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征集管理办法】员工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来源:高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03-14 点击:

  合理化建议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象力,集结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促使公司业务发展的建议,以达到激励同仁士气,群策群力发展公司事业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议内容针对公司管理和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

 (一) 经营管理各方面。

 (二) 有关办公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

 (三) 有关提高工作效率、增收节支等。

 第三条 建议内容属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一) 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

 (二) 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的提案内容相同者。

 (三) 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四) 与专利法抵触者。

 第四条 建议分个人建议和团体建议两类。

 (一) 个人建议:是指个人对集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独到创意、改进建议和方法。

 (二) 团体建议:是指以集团各部门或分公司名义提出的旨在改善集团经营管理活动的建议,集团各部门领导所提建议归入团体建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合理化建议的征集

 第六条 建议人或部门,应填写规范的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可请他人协助填写。

 第七条 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 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二) 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兴革意见。

 (三)

 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之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等。

 (四) 预期效果: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收获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第八条 建议书填妥后,建议人可投入建议箱内,可直接送到秘书室主管处,也可送交直接上级,由直接上级转呈。(详细内容参阅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合理化建议箱,放在公司方便且安全部位,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管理和定期收取。

 第十条 秘书室主管负责对各建议案登记、分类,然后转呈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审阅后转呈行政总监,由行政总监负责主持各建议案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合理化建议的评审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行政总监任审委会主任,由各部门负责人任审议委员。行政总监依据收集建议案的轻重缓急,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审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 关于员工建议案的审议事项。

 (二) 关于员工建议案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三) 关于建议案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四) 关于建议案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五) 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第十三条 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建议案评审表各个评核项目逐条研讨并评订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所在档次的等级核定奖金金额。

 第十四条 员工建议评审项目共四项,所占比例及分值如下:

 努力度:20%

  10分

 创意性:20%

  10分

 经济性:40%

  20分

 可行性:20%

  10分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议案的最终得分,将建议案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分值范围及奖励金额如下:

 档

  次

 A

 B

 C

 D

 E

 分值范围

 42-50分

 35-42分

 25-34分

 15-24分

 14分以下

 奖金额(元)

 1000元

 500元

 200元

 50元

 纪念品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以免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在建议案评审结果未公布前,行政总监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对提议人的奖励

 第十七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后,由行政总监汇总审定结果,填写“合理化建议评审汇总表”并附采纳的建议案,一并报请总经理核定。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将汇总表交予人事调配员一份存档,建议案等级在E级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将纪念品送达提议人。

 第十八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宜采纳施行者,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将合理化建议反馈信息单送达提建议人,认为不宜采纳施行者,由办公室主任据实委婉通知原建议人。

 第十九条 建议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发给。

 第二十条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核奖:

 (一) 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者。

 (二) 由主管指定为业务、管理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报表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获得通过的改进建议者。

 (三) 同一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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