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施工图设计说明

来源:公共英语 发布时间:2020-08-08 点击: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施工图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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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概况

 建新西路四期长安厂段道路工程位于江北区石门片区长安厂区域内,新增一条次干路,起点接建新西路四期前卫厂段,终点顺接现状建新西路,全长1006.528m。设计车速 30km/h,为双向四车道的城市次干路,包含一座隧道(其中左线 400m,右线 384.917m)。建新西路四期长安段明挖段施工时将影响天原片区安置房、绿地海外滩四期的车辆进出,为减少施工对现状交通的影响,对施工期间交通进行优化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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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技术标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GB 5768.4-2017 )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DB50/T 548-2014)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2009)

 《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2009)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201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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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期间交通组织 方案

 建新西路四期长安厂段明挖段施工工期为 6 个月,施工期间分为两阶段实施:

 一阶段实施现状车行道以外区域,并在两侧现状人行道区域修建临时交通转换道。工期 2 个月。

 二阶段封闭现状车行道区域,绿地海外滩四期、天原片区安置房车辆由两侧临时交通转换道通行。工期 4 个月。

 三阶段利用南北向临时交通转换道外侧车道,形成单循环通行;拆除部分临时转换道,实施隧道明挖段路面及辅道路面结构。路面形成之后,利用辅道通行,再拆除剩余临时转换道结构,恢复两侧人行道。

 4 4 临时交通转换道

 本项目共有两条施工期间的临时转换道,对其分别命名便道 A 和便道 B,如下图所示。

 便道 A 起于绿地海外滩南门,沿着建新西路长安厂段明挖段北侧桩板墙外侧由西向东延伸,终点接入建新西路终点段的现状道路。便道 A 总长260.864m,一般路幅宽度为 7m,其中在桩号 K0+10.000~桩号 K0+45.000

 段路幅宽度为 4.5~5m。

 便道 B 起于天原片区安置房西门,沿着建新西路长安厂段明挖段南侧桩板墙外侧由西向东延伸,在桩号 K0+208.000 接入天原片区安置房北侧门,终点接入建新西路终点段的现状道路。便道 B 总长 295.195m,一般路幅宽度为 7m。

 5 5 交通工程设计

 5. 1 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由标志板、支柱、基础、紧固件和反光材料等组成。

 5.11

 标志版面

 标志板应采用牌号为 3003 的铝合金板材,抗拉强度不小于 95Mpa,标志版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志牌的滑动铝槽应采用综合性能等于或优于牌号 2024 的铝合金型材。其耐候、耐盐雾腐蚀、机械性能等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2009)。标志板制作宜采用整块铝板,当版面面积过大时,可进行拼接,应尽量选用较大尺寸的铝板,以减少接缝数量。当版面面积小于 9 ㎡时,铝板厚度 2mm,当版面面积大于等于 9 ㎡时,铝板厚度 3mm。

 标志版面颜色参照设计图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相关规定;所有标志均采用 IV 类超强级反光膜,交通标志反光膜各项指标还应符合《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2012)的规定。

 文字原则采用中英文对照,汉字应用标准黑体(简体)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字高与字宽相等,指路标志的英文地名使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使用英文。

 作业区标志规定颜色为橙色、荧光橙色。用于作业区的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及指路标志。其中警告标志为橙底、黑图形,指路标志为在已有的指路标志上增加橙色绕行箭头或为橙底黑图形。

 5.12

 标志支柱

 标志结构采用单立柱式、单悬臂式、F 悬臂式和附着式; 标志结构的基本设计风压 W 为 0.3kPa; 地基的承载力不小于 200 kPa; 立柱采用的钢材应符 GB8162-2008 的要求; 立柱顶端和横梁端部采用 3mm 厚的钢板焊接封盖; 标志基础采用明挖施工,基底应先整平、夯实,控制好标高,施工完毕,基坑应分层回填夯实;在浇筑混凝土时,应注意使定位法兰盘与基础对中,并将其嵌进基础(其上表面与基础顶面齐平),同时保持其顶面水平,而预埋的地脚螺栓应与其保持垂直; 基础底法兰盘要与地脚螺栓点焊固定,并配双螺母; 标志结构中的所有钢铁构件(包括螺栓螺母等)必须采用热浸锌做防锈处理,主梁、横梁、法兰盘的镀锌量为 600g/m2,紧固件为 350g/m2; 地脚螺栓连接处构件接触面应做喷沙(或酸洗)后涂无机富锌漆; 标志板与滑动铝槽用铆接,标志板与标志柱通过滑块和滑动螺栓连接; 5.13 标志设置

 在满足规定的前置距离的情况下,不允许损坏道路结构和妨碍交通安全;不应紧靠在建筑物的门前、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与建筑物保持 1m 以上的侧向距离。

