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安全与卫生

来源:成人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工作安全与卫生 1 契约施工期间,厂商应遵照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劳动检查法及其施行细则、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暨检查办法、劳动基准法及其施行细则、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实办理,并随时注意工地安全及灾害之防范。如因厂商疏忽或过失而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厂商负一切责任。

 2 凡工程施工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应于施工基地四周设置围墙(篱),鹰架外部应加防护网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3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场所,劳工作业有坠落之虞者,应依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订定坠落灾害防止计划(得并入施工计划或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内),采取适当坠落灾害防止设施。

 4 厂商应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订颁之「加强公共工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作业要点」第 7 点,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实施安全卫生自主管理,并提报安全卫生管理计划。

 5 假设工程之组立及拆除 5.1 厂商就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开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挡土支撑及模板支撑等假设工程之组立及拆除,施工前应由专任工程人员或专业技师等妥为设计,并绘制相关设施之施工详图等项目,纳入施工计划或安全卫生管理计划据以施行。

 5.2 施工架构筑完成使用前、开挖及灌浆前,厂商应通知机关查验施工架、挡土支撑及模板支撑是否按图施工。如不符规定,机关得要求厂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厂商办妥并经监造单位/工程司审查及机关核定后方可复工。

 5.3 前述各项假设工程组立及拆除时,厂商应指定作业主管在现场办理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之事项。

 6 厂商应办理之提升劳工安全卫生事项 6.1 计划:施工计划书应包括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规定事项,并落实执行。对依法应经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者,非经审查合格,不得使劳工在该场所作业。

 6.2 设施:

 6.2.1 20 公尺以下高处作业,宜使用于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车或搭设施工架等方式作业,不得以移动式起重机加装搭乘设备搭载人员作业。

 6.2.2 无固定护栏或围篱之临时道路施工场所,应依核定之交通维持计划办理,除设置适当交通号志、标志、标示或栅栏外,于劳工作业时,另应指派交通引导人员在场指挥交通,以防止车辆突入等灾害事故。

 6.2.3 移动式起重机应具备 1 机 3 证(移动式起重机检查合格证、操作人员及从事吊挂作业人员之安卫训练结业证书),除操作人员外,应至少随车指派起重吊挂作业人员 1 人(可兼任指挥人员)。

 6.2.4 工作场所边缘及开口所设置之护栏,应符合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第 20 条固定后之强度能抵抗 75 公斤之荷重无显著变形及各类材质尺寸之规定。惟特殊设计之工作架台、工作车等护栏,经安全检核无虞者不在此限。

 6.2.5 施工架斜篱搭设、直井或人孔局限空间作业、吊装台吊运等特殊高处作业,应一并使用背负式安全带及卷扬式防坠器。

 6.2.6 开挖深度超过 1.5 公尺者,均应设置挡土支撑或开挖缓坡;但地质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经监造单位/工程司、机关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6.2.7 厂商所使用之钢管施工架(含单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须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 4750 A2067,及设置防止坠落灾害设施。

 6.2.8 其他:____________。

 6.3 管理 6.3.1 全程依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并督导分包商依规定施作。

 6.3.2 进驻工地人员,应依其作业性质分别施以从事工作及预防灾变所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6.3.3 依规定设置劳工安全卫生协议组织及订定紧急应变处置计划。

 6.3.4 工程施工开工前登录劳工安全卫生人员资料,报请监造单位/工程司审查,经机关核定后,由机关依规定报请检查机构备查;人员异动或工程变更时,亦同。

 6.3.5 劳工安全卫生专任人员于施工时,应在工地执行职务。

 6.3.6 于厂商施工日志填报出工人数,记载当日发生之职业伤病及虚惊事故资料,

 并依法投保劳工保险。

 6.4 自动检查重点 6.4.1 拟订自动检查计划,落实执行。

 6.4.2 相关执行窗体、纪录,妥为保存,以备查核。

 6.5 其他提升劳工安全卫生相关事项:____(由机关依工程规模及性质于招标时叙明)。

 7 劳工安全卫生人员未确实执行职务,或未实际常驻工地执行业务,或工程施工质量查核为丙等,可归责于劳安人员者,机关得通知厂商于__日内撤换其劳安人员。

 8 劳工安全卫生设施之保养维修 8.1 厂商应执行之劳工安全卫生设施保养维修事项如下:_____(由机关于招标时载明)。

 8.2 机关对同一公共工程,依不同目标分别办理采购时,得指定厂商负责主办劳工安全卫生设施之保养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厂商共同分摊。

 9 同一工作场所有多项工程同时进行时,全工作场所之安全卫生管理,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订颁之「加强公共工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作业要点」第 10 点办理。

 10 契约施工期间如发生紧急事故,影响工地内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时,厂商得径行采取必要之适当措施,以防止生命财产之损失,并应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监造单位/工程司报告。事故发生时,如监造单位/工程司在工地有所指示时,厂商应照办。

 11 厂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机关得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依第 11 条第 16 款处理,或依第 22 条第 1 款终止或解除契约:

 11.1 有重大潜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工,或未依机关通知期限完成改善。

 11.2 重复违反同一重大缺失项目。

 11.3 不符法令规定,或未依核备之施工计划书执行,经机关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仍未改正。

 12 因厂商施工场所依契约文件规定应有之安全卫生设施欠缺或不良,致发生重大职业灾害,经劳动检查机构依法通知停工并认定可归责于厂商者,为采购法第 101条第 1 项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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