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分学期版)

来源:导游资格 发布时间:2021-01-15 点击: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分学期版) 说明:试卷号:2099;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 24.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5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姚某签收了调解书。杨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杨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02个月后姚某以杨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答: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姚某原调解书未生效;
(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猕猴桃100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3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答:(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

(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地是丙公司的住所地。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24.赵四与张大因合伙经营一家餐厅,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2017年赵四向法 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赵四的要求,向张大提出调解,张大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张大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赵四签收了调解书。张大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张大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2个月后赵四以张大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回答:(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答: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张大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张大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①应当告知赵四原调解书未生效;
②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通过招标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问: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美美服装厂应向丙区法院或乙区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丙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25.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某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24.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两人于2006年结婚,甲2016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后由于甲受贿被有关机关查处,在侦查过程中,查出了甲重婚的情形。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

问:乙得知此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吗?为什么? 答:乙不能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因为乙对甲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即离婚诉讼不存在独立的请求权。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 判决维持原判。

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100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答:(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

(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地是丙公司的住所地。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24.张某(居住在甲市A区)在甲市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李某(居住在甲市C区)。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请回答: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理由是什么? 答:顾客应当以张某、李某为共同被告。

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甲市B区)或者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甲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两人于 2006 年结婚,甲 2016 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后由于甲受贿被有关机关查处,在侦查过程中,查出了甲重婚的情形。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

问:乙得知此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吗?为什么? 答:乙不能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乙对甲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即离婚诉讼不存在独立的请求权。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24.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 2011 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 26 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 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2个月后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回答: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答: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①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 ;②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元效的及时判决。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某案原告在一审诉讼中主张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对该判决提起了上诉,主张一审被告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对违约金作出判决。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二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服,现该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

问: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答: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违约责任请求。

在本案中,因为违约金请求与违约责任请求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请求,在一审中,原告仅主张违约责任,该案就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法院的审理和裁判也就只能针对该诉讼标的。由于原告并没有在一审主张违约金,上诉后也不能在第二审提出违约金请求,因为第二审是不能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否则成为第一审。对于违约金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予以主张。

25.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某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24.李某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租赁给宋某,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李某要求宋某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但宋某迟迟不退还房屋。无奈之下,李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问: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甲(居住在A区)在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请回答: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理由是什么? 答:顾客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

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I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A区、B区、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B区)或者被告住所地(A区、C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7月试题及答案 24.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通过招标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问: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答:美美服装厂应向丙区法院或乙区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丙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25.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答:某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仲裁法》规定,当事入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4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甲(居住在A区)在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 乙(居住在C区)。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请回答: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 答:顾客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

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A区、B区、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B区)或者被告住所地(A区、C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7月试题及答案 24.甲(居住在A区)在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问:(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 答:(1)顾客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

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A区、B区、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B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A区、C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李某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租赁给宋某,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李某要求宋某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但宋某迟迟不退还房屋。无奈之下,李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问: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012年7月试题及答案 24.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通过招标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问: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答:美美服装厂应向丙区法院或乙区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丙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25.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答:某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仲裁法》规定,当事入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2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刘某家住甲区,向家住乙区的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家住丙区的赵某为刘某担保,三者在刘某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实际交付现金,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刘某因股市严重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张某的钱款。现张某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

问:
(1)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答:本案中,张某应该首先将刘某作为被告起诉,不能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

因为在该借款合同关系中,刘某与张某是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因此张某可单独将刘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刘某不能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

(2)哪个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具有管辖权的应该是甲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7月试题及答案 24.嘉明,男,34岁,居住在河南洛阳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所开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河南洛阳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表弟凯明,凯明居住在洛阳市丙区,但凯明实际上并不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嘉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洛阳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柳平(家住洛阳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开时,不慎汽车起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秦乐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柳平向法院起诉。

问:(1)柳平应以谁为被告? 答:(1)柳平应当以嘉明、凯明为共同被告。

因为汽车修理站的实际经营者是嘉明,而真正的业主是凯明,柳平在本诉讼中有权分别向嘉明和凯明申请诉讼权利,即可以将嘉明和凯明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洛阳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出现了管辖争议,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

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

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011年1月试题及答案 24. 2006年,位于天津海河区的甲公司和位于河北唐山丰润区乙公司在北京西城区订立了一份钢材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甲公司代办托运;
履行地点:甲公司在北京石景山区的仓库。”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尚欠甲公司200万元的 货款。两个月后,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钢材”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乙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天津海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乙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乙公司反诉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1)哪个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1)河北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河北唐山丰润区是被告人乙公司所在地,北京石景山区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如果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 答: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甲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答:甲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甲公司提出保全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2010年7月试题及答案 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甲从事电器修理业,其所开的电器修理铺位于北京西城区。该电器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乙(居住北京海淀区),乙实际上并不经营电器修理。甲雇佣的修理工丙(常年居住在北京石景山区),为客户丁(居住在北京东城区)修理一台电视机。修好后,丙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电器修理铺前试看时,不慎电视机爆炸,造成电视机报废,丙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电视机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丁向法院起诉。

