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高中作文 发布时间:2020-03-11 点击: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资金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降低资金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 (一)各级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依据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二)出纳对于违背审核审批流程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镇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对于重要的资金支付业务,需经过村支两委会议研究决议。 (四)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严禁直接接触资金或办理资金业务。 第三条 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 (一)资金的收付和保管由出纳负责,严格收支两条线,先收存后支出,相应手续完善方可支出。严禁其他人员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 (二)出纳不得同时负责非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三)出纳不得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四)出纳不得负责资金的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五)明确专用印章、票据、网银支付工具应分开专人保管,没有授权不允许调用印章或签章。 第四条 资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一)资金的收付应日清日结,登记日记账,并每日发送资金的日记账表给相关管理人员。 (二)出纳应严格进行现金盘点,包括出纳自身随时进行的日常盘点和会计、专门财产清查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当月预支的的在月末进行清偿,不允许账务跨月不清。 (三)出纳严格进行银行对账,每月至少与银行对账一次。会计根据银行发出的“银行存款对账单”等单据分析填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二章 收入业务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 销售资金的管理 (一)预付货款的客户发货时应凭财务开具的《销售通知单》发货,(注:商品出库单)客户资金不足时,基地应停止发货,或上报相关负责领导处理。 (二)除零售产品以外,原则上货款应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公司对公账户。严禁销售人员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取现金。 (三)任何收款票据应由会计、出纳共同签字,对收款票据的使用,出纳应与会计日清月结。 (四)当日收入原则上当日工作结束应送存银行,并作好日记账的登记,当日不能存入银行可于第二日送存。

 第三章 支付业务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付款审批流程及职责权限

 报账员填写单据 (附件发票或收据要齐全,粘贴整齐)

 分管负责人审核 (审核业务的真实性、费用的合理性)

 会计初审 (复核单据填写是否规范、票据是否合法有效、报销金额是否与附件一致)

  总经理审批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考核业务的必要性)

 监事会会议决策 (针对重要、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经过集体决策审批)

  出纳付款 (单据签字齐全、附件齐全)

 第七条 备用金的管理 (一)主要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填制备用金借款单》,按规定审批。 (二)对核定备用金定额的个人,按核定的金额填制借款单,一次性从财务部借出现金,实际使用后凭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报销,再由财务部用现金补足其定额。备用金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定额向财务部借款。

 (三)对备用金使用人报销的所有票据,应遵守资金管理的基本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后方能付款记账。 (四)备用金使用人员应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权限使用,并定期每月月末报账,如果有特殊业务需跨月的上报总经理并在该事项处理结束办理。财务部应对备用金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防止挪用或滥用,保证备用金的安全完整,备用金使用人员应接受财务部的监督。 第八条 采购资金支付管理 采购资金由镇公司进行集中管理支付。采购员根据基地需要于每月25日上报镇公司药品需求计划、饲料需求计划、办公耗材需求计划、其他需求计划。镇公司收到计划后及时安排采购、派送到基地,避免因物资不到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收到采购物资时与计划进行核对,并从账上处理各笔采购款及账务上账款划拨并核销。 第九条 费用报销的管理 (一)费用报销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水电费、运杂费、教育培训费、设备维护修理费等费用。 (二)对办理上述事项需预先借款时,严格按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三)费用报销严格按付款审批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账户安全管理 第十条 开通网银的对公账户,复核员 U 盾由会计保管,操作员 U 盾由出纳保管。 第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章应分开保管,出纳保管法人私章,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一般情况下,两枚印章不得交由一人同时保管。 第十二条 会计不得将复核员U 盾交他人保管,密码不得告知他人。保管人请假时,由镇公司负责人安排其他相关人员暂时代管,不得交给出纳保管。保管人回来后,应及时收回并修改密码。 第十三条 出纳不得将操作员U 盾及法人私章交他人保管,密码不得告知他人。出纳请假时,由镇公司负责人安排其他人员暂时代管,不得交给复核员 U 盾的保管人保管。出纳回来后,应及时收回操作员U 盾及法人私章,并修改密码。 第十四条 复核员U 盾及财务专用章保管人应配置专用保险柜,不得将其混放在出纳保险柜一起。如出纳保险柜中另有单独抽屉,可将上述物品存放到该抽屉,但出纳不得持有该抽屉钥匙。 第十五条 出纳外出办理银行大额取款业务时,一般情况下应双人同行。 第十六条 银行预留印鉴章需借用外出办事时,应做好书面的借用登记手续。原则上两枚印章不得由同一人带出,特殊情况应请示镇公司负责人同意。

