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2-51

来源:高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2 2- -5 51 1

  1.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考点】选举机构

 【难度】★★★

 【答案】A

 解析: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接受其领导。A 项正确,当选。B 项错误,不当选。

 C 选项考察间接选举的主持机关,在间接选举中,主持机关有两个: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下一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因此,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主席团主持。C 项错误,不当选。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而不是说明情况。D 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 A。

 2.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 80 万元的汇票。丙公司在汇票上作为保证人并签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则丙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B.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的,保证无效

 C.甲公司可以进行附条件保证

 D.丙公司与甲公司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票据行为

 【难度】★★

 【答案】D

 解析:《票据法》第 46 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票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由此可

 知,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丙公司仍需承担保证责任,A 项错误,不当选;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仍然有效,B 项错误,不当选。

 《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由此可知,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C 项错误,不当选。

 《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由此可知,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D 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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