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11-27 点击:

XX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X政〔2016〕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2015〕X号)、《XX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X民福〔2020〕X号)和省、市、县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全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在《民政部关于加强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和《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未正式实施之前,继续按照XX省民政厅、财政厅《XX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XX民福函〔2015〕X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XX省财政厅、民政厅《X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二、实施程序 1.首次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向县民政局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由县民政局报送市民政局复核;
市民政局对县民政局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民政局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
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民政局评定。市民政局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县民政局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三、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
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
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四、公示公开 县民政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乡(镇)、村(居)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五、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县政府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民政、财政、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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