  第五章 报销及账务规范 第十七条 实行先报销后记账的账务模式,即经审批的报销单据先到出纳处报销(或交款、后合同),并由出纳付款后加盖“已报销”印章,出纳再将原始单据交接给会计入账。 第十八条 为保证报销单据交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明晰出纳与会计的单据保管责任,应建立报销单据书面交接手续,附件不齐全的应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资金付款应严格按规定的付款审批流程办理,未按审批流程予以报销的,如发生经济损失由出纳承担,会计入账时应对审批流程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现金付款一律加盖现金付讫章,由领款人签字并注明领款金额,他人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借条应及时入账,归还借款时,不得直接将原借条归还借款人,应另行开具收据给经办人收回借款。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账时,应复核收付款单据与实际收付款金额是否一致,报销审批流程是否完整,并在当日编制会计凭证入账。

 第六章 收款规范 第二十三条 财务收款时(包括现金、银行、应收票据))收款收据(或发票)由会计负责开具后交出纳收款,不得交由出纳自开。 会计和出纳在收据上签名确认,署名应完整,不得简单地以姓氏替代。 第二十四条 收款收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收据时,应明确记载收款方式(现金、银行、抵账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形式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收回借支等往来款项, 财务应定期与对方对账,防范因未及时入账导致的资金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约定应收取的保证金或押金,财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财务应核对相关合同,发现少收的及时与对方核对、催收。 第二十七条 开具收据的会计应核对收据是否已全部上账,对收款入账的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出纳日记账规范 第二十八条 出纳应在发生款项收付后,及时登记资金日记账。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手工、序时登记,不得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以表代账。 第二十九条 资金日记账按收付款顺序实时登记,不得依据会计凭证顺序进行事后补记。 第三十条 会计定期对出纳日记账登记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 资金盘点规范 第三十一条 资金(含应收票据)监盘工作由会计负责。 资金监盘(含应收票据)每月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为月末、一次为月中突击检查。盘点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经监盘人员和出纳签名确认后报镇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监盘人员应现场进行盘点,不得流于形式。其中现金盘点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监盘人员监督出纳对库存现金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实际库存现金数,并由监盘人员负责将实际库存现金记入盘点表。 (二)对出纳处未交接记账的收付款单据进行分类汇总,反映到盘点表的未达账项记录中。 (三)盘点前,会计应将所有已交接的现金收付款单据全部入账。监盘人员将盘点截止时间的现金账面余额填写到盘点表的账面余额栏,并在备注中注明截止会计凭证号。 盘点表的资金账面数应是会计账面数,不能取出纳日记账的账面数替代。财务账的现金余额表可打印出来,作为盘点表的附件留存。 (四)监盘人员核对盘点结果是否账实相符,账面现金余额+未入账收现-未入账付现=账面应存现金余额。通过库存实盘现金与账面应存现金余额比较,计算出现金盈亏。 第三十三条 资金盘点不得事先在盘点表上预记账面数交出纳核对, 应先盘实存数,再填写和核对账面数。 第三十四条 对于资金盘点中发现的盈亏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镇公司负责人处理。 第九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相互监督。如有违反,给予相应处罚;如因违反本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 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对票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对票据附件的齐全性负审核责任。如出现白条随意报销、票据不规范、费用超标、无采购计划报账、材料验收手续不齐,会计予以签字的,每次处罚会计50元。 第三十七条 出纳按规定保管和收付款项,对复查审批流程、审查领款人负责。如有审批手续不齐付款现象,每次处罚出纳员100元。 第三十八条 分管领导对开支的必要性、真实性负责,如出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而分管领导予以签字的, 每次处罚分管领导 200 元 。 第三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审核或审批人审批而付款,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出纳承担;未造成资金损失的,扣收出纳 100 元/笔。 第四十条 因资金监盘不到位,网银、印鉴管理不符合规定等资金管理违规情况,导致资金损失的,由监管责任人和镇公司主要负责人各承担 10%的损失。未形成损失的,扣收监管责任人和镇公司主要负责人各 100 元/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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