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20秋水利工程施工作业考核试题辅导资料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

 东北农业大学 20 秋《水利工程施工》作业考核试题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在国内外一些工程中,分段围堰法导流河床束窄程度的取值范围一般在()之间。

 A.30%~45% B.40%~70% C.75%~85% 答案:B

 2.大坝施工安全校核的洪水标准为()年一遇的月平均流量。

 A.5 B.10 C.20 答案:C

 3.预裂爆破就是要在设计开挖线上形成一条足够宽度的裂缝,其目的是为了()。

 A.保护爆破区岩体免遭破坏 B.保护爆破区岩体,以免能量损失 C.消减爆破区的冲击波能量,保护保留区岩体免遭破坏 答案:C

 4.为保证预裂爆破的质量,在水电部门,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一般要求炮孔痕迹率达到()。

 A.10%~50% B.50%~80% C.80%以上 答案:A

 5.砂砾石基础的可灌比为()时,可灌水泥粘土浆。

 A.M≥15 B.M=10~15 C.M=5~10 答案:B

 二、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6.土石围堰的拆除顺序应从围堰的背水坡开始分层进行拆除。

 答案:正确

 7.管井法降低地下水位,一般适用在渗透系数为 150~1.0m/d 的粗、中砂土中 答案:正确

 8.炸药的敏感度值对于指导炸药的安全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具有重大作用 答案:正确

 9.预裂爆破中的预裂爆破是在岩体开挖区进行松动爆破之后进行的。

 答案:错误

 10.灌浆施工中,浆液稠度控制的原则是先稀后浓,适时变换。

 答案:正确

 三、名词解释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 11.基坑淹没法 答案:基坑淹没法:洪水来临时围堰过水,基坑被淹没,河床部分停工,待洪水退落,围堰挡水时再继续施工。

 12.导流时段 答案:导流时段:就是按照导流程序划分的各施工阶段(由围堰或坝体挡水施工)的延续时间。

 13.光面爆破 答案:是先爆除主体开挖部位的岩体,然后再起爆布置在设计轮廓线上的周边孔药包,将光爆层炸除,形成一个平整的开挖面。

 14.定向爆破 答案: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爆裂的介质朝着预定的方向抛掷,并堆积到预定地点的一种爆破方法。实质是一种加强抛掷爆破。

 15.岩基灌浆处理 答案:是将某种具有流动性和胶凝性的浆液,按一定的配比要求,通过钻孔用灌浆设备压入岩层的孔(裂)隙中,经过硬化胶结以后,形成结石,以达到改善基岩物理力学性能的目的。

 四、简答题 (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 16.简述水利工程施工的主要任务? 答案:(1)依据设计、合同任务、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设备、材料和人力等资源的供应情况以及工程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准备,加强施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多快好省地全面完成施工任务。

 (3)在工程建设前期和施工过程中开展观测、试验和研究工作,促进水利水电建设科学技术的发展。

 17.简述水利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答案:总结以往水利工程施工的经验,在施工组织与管理方面,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全面贯彻多快好省的施工原则 (2)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3)按系统工程的原理合理组织工程施工 (4)实行科学管理 (5)一切从实际出发遵从施工的科学规律

 概括的说:要做好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实现均衡、连续、有节奏的施工。

 18.什么是分段围堰法?分段围堰法中确定纵向围堰位置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案:分段围堰法亦称分期围堰法,即用围堰将水工建筑物分段、分期围护起来进行施工的方法。在确定纵向围堰的位置或选择河床的束窄程度时,应重视下列问题:

 (1)束窄河床的流速要考虑施工通航、筏运、围堰和河床防冲等的要求,不能超过允许流速;(2)各段主体工程的工程量、施工强度要比较均衡;(3)便于布置后期导流用的泄水建筑物,不致使后期围堰过高或截流落差过大,造成截流困难;(4)地形地质条件;(5)水工建筑物的形式及布置。

 19.当采用分段围堰法导流,中后期用临时底孔泄流来修建混凝土坝时,如何划分导流时段? 答案:一般宜划分为三个导流时段:

 (1)第一时段,河水由束窄河床通过,进行第一期基坑内的工程施工; (2)第二时段,河水由导流底孔下泄,进行第二期基坑内的工程施工; (3)第三时段,坝体全面升高,河水可先由导流底孔下泄,底孔封堵后,则河水由永久泄水建筑物下泄,也可部分或全部拦蓄在水库中,直至工程完建。

