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_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确保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得力,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上级文件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的作用,加强当地村委会的预防、报告、扑救等各项机制的建设,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二)快速反应,协同对应。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造成的危害。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八条  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燃烧蔓延超过12小时仍未控制的; (二)造成二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对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当地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提出请求的; (五)其他应当启动本预案的。 第九条  本预案启动后,经积极扑救,火灾燃烧蔓延超过48小时仍未控制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市森林防火预案。 市预案启动后,扑救单位和个人统一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集中指挥。 第十条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及对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积极抢救,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市预案启动后,统一接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集中指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县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 总 指 挥:县长  副总指挥:主管副县长、县林业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消防队、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副局长兼任。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按以下职责进行分工: (一)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行动、实施决策。 (三)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四)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掌握火情动态,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处理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五)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 1、县林业局: 负责组织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督导检查林间易燃物的清理,排除火灾隐患;协同公安部门查处焚烧秸杆、纵火毁林案件;发生火险时,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配合扑救森林火灾;扑灭火灾后,检查验收火灾扑救现场,并将火灾发生情况,按程序及时上报,进行记录,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2、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协助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保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建设。 3、县公安局: 负责协调火灾事发地公安机关的消防、治安、交管等部门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火案侦破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县财政局: 负责为扑火救灾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5、县民政局: 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和灾区重建工作。 6、县交通局: 负责保持火灾事发地交通部门管辖的公路设施完好,保障扑火物资和扑火救灾人员快速运输。 7、县卫生局: 在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事发地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8、县气象局: 及时提供火灾事发地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 9、县广播电视局: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工作。 10、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1、县消防队: 负责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控制火源,营救受害人员,保护森林资源,把火灾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12、县农业局: 负责推广秸杆还田、秸杆综合开发利用等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禁止露天焚烧、燎荒,消除火灾隐患。 13、县环保局: 负责防止焚烧秸杆引发森林火灾带来的环境污染,并协助巡查督导火灾隐患消除情况。 14、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 负责提供火灾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及时组织做好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  火灾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森林火灾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局报告。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和县相关部门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开展工作,将火灾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下达扑火命令,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县林业局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有关专家对森林火灾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发展等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总指挥做出决策。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检查。 县森林防火重点责任区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划定,并由其责任人与县指挥部签订责任状。              第十八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温火险天气时,发出火灾预警。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发动群众及时清除林间易燃物,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林间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气象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广播、电视、网络等煤体,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后,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往森林火灾现场,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应向驻县部队通报重特大森林火灾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第二十三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救工作实行全面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迅速成立各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森林火灾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知后,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扑救,尽量将火灾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或通知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对火灾进行扑救,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蔓延,维持火灾的扑救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十六条  接到火灾报告后,县林业局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火源进行确认,根据火灾情况作出评估,为火灾扑救提供技术咨询。同时,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做好参谋,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领导下,负责火灾扑救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发生乡镇、农场、村街在上报火灾情况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自救,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火源。要积极为扑救提供便利条件,配合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协助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乡镇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或县森林火灾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警告;有第三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林业局通知不加消除的; (三)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更新或修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相应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调整或修改的; (二)在实施中发现缺陷的; (三)其他应当修改的。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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