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乐山“万连”科技金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6508
来源:高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10-19 点击:
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乐山“万连”科技金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LBCS 【 2017 】3 1203 号)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人: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响应格式 ....................................................23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36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7 第六章 招标项目要求.................................................38 第七章 评标办法.....................................................40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51
2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委托,对其交通机动车测速系统采购项目进行磋商,现邀请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一、磋商编号:LBCS【2017】1203 号。
二、磋商项目:乐山“万连”科技金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预算。
四、磋商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六、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到 2017 年 12 月 15 日 9:00 至 17:0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 625 号欧乡商务楼 603 室)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磋商截止时间:2017 年 12 月 19 日 14: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7 年 12 月 19 日 14:3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3 八、开标地点: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 625号欧乡商务楼 603 室)
。
九、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www.lszfcg.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1. 采购人: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地址:乐山市柏杨东路 222 号
邮编:614000 联系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18990628417
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 625 号欧乡商务楼 603 室
邮编:614000 联系人:龚学
联系电话:0833-2503378
15390463231
电子邮件:
449602392@qq.com
2017 年 12 月
日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前
附
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37.51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37.51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如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审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3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4 评审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5 磋商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20000元 投标人须在2017年12月18日16:00(以到账时间为准)前交至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凤凰路分理处
账 号:2306005619000011844
*特别提示:1、投标人须同名账户转入指定账户
2、备注栏须填写对应的项目编号 6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7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龚学。
联系电话:0833-2503378。
8 开标、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龚学。
联系电话:0833-2503378。
9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龚学。
联系电话:0833-2503378。
地址:乐山市嘉州大道625号欧乡商务楼603室。
10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龚学。
联系电话:0833-2503378。
地址:乐山市嘉州大道625号欧乡商务楼603室。
邮编:614000。
7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1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由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833-2412458
18086880169。
地址:乐山市嘉州大道625号欧乡商务楼603室。
邮编:614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2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山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3-2427703。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邮编:614000。
13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乐山市财政局备案。
14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2.0%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成交金额不含代理服务费)。
账户名: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账 号:883310010122802602
8 二、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工程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参加磋商人员及要求
5.1 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
5.2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磋商时,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6.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 6.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9 2 6.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 6.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
磋商文件
7 7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工程、服务的数量、技术参数和要求、磋商方法和程序及合同条款等。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审查标准及其他效力要求; (4)磋商项目技术、商务审查标准及其他要求; (5)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6)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及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7)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供应商收到磋商文件时,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供应商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告之采购代理机构补全或澄清。如果供应商不按上述提出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应当在磋商截止日的 5 日前按磋商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参与
10 磋商的供应商有同等的约束力。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视为书面送达。
9.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9.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9.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编写
10 .响应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10.1 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0.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1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2. 磋商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3. 联合体 投标(本项目不允许)
13.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3.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
11 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3.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3.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4.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4.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4.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4.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5. 响应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5.1 报价部分。
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磋商 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磋商 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可以在磋商 结束后在现场进行第二次报价,而不在响应文件中报价。根据
12 采购方的要求可能进行多轮报价。
15.2 服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服务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服务方案; (2)拟任本项目人员配置; (3)拟投入项目设备配置; (4)服务响应应答; (5)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15.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磋商 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函;
(2)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投标人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6)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7)
投标人和磋商产品符合磋商 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8)
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 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9)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0)商务应答表;
(11)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 15.4 售后服务。投标人按照磋商
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服务人员名单;
13 (2)服务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3)培训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 (4)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5 15.5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 U 盘)。
6 15.6 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磋商
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6 .响应文件格式
16.1 投标人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7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17.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17.2 磋商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3 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7.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磋商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8 .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4 18.1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后 60 天。投标人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8.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9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 盘)1份(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9.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9.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9.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9.5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9.6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20.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0.1 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磋商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0.2 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 盘)。响应文件应当密封,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响应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磋商编号、项目名称
