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
来源:成人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21 点击: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The Disposal of Sewage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Sludge Quality for Making Brick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8.1.28)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CJ/T ××××—×××× I 目
次 前
言
................................ ................................ ..
II
1 范围
................................ ................................ .....
1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1
4 4
制砖用 泥质指标
................................ ...........................
1 1
5 5 其他规定
................................ ................................. .
3 3
6 取样与监测
................................ ...............................
3 3
7 标准实施和管理
................................ ...........................
3 3
CJ/T ××××—××××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二次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城市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标准的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负责起草,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天津市城市排水监测站、珠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质监测站、成都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昆明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济南市城市排水监测站、青岛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北京排水集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和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参加编制。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等。
CJ/T ××××—×××× 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制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的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101
烧结普通砖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7876
森林土壤烧失量的测定 GB13544
烧结多孔砖 GB13545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GB/T15057.11
化工用石灰石粒度的测定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T24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CJ/T24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 3 术语和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Sewage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废弃物。
3.2 污泥处置Sewage sludge disposal
对污泥的最终消纳,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3.3 污泥制砖Sewage sludge for making brick 将污泥作为制砖原料的处置方式。
3.4制砖用污泥(Sewage sludge for making brick)
将污泥用于制砖的原料。
4 制砖用 泥质指标
4.1 嗅觉
CJ/T ××××—×××× 2 无明显臭味。
4.2 理化指标
处理后污泥用于制砖时,其理化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 表 1 理化指标 序号 控制项目 指
标 1 pH 值
5~10
2 含水率
≤ 80 % 4.3 3
基本 指标
处理后污泥用于制砖时,其基本指标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 表 2 基本 指标 (干 污泥)
)
序号 控制项目 指
标 1 粒径 ≤ 3 mm
2 烧失量 ≤50 % 3 放射性核素
I Ra ≤1.0 I r ≤1.0 4. 4 安全指标
处理后污泥用于制砖时,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满足表 3 的要求。
表 表 3 3
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含量(mg/kg 干污泥)
1 总镉 <20 2 总汞 <25 3 总铅 <1000 4 总铬 <1000 5 总砷 <75 6 总镍 <200 7 总锌 <4000 8 总铜 <1500 9 矿物油 <3000 10 挥发酚 <40 11 总氰化物 <10 4.5 卫生防疫安全指标 处理后污泥用于制砖时,其卫生防疫安全指标应满足表 4 的要求。另外,需满足各省市卫生防疫的要求,不能检测出传染性病原菌。
表 表 4
卫生防疫安全指标 序号 控制项目 指
标 1 粪大肠菌菌群值 >0.01 2 蠕虫卵死亡率(%) >95
CJ/T ××××—×××× 3 5 其他规定 5.1 污泥用于制砖时,在工艺允许的条件下,应充分增加污泥含量以节省黏土资源。对于掺入干化污泥的制砖工艺,污泥的掺入量不低于 10%(以干污泥计)。
5.2 污泥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其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应满足国家标准 GB18918 要求。
5.3 利用污泥制备出的成品砖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101、 GB 13544 和 GB 13545 中的要求。
6 取样与监测 6.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混合,样品应有代表性。
6.2 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铜、总锌、总镍、矿物油、挥发酚和总氰化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 CJ/T 247 或国家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其它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5 或国家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 表 5 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含水率 烘干法 CJ/T 249-2007 2 pH 值 玻璃电极法 CJ/T 249-2007 3 烧失量 重量法 GB 7876-87 4 粒径 筛分法 GB/T 15057.11 5 放射性核素 低本底多道 γ 能谱仪法 GB6566-2001 6 蠕虫卵死亡率 显微镜法 CJ/T 249-2007 7 粪大肠菌群菌值 发酵法 CJ/T 249-2007 7 标准实施 和 管理 7.1 本标准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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