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成人英语 发布时间:2021-04-12 点击:

 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5. 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的;

  6.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检程序

  1.每年 3 月前,由市商务局给各县区下发《通知》,由县区商务局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

  2.各县区社会加油站(点)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提交的市级商务部门审核。(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自行组织材料提交到市级商务部门)

  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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