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院精神文化创建

来源:托福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改革法院精神文化创建

 作者:左世忠 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历史古国。数千年的风雨洗礼,积淀了丰厚的文化传统和文明历史,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有别于世界其他文明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山西这样一个既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又是我国“司法鼻祖”皋陶诞生地的地方,不仅有着悠久的人文历史文化,还有着深厚的司法历史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包含的“德礼融于法”的重要特征和追求秩序、注重和谐的内在精神,在这片土地上得到了良好的传承。如何科学把握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院文化建设的契合点,在批判的传承中探索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路子和方法,是我们在推进现代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科学把握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本质、内涵和外延

 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数千年前的《易经》关于“文化”的论述,应该是我国最早给“文化”下的定义:“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而我国现代历史学家和国学大师钱穆先生认为,“文化”与“文明”两词皆关涉人类群体生活,人们也多加混用,但它们的含义应有区别:“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传播与接受,文化则必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文化可以产出文明来,文明却不一定能产出文化来。”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所谓“文化”,即“文明于形而教化于心”。法律文化是“文化”范畴内的一个分支。对于“法律文化”,武树臣先生认

 为,由于“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比如法律思想,本身就兼容了政治思想、哲学思想、伦理思想等等,因此,界定“法律文化”应当注意逻辑关系和尊重约定俗成的习惯。他给出的界定,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作为客观存在物,其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994 年,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子概念,根据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而言之地表述为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从上古时起至清末为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关于“法院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循着这样的思路,我们不难理解,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运用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在内的各种先进文化元素和其独有的功能,在“文明于形而教化于心”的过程中,赋予法院物质设施、制度规范等外在事物以内涵和精神,培育高品质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体,使法院形神兼备,从而堪称为“人民法院”的文化积淀。从文化学角度看,文化一般由物质、行为和心理三个要素组成,法院文化也不例外,由物质、行为和

 精神三个要素组成了法院文化特有的三个同心圆:外层圆是物质文化,是人们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础;中层圆是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向外扩张的具体表现,也是人们评判的重点,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关键;深层圆是精神文化,这是法院文化的本质,不仅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导法院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质与方向。无论物质文化,还是行为文化,都是以精神文化为基础而发散出来的外在表现,因而处于核心和灵魂地位。我们之所以要科学把握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院文化建设的契合点,在批判地传承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在于此———借鉴和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着力加强以精神文化建设为重心的法院文化建设。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包含的积极因素及思想精髓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很多,单就涉及到文化建设这个层面,概括地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民本主义”思想,重视发挥人的价值。“民本主义”思想源于儒家“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其基本特征是“重民”,强调统治者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爱民”、“敬德保民”、“博施于民”。“民本主义”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要求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要以民为本。大家所熟知的秉公办案的包拯主张“民者,国之本也”,立法应当以利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是值得借鉴的。

 (二)推行“礼法并重”,强调道德教化作用。“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上》)。“礼”与法的统一,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基本要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这些思想,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单纯使用强制性的刑罚只能使人一时不敢犯罪,是治标之举;而通过道德的教育作用,增强人性中“善”的东西,可以使人对犯罪萌生羞耻感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愿去犯罪,才是治本的方法。这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思想。

 (三)追求“和谐社会”,维系和睦人际关系。中国传统社会强调“无讼是求”,追求“和谐”社会氛围,“和”的价值追求即是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反映在纠纷的解决上,就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互作让步求得纠纷妥善解决的一种机制。儒家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个人只要克制自身的欲望,互相忍让,就不会发生纠纷,所有人都应当以和为贵。“无讼”是司法审判的目的,是士大夫阶层的终极理想。这种解决纠纷的“和”的思想,是当今法院审判文化中不可多得的历史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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