15 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1 .响应文件的递交
21.1 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应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和附件一《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确认表》各 1 份(实质性要求)。
21.2 投标人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1.3 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1.4 本次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2.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磋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2.3 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磋商和成交
23 .磋商小组
23.1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磋商活动应当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类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3.2 磋商小组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委托评审专家担任的,评审专家只能以磋商人代表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24 .资格审查
24.1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磋商小组对递
16 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4.2 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范围不能超过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24.3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24.4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资格审查报告的有效性。
24.5 磋商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当场宣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后当场告知相关供应商。
24.6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二家的,本次磋商活动终止,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报告,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终止磋商公告。
25 .磋商
25.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派代表参加。磋商小组可以决定是否需要与供应商单独磋商。磋商顺序按签到的先后顺序进行。
25.2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磋商文件内容(变更内容不得含有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磋商小组应对变更内容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变更内容的书面材料应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送采购单位备案),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
17 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25.3 经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达到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25.4 磋商小组经过以上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25.5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25.6 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对通过磋商并进行了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
25.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磋商或者成交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财政部门或者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的; (2)磋商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的; (3)采取零报价或变相零报价、低于成本价、诋毁其他供应商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5)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6)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响应文件承诺履约的; (7)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好处的。
18 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磋商,导致磋商失败的,给予批评,禁止其参加该项目以后的磋商活动。
供应商出现上述第(1)至(6)项任一情形,给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 .响应文件的澄清
26.1 为了有助于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质疑,请供应商澄清其投标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26.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
27.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该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1)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 (2)无主要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或超出营业范围的投标; (3)响应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不按规定签字、盖章; (4)响应文件的应答不满足商务条款要求; (5)供应商的报价高于采购最高限价(或最高预算价)的; (6)供应商的资质不符合磋商文件“磋商资质”要求的内容; (7)供应商的后一次报价高于前一次报价的; (8)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28. 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1)参加本节规定的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二家的; (2)参加本节规定的磋商的供应商均被淘汰的; (3)磋商结束,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 (4)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 (5)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磋商失败,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失败的详细理由。
29 .定标准则
29.1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符合采购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9 29.2 综合评分结束后,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磋商小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29.1 条的规定,推荐 3 名成交侯选供应商。
29.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磋商报告中签字确认,对磋商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磋商报告的有效性。
30. 评审依据
评审的依据为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31 .保密
31.1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磋商小组人员及工作人员和供应商都不得透露给其他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比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将评审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带离评审现场。
31.2 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评比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32 .成交通知书
32.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2.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主体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主动交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履约验收
33. 签订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3.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
20 与成交供应商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33.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3.4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2 份)送采购代理机构留存。
34. 合同分包
34.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应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34.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5. 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6. 履约保证金
36.1 成交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按期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36.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按期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7. 履行合同
37.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7.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8. 验收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1 七、投标纪律要求
39.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投标;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八、支付货款要求
40. 申请支付
40.1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采购人签署【验收结算书】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的支付申请,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直接将货款集中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40.2 用采购人自有资金的,由采购人支付给成交供应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质疑和投诉
41.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
41.1 涉及本项目的质疑、投诉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乐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乐山市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41.2 质疑期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乐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2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乐山“万连”科技金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采购项目”(磋商编号:LBCS【2017】1203)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我方授权 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XXXX(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XXXX)。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响应文件电子档 1 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磋商的磋商有效期为 60 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
真:XXXX。
日
期:XXXX 年 XXXX 月 XXXX 日。
23 二、投标承诺函
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24 日
期:XXXX。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乐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XXXX XXXX(投标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 项目(磋商编号:XXXX)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XXXX。
日
期:XXXX。
25 四、报价表
项目名称:
磋商编号:
包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 1
合计(大写):
注: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设备运输、保险、代理、安装调试、培训、税费、使用费用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XXXX。
26 五、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磋商 编号:
序号 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分项报价合计(万元):
大写:
注:1、投标人必须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表”报价合计相等。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XXXX。
28 六、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磋商 编号: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序号 磋商 要求 投标应答
29 七、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30 八、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投标人(仅限于投标人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31
九、投标服务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
磋商编号:
序号 服务名称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服务响应 响应/偏离
注:1. 供应商必须把磋商 项目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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