,形成价格调整意见报及《价格变动审批表》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批准后执行新价格。

 三、开辟新单位程序

 新开辟单位在不高于公司现行价格的情况下,经供应科洽谈后,报董事长批准后,签订供货合同。

 四、取样、制样、化验、复检、计量、运输监督程序

 (一)取样、编号监督

  1 1 、公路运输取样标准

 (1 1 )取样人员 :由物资、供应、热电组成。

 (2 2 )取样标准:每车取样的数目不少于5 个点,每3 车合1 个总样。每个点取样不少于 2 公斤,每车取样不少于 10 公斤。

 (3 3 )取样点分布:取样点应分布在煤堆的顶、腰、底(距地面 0.5M)上,采样时应先除去 0.2M 的表面层(即:淘坑 0.2M 后取样),取样前应将滚落在坑底的煤块和矸石清除干净。

 (4 4 )取样监控:在煤棚内安装监控装置,所有取样的过程必须在公司的监控下进行,取样人员不得脱离监控视线,否则取样无效。

  2 2 、铁路运输取样标准

 (1 1 )取样人员:由监督部、物资部、供应部、热电、供方组成。

 (2 2 )取样标准:每个车皮取样的数目不少于 2 个点,每个点取样不少于 1公斤,每 6 个车皮合 1 个总样,即每列车皮取 8-9 个样。

 (3 3 )取样点分布:取样点应分布在每个车皮的顶、腰、底(距地面 0.5M)上,采样时应先除去 0.2M 表面层(即:淘坑 0.2M 后取样)。

 (4 4 )取样方式:双方共同现场取样,取的样粉碎后(第一次)制成成品样,分为四等份,一份留到监督把关保管,一份送到化验室,一份供方带走,一份送到热电车间,车间与技术部门相互监督。

 (5)

 取样监控:外出取样时,携带摄像机,将取样过程全程拍摄,所有取

 样的过程必须在公司的监控下进行,取样人员不得脱离监控视线,否则取样无效。

  3 3 、编号及传递

 由监督科安排取样人员对样品进行编号,编号规则由监督科掌握,样品编号由监督科利用微机共享到供应、物资。上午样品编号下午下班前 30 分钟报出,下午样品编号第二天上午 10:00 前报出。

 4 4 、送样

 由取样人员负责将已编号的样品送到制样人员,时间由制样人员与取样人员协商,以不影响化验为原则。

  (二)制样监督(由监督负责)

 1、公路运输原煤制样

  (1 1 )制样人员:由监督负责, (2 2 )制样要求:制样部门对样品进行制样,制好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由制样人员封存,另一份下班前送化验室进行化验。第三份由热电化验, 2、铁路运输原煤制样

  (1)制样人员:由取样人员、物资人员、供应人员、供方组成。

 (2)制样要求:样品分为四份,一份编号后交化验室化验,另一份交供方化验,第三份供需双方共同签字进行封存,以备复检,第四份由热电化验。

 3、制好的样品,由制样人员送化验室,上午的样品在上午下班前送到,下午的样品在下午下班前送到。

 4、制样监督:在制样室内安装监控装置,所有制样的过程必须在公司的监控下进行,制样人员不得脱离监控视线,否则制样无效。

 (三)化验监督

 1、样品留存:化验前化验室对样品一分为二,一份进行封存,留存时间为3 天,另一份进行化验。

 2、化验时间:上午的样品,下午下班前 30 分钟出化验结果;下午的样品,第二天上午 10:00 前出化验结果。

 3、化验结果传递:化验结果由化验人员利用微机共享到供应、物资;然后由供应、物资根据监督部所报的编号对比化验结果进行对号。同时报热电车间监督科各一份,与热电化验的结果进行比对。如果结果相差较大(热值相差 100大卡)热电车间反馈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

 4、化验监督:化验室内安装监控装置,化验人员的操作过程必须在公司的监控下进行,化验人员不得脱离监控视线,否则化验结果无效。技术化验员与热点化验员同时操作,且企管、审计不定时对其化验结果进行抽检。

