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计算机等级 发布时间:2021-04-12 点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 次,每次不少于 2 家次;每家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2 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适用一般程序进行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互联网文化单位巡查登记簿》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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