 应满足视认要求,避免上跨桥、照明设施、门架、监控设施、电杆、行道树、绿篱及路上构造物等对标志板面的遮挡。

 标志的版面应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路侧式标志时,可与道路中心线的垂直线成一定的角度,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为 0 度~10 度,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 0 度~45 度,道路上方的标志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并与道路垂直线成 0 度~10 度的俯角。

 标志立柱应保持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立柱高度的 0.5%,且不允许向车行道一侧倾斜。

 标志安装在单柱上时,安装高度为 350cm,安装在隔离带、绿化带等非行人通行的地点时,安装高度不低于 150cm。标志板外缘距路面侧石线不应小于25cm。

 道路现状标志牌与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有冲突时应对现状标志牌进行遮挡处理,待施工完成后进行恢复。

 5.2

 交通标线

 根据国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 5768-2009)的相关规定,本工程交通标线主要由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导向车道线、导向箭头标记等其他路面标记。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方便标线的快速擦除与涂画,临时标线宜使用成型标线。施工前应设置相应的施工安全设施,彻底清扫标线施工范围内的路面及原有标线,并按设计要求重新划线。

 各种标线或底漆漆划后,应放置锥型路标等护线物体,加强护线措施,不应有车轮带出涂料、压漆现象;检查涂敷后标线的色泽、厚度、宽度、玻璃珠撒布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线型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标线进行修整,并将残留物清楚干净。

 5.3 安全设施

 5.31 施工围挡

 在施工区域用围挡进行隔离,施工作业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 1.8m。在交叉口、临时施工出入口安全视距范围内围挡 0.8m 以上部分采用通透式围挡。具体隔离位置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图。

 5.32 夜间警示灯

 在夜间施工区域围挡上应设置夜间警示灯,警示灯应连续设置,工作面迎面宜采用带旋转功能的警示灯,平行面采用一般红色警示灯。警示灯设置间距4m,距离地面高度 1.2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低于 1.0m。

 5.33 波形护栏

 在临时交通转换道两侧设置波形梁护栏,防撞等级为 B 级,B 级路侧波形梁护栏由波形梁板(310mm×85mm×4mm)、立柱(φ140mm×4.5mm)等组成,并在波形梁护栏上设置附着式轮廓标(50*70*120mm),轮廓标安装间距 5m。

 波形梁护栏沿道路横断面设置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侧波形梁护栏应位于道路路肩内,立柱外侧路肩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25cm。

 (2)护栏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波形梁护栏的横梁中心高度,从路面算起至连接螺栓孔中心的距离为600mm。当设有护栏座时,中心高度从护栏座顶面算起。

 波形梁应由钢板或带钢经冷弯加工成型,一次冲孔完成。

 波形梁、立柱、横隔梁、端头梁及连接螺栓所用钢材为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其技术条件符合《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88)的规定。

 安装护栏前,应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立柱应根据设计图进行放样。并以桥梁、通道、涵洞、平交等为控制点,进行测距定位。安装好的波形梁顶面应与道路竖曲线相协调。波形梁搭接时应使搭接口背离交通流方向。

 施工要求:

 (1)参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执行。

 (2)护栏施工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研究和现场核对,作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3)护栏的中心位置、水平标高、起讫位置应反复核对。在施工过程中,护栏布置应现场核实,计量应以施工监理签认的实际数量为依据。

 具体位置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图。

 5.34 警示频闪灯

 在施工区域交通安全标志上设置太阳能施工警示频闪灯,以警示和提醒司机谨慎驾驶,可视距离大于等于 150 米,具体位置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图。

 5.35 施工标志

 在各方向距离施工区域前 150 米设置施工提示标志。

 在施工警示起点前方设置施工及限速标志,并在施工警示终点设置取消限速标志。

 9 5.3.9 可移动式防撞隔离墩

 用可移动式防撞隔离墩将施工区域附近现状道路多余车道进行隔离。

 6 交通疏导岗布点

 为了使施工区域周边行车更加有序,应在施工区域周边重要交通节点设置2 个交通疏导岗,每个岗位配置 4 名工作人员,4 班 3 运转。

 执勤位置布点请参见施工期间协勤点位布置图。

 7 临时交通设施维护及拆除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本项目的临时交通设施进行维护,当临时交通设施出现污损、毁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拆除施工期间设置的临时交通设施,并恢复原有标志标线。

 8 施工注意事项

 (1)每阶段施工完成后,需对上一阶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清理,对不满足下一阶段要求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拆除,并同步设置下一阶段的交通安全设施。

 (2)交通组织方案制定后,借助于电视、报纸、网络、做好宣传工作。

 (3)在夜间没有恢复正常交通功能的施工作业控制区,设置夜间照明设施,设置间距 50m,灯光照射半径大于等于 30 米;照射亮度应满足原道路照明设施功能需求。

 (4)各标志杆位置根据施工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建议调整范围控制在5m 之内,若需要作超出该阈值范围之外,须经得交巡警、甲方和设计三个部门的同意。

 (5)施工完毕后,应恢复原有标志标线。

 (6)由于交通组织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施工方的全部工作必须在交警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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