问:
1.丁应以谁为被告? 答:丁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因为电器修理铺的实际经营者是甲,而真正的业主是乙,丁在本诉讼中有权分别向甲和乙中请诉讼权利,即可以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朝阳区、海淀区、西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出现了管辖争议,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

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010年1月试题及答案 位于北京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朝阳区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承建甲公司位于西城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甲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答:朝阳区法院和西城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 决? 答: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009年7月试题及答案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初晓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初晓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西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霄。南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大地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大地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初晓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大地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届期,西南公司未还款,大地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大地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西南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初晓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西南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初晓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初晓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大地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西南公司之间的纠纷,应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答:(1)请求西南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西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大地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针对乙将初晓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西南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答: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乙以初晓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009年1月试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家住某市甲区的赵某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王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38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赵某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赵某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王某某不同意出卖。赵某某将房价款l5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王某某仍不同意出卖。后王某某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与新叶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赵某某为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王某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如果赵某某与王某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新叶公司就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赵某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答:否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赵某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3.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赵某某胜诉,赵某某申请执行,新叶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新叶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答:不能申请再审,因为新叶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4.赵某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答: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赵某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如果二审维持原掣,此后赵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答: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
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2008年7月试题及答案 1.甲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甲10万元的债务。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甲申请诉讼保全。并于组成合议庭后5日告知当事人。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某基层人民法院通知原告甲必须提出诉讼保全是不对的,是否申请诉讼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得任意干涉。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2008年1月试题及答案 甲于某日在商场与乙发生纠纷,将乙打伤,同时损坏了商场的商品。其后,商场向所在地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商品。某基层法院听说甲还打伤了乙,遂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乙提出只愿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但法院不允许。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应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这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侵害人身权利和侵害财产权利的案件,乙是否起诉,应由乙自己决定,这是乙的诉讼权利。

(2)乙愿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是正确的,也是他的权利,应当鼓励,某基层人民法院不允许是错误的。

2007年7月试题及答案 甲与乙产生纠纷诉诸某基层人民法院,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第10天通知当事人立案了,第15天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10日超过了立案期限。

(2)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在本案中法院最迟应该在12日内送达起诉状。

2007年1月试题及答案 甲因生活困难,于2000年3月将祖传房屋5间卖给了乙。二年后,乙将其中的2间卖给了丙。丙在翻盖时,挖出了清代文物一件,于2002年8月已八万元人民币卖给了丁。乙闻讯后于2004年1月向丙索要价款,说该文物系其父所藏。甲在丙卖出时知道于 2004年9月向丁索要文物,说该文物系其祖父所藏。甲乙索要无结果,分别向被告住所地的X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乙的起诉,驳回了甲的起诉。其后在案件审理中,市文物管理局以该文物应收归国有为理由,向X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函,索要该文物由其收藏展出。

请问甲乙丙丁和市文物局的诉讼地位如何?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例的分析要点包括:
1.乙是原告,丙是被告,X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是正确的,因他们之间有民亭争议,而且乙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2.X市人民法院驳回甲的起诉也是正确的,因已超过诉讼时效,丙于2002年6月将挖出的文物卖给了丁,而甲是在2004年9月才起诉的。

3.X市文物管理局只以公函形式向X市人民法院索要丙挖出的文物,是一般的行政行为,不是起诉的诉讼行为,不具有诉讼地位。

补充:
刘三、刘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刘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刘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刘三认为刘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刘四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刘三继承,刘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刘三提出让刘四搬走时,刘四不同意,故刘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刘四腾走。刘四在答辩中称刘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有继承该四间房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刘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刘三、刘四的叔叔刘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刘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刘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
(1)在本案诉讼中,刘三、刘四、刘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答:刘三为原告,刘四为被告,刘恩义为第三人。刘三提起诉讼,是原告;
刘四是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刘恩义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主张权利,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刘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答:刘四死后,如果有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刘四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
如果没有继承人,应裁定终止诉讼。

(3)刘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答:刘三撤诉,应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1.居住在甲市A区的马小明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在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马大明(居住在甲市B区),马大明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马小明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卓展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协议,约定马小明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卓展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马小明每年向卓展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1年1月,马小明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长年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吴大雄(居住甲市E区)修理1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吴大雄拟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吴大雄应以谁为被告? 答:吴大雄应以马小明、马大明和卓展汽车修理厂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甲市A区、B区、C区、L县的法院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吴大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若吴大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2.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1)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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