  (四)化验结果的复检

 如果供应商对化验结果存在异议,以审批单的形式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将留存样品到国家认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复检。

 1、复检期限:化验结果出来后3天内,超期视为对化验结果认可。

 2、复检人员:由化验人员、供应人员、供方共同参与。

 3、复检样品的确认:国家质检部门出具复检报告,化验结果以复检报告为准,作为原煤结算的依据。

 4、复检费用 :若复检结果大样高出 200 大卡,制成成品小样高出 100 大卡,由公司化验人员承担费用,若结果低于公司化验数据,费用由供应商负责,由供应科做好相关工作。

  (五)计量监督 1、供应商对计量结果提出异议较大的车辆,由供应科以审批单的形式报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企管人员、计量人员、供方代表、供应人员共同到原地磅复磅或到海关、社会共公地磅进行复磅。

 2、计量结果以复磅数为准,若复磅结果低于公司,由供方承担相关费用,若复磅结果高于公司,由公司计量人员承担费用。

 3、计量室内安装监控设备,计量数据微机打印,

  (六)运输监督

 1、由供应人员填写出火车站时间,到公司时由公司门卫人员填写到公司时间,保管核对是否符合运距时间,如果出现时间、数量不符由保管落实清楚原因后方可卸车。

 2、在门卫处安装监控装置,对所有车辆作监督 3、物流不定期对运输车辆作跟踪监督 五 、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对于合同中有规定的质量问题,按照合同规定的处理办法由采购部门进行处理。

 2、对于出现的严重弄虚作假问题,由总经理召集采购、物资、监督、电厂集体协商处理。

 3、物资部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章

 质量、价格、数量核算标准

 一、原煤质量标准 1 1 、热值

 (1 1 )公路运输

 ①实行以卡计价,以到厂化验结果为准; ②低于 4500 大卡,价格下浮 10%,低于 4000 大卡不接算或退回,6400 大

 卡封顶(平均后); ③以日平均核算为准; (2 2 )铁路运输

 ①热值标准:≥4500 大卡,以到站取样化验结果为准; ②低于 4500 大卡,价格下浮 10%,低于 4000 大卡拒收,6400 大卡封顶(平均后); (3 3 )低于 4500 大卡的原煤,根据库存情况,需要进货使用的,经公司高层领导批准,确定价格、数量后执行。

 2 2 、挥发分

 ①低于 11%,每低 1%扣 5 元/吨; ②低于 8%,每低 1%扣 10 元/吨; ③不足 1 个百分点按 1 个百分点算; ④以日平均核算为准; 3 3 、水分

 ①≤7%(根据原煤实际库存及天气变化情况适当调整). ②超出标准要求的,按超出部分的实际重量进行折扣; ③以日平均核算为准。

 4 4 、紧张时期,为鼓励进煤,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但需经过总裁签批后实施。

 三、价格执行标准

 1、具体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原煤季节性变化情况以“价格审批表”的形式经股份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

 四、数量核算标准

 1、公路运输原煤数量结算以到厂实收数为准。

 2、铁路运输数量结算以到站轨道衡为准(无轨道衡按到站地磅原发数为准)。

 第四章

 管理规定

 一、各子公司取样人员、化验人员由集团统一调度管理,每月交叉轮换一次。

 二、各子公司原煤采购部门每周五将各供货单位的当月进煤量、累计进煤量、未结算数量、库存量统一格式报集团燃料公司。

 三、集团燃料公司负责全集团原煤的统一调配,各子公司原煤采购部门负责收货验收、日常质量处理、报表的定期传递。

 四、外观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要单独取样,单独整车存放,以备供货方取样复检,整车存放的时间为化验结果出来后3 天。

 五、公路运输原煤,因化验结果供方不认可,由取样部门、供应、物资、供货单位对来煤共同取样、共同制样、共同封样,样品分为三份,一份需方化验,一份供方化验,另一份共同封存,以备复检。

