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检验规程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

  食品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检验规程

 1.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抽样和检验方法及要求,以保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相关的要求和标准。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所需的各类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入库检验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判定依据。

 3.职责与权限:

 品管部负责对原辅材料、 包装材料 进行检验。

 4.操作规程:

 1 4.1 取样规程: :

 1 4.1.1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到货后仓管员负责按品种将货物放到待验区,并对已到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做好初步验收工作;核对供货凭证、品种、数量、规格、重量、 外包、标志、外观产地等。

 2 4.1.2 仓管员负责填写好检测单并及时通知品管部质检员取样、检验,检测单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编号、件数等项目,综合部仓管员协助品管部质检员挂好物料待验状态标识牌,并填好其具体内容。

 3 4.1.3 品管部质检员首先根据检测单数量确定初步取样

 件数。

 原料取样件数确定原则:见下表一

 包装总数量n n

 取 样 包 装量

 混 合 样 品量

 1 1 ~5 5

 n n

 1 1

 5 5 <n n ≤ 99

 5 5

 2 2

 0 100 ≤ ≤ n n ≤1000

 5%*n

 2 2

 辅料取样件数确定原则:见下表二

 包装总数量 n n

 取样包装量

 混 合 样 品量

 1 1 ~3 3

 3 3

 1 1

 3 3 <n n ≤ 300

 SQR (n n )

 +1

 2 2

 n n > 300

 R SQR (n n)

 )

 /2+1

 2 2

 包装材料取样数量确定原则:见下表三

 包装总数量 n n

 取样包装量

 n n ≤3 3 万

 100

 3 3 万<n n < 15万

 150

 4 4.1.4 品管部质检员准备好干燥洁净的取样器材、样品袋和其它取样辅助工具,如手套、剪刀、刀片、标签、笔等前往规定取样地点进行取样。取样时保证样品均匀有代表性。

 5 4.1.5 品管部质检员根据企业 原辅材料、 包装材料标准内容和原辅包装材料入库验收标准负责对其进行验收。

 4.1.6 验收、 时当外观质量与标准相差很远、 数量 超过 10%时,品管部质检员应拒绝进行下一步取样,并及时报告品管部长处理该批原 辅材料、 包装材料。

 7 4.1.7 原辅材料 为均匀状态(粉末、规格一定的);为固体时,直接用干躁洁净取样棒或勺子等取样器材从同一包装上、中、下不同部位分别取样,取样不能达到物料的所有部位时应随机地在可达到的部位取样,抽样时不应只从表面抽样样品而应取不同部位的混合样保证所取总量能达到所需取样量,封好已取样原料。若为液体,用干燥洁净量筒或油提直接从包装容器中量取所需取样量,装入取样用干燥洁净容器,密封好已取样 原辅材料。

 包装材料:首先核查数量、

 所有样品的外观质量状况字迹清晰无错别字等,且无任何破损等明显外观缺陷。再随机抽取所需数量进行检查,检查完毕留样一个,其它返回仓库。

 8 4.1.8 原辅材料 为非均匀状态时(形状大小不一、混悬按 液),样品应经过粉碎或摇匀等手段使其均匀后按 4 4 .1 1 .7 7要求取样。

 9 4.1.9 取样量为留样量和一次全检量总和,需要重检时,按增补取样的方法取样。

 0 4.1.10 取样结束后贴好取样样品标签(品名、规格、数量、取样人、取样量、取样日期)、做好取样记录台帐、填写好检测单其它内容并立即送检。

 1 4.1.11 取样器材及时清洗干燥,保证每次取样都用已清洗干燥好的取样器材防止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2 4.1.12 分析测试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部门,并由品管部质检员及时更改物料状态标识牌、填写好取样记录台帐其它内容。

 2 4.2 检验方法与规则:

 1 4.2.1 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或客供原辅材料按客户提供的标准进行。

 2 4.2.2 所有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进货数量应与采购数量相同。

 3 4.2.3 净重采用称量法,尺寸、厚度采用测量法。

 4 4.2.4 其他项目根据相应的要求采用目测、手摸 、鼻嗅、对比等方法进行检验。

 3 4.3 判定依据:

 1 4.3.1 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或客供原辅材料按客户提供的标准进行。

 2 4..3.2 原辅材料只要有一项不合标准,就判定为不合格。

 3 4.3.3 过 包装材料抽样检验有超过 1 1 ﹪ 不合标准,就判定为不合格

 5.罚则:

 1 5.1 未按取样规程进行取样的,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 20元。

 2 5.2 未按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的,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 20元; 检验结果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者,每次处以 0 5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检验结果合格 后出款 现的质量问题,罚款 0 500 元/ / 次,并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赔偿处理

 5.3 本制度中罚款金额未注明处统一按 10 元/ / 人/ / 次执行处罚。

 4 5.4 本制度未涉及的,而公司其他制度有规定的,按其

 他制度规定处罚,处罚标准就高不就低。

 6 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及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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