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方案

来源:托福 发布时间:2021-01-13 点击:

XX区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XX省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岗位行为责任,切实提升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9月开展全区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打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推动水上交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

二、活动时间 9月1日至9月30日。

三、活动内容 负责水上交通执法的各执法机构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水上交通检查执法,重点对港口企业、航运公司、营运船舶、通航环境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港航企业和作业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一)港口企业 1.检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是否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港口部门报告。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给予处罚。

2.检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给予处罚。

3.检查港口经营人是否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是否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给予处罚。

4.检查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装卸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从业人员资格。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5.检查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设船舶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污水固定接收设施,含油污水是否通过自建固定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接收;
是否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

(二)通航环境 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涉水设施和作业活动造成航道淤浅的,是否按要求实施疏浚、清障。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XX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给予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执法单位要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活动的宣传,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监测活动有关舆情,及时回应相关问题。

(二)规范检查行为。各执法单位要按照《XX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实施检查,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各执法单位要适时开展辖区水上交通联合检查,保证活动顺利开展。

(三)严格依法执法。各执法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相关法规实施处罚,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保证执法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执法案卷质量显著提高,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强化信用管理。根据《XX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XX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水路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和联合奖惩等工作,督促水路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结束后,各执法单位要及时做好活动总结工作,总结材料及附表于10月16日前报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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