 六、合同签订后,连续3 个月没有供货的单位,自动取消供货资格,若再供货,需重新签订供货合同。

 七、铁路下站费,按国家铁路部门规定的价格支付;搬倒费按国家铁路部门规定的价格支付;仓储费 3 天以后按铁路部门规定的价格支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内部奖励制度 1、原煤采购或供货过程中,主动举报作假、欺诈行为的,经查情况属实者,按创效额的 1%奖励举报人。

 2、发现供货方弄虚作假的,按挽回损失额的 2%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 30%奖励监督部,30%奖励采购部门,40%奖励其他部门)

 3、原煤按标准索赔部分,按实际索赔金额的 1%奖励。

  4、原煤超标准索赔,按实际超标准索赔金额的 3%奖励实施者。

 5、原煤不应索赔,而实际进行索赔的,按实际索赔金额的 3%奖励实施者。

 二、内部处罚制度 1、取样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取样,每次罚取样人员 50 元;弄虚作假,每次罚款 200 元,情节严重的,按公司规定处理。

 2、制样过程中,未按标准制样、分样、留存,每次罚款 50 元;弄虚作假,每次罚款 200 元,情节严重的,按公司规定处理。

 3、化验结果、编号未按规定程序、时间报表,影响对外报表时间;每次罚款 30 元;弄虚作假,每次罚款 200 元,情节严重的,按公司规定处理。

 4、原煤共同取样或复检时,相关部门不协助、不参与者,每人每次罚款 50元。

 5、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客户提出对计量差距较大的车辆复磅,计量人员不协调复磅的,每次罚款 50 元。

 6、对于监督人员、保卫人员、物资人员、供应人员不按规定标准处理质量问题,乱扣乱罚的,每次罚款 50 元。

 7、每月资金计划批复后 2 日内,外围各子公司需将资金转入集团公司,否则,影响对外付款,每次罚各子公司财务领导人 100 元。

 8、子公司物资、供应等相关部门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每次罚部门领导50 元。

 9、各子公司原煤采购部门每周五将各供货单位的当周进煤量、累计进煤量、未结算数量、库存量按统一格式报集团燃料公司。否则,每次罚采购部门领导人50 元。

 10、对于应该索赔而没有追回损失的,根据损失额按公司统一标准处罚责

 任人。

 11、进厂原煤的化验实行封闭式化验,化验人员不得与供货商接触,若私自接触,对化验人员每次罚款 100 元;若与供货商串通一气,损害公司利益,对化验人员每次罚款 10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2、样品编号及化验结果的网上传递,各相关部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出现信息泄露,每次罚款100 元。

 13、物资保管、监督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车辆必须单独存放,并按规定时间保留车样,否则,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

 14、取样人员对样品编号出错,化验人员化验结果出错,每次罚款 50 元。

 15、轨道衡数与到站地磅原发数比,超过损耗 2‰,每超 1 个千分点,罚提煤人员 50 元,追回损失的不罚。

 16、提站煤人员提完站煤后,2 日内与物资交接好数量,否则,每次罚款50 元。

 17、对于违反各种程序、报表规定的,由企管按制度落实责任。

 18、各子公司供应部门负责协调供货单位将当月进货发票最晚于供应商开具发票后 3 日入帐,否则,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

 19、监督、物资、供应等相关部门扯皮,造成影响,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

 20、公司临时安排的任务,需外围公司协助完成的,根据招标办书面或电话通知时间按时完成,否则,每次罚采购部门负责人 50 元。

 三、外部处罚制度 1、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时,当车原煤全部扣除不结算,另按实有吨位的 3 倍罚款。

 2、对于一车中出现干煤与湿煤现象,根据干煤与湿煤的比例合理取样,混

 合后出一个综合样,按综合样化验结果结算。

  第六章

 附 则 1、本制度由监督科负责编制,经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2、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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