 20.简述定向爆破筑坝的适用条件? 答案:(1)地形上:河谷狭窄,岸坡陡峻(40 度以上),山高山厚应为设计坝高的两倍以上; (2)地质上:爆区岩性均匀、强度高、风化弱、构造简单、覆盖层薄、地下水位低、渗水量小; (3)水工上:对坝体有防渗要求的多采用斜墙防渗,对坝体防渗要求不甚严格的,可通过爆破控制块度分布,抛成宽体堆石坝,不另筑防渗体;泄水和导流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在堆积范围以外并满足防爆的安全要求。

 五、计算题 (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21.混凝土重力坝施工,初期导流采用分段围堰法,第一期先围右岸河床,左岸河床泄流。设计洪水流量为 1360m3/s,相应过水深度为 5.0m,过水断面平均宽度为 180m,行近流速为 0.18m/s。验算河床束窄后的流速能否满足通航要求(2m/s)。围堰属Ⅲ级,安全超高为0.4m,求纵向围堰首、末端的高度。上、下游的波浪高度分别为 1.0m、0.6m;侧收缩系数取 1;流速系数取 0.8。

 (1)验算河床束窄后的流速能否满足通航要求:

 (2)求纵向围堰首、末端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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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从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而来。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契约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一直延续至今。自 20 世纪 60 年代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要求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灵活就业、弹性就业需求增

 大。因为,在工业、机械制造业占主导的产业结构模式下,固定用工制度、长期就业合同是主流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但随着商业、服务业的不断扩大,简单、统一的传统就业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身需求,取而代之的应是形式灵活、富于弹性的就业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就应运而生。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通过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来雇佣非核心员工,弹性用工能够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追逐利益最大化。“企业想要更好的迎接全球化带来的巨大的挑战,人力资源的运用必须要有弹性,也就是劳动弹性化。”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多的人认为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人们不再愿意从事那种传统的束缚于单位的就业形式,而更愿意寻找一种适合自己意愿的、满足自己爱好的、更加自由的就业方式,从而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和空间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个人的价值,近年来兴起的 SOHO 一族就是典型例证。SOHO是 Small Office Home Office(小办公室、居家办公室)的缩写,它是指个人以自己的家或小型场所为办公室而从事工作的小型事业体(个体户)。SOHO 代表了一种自由的新型就业方式,其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自由,收入高低也不确定,特别适合与高新科技、信息技术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如软件程序员、网络工程师、记者、编辑、自由撰稿人、音乐制作人、广告工作者、咨询师等。

 非标准劳动关系面对的挑战 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更多的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产物。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的城镇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传统的僵化的固定就业模式刚性太大,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便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时间、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机会等作用越来越突出,正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使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格局。非标准劳动关系突破了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对原有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适用和劳动主体方面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主要以标准劳动关系为主,很多非标准劳动关系被排斥在基本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

 此外,我国《劳动法》主要覆盖的是传统行业的劳动者,范围狭窄。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中有些是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如劳动者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等,但还有很多人被排斥在这两部法律的调整之外,如家政人员等。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现状要求

 劳动主体适用范围必须扩大。

 2.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才能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但不能是个人。但是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领域,用人的一方有可能是个人、家庭和自营经济实体等。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很长时间以来,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与用人方之间仅被视为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民事权益问题,按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实际上,无论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还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都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工作,并以此获得用以维持本人及家庭生活的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因此,将非标准劳动关系放在劳动关系调整之外不符合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容易导致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丧失本该享有的劳动权利。

 3.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处理 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全面,它包括了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除法定的劳动标准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护原则和接触劳动关系的补偿原则等。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利仅受私法的调整,按照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如出现劳动中的人身伤害,只能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但实际上,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两种关系中间的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且劳动的目的都是生产过程和获得劳动报酬,而且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具有从属性,雇员接受雇主的指挥、管理和监督,雇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因此,如果直接用雇佣关系的原则来调整一些非标准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劳动法宗旨。

 4.社会保障方面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护的核心所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宪法权利。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都是按照标准就业的特点设计运作的,包括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等。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就业的稳定性和缴费的连续性为基础,而这种制度不完全适合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特点。比如社会保险的转移由于各地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不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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