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表填表说明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7-31 点击: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表填表说明 一、 上报的表格所有项目不应有空白项,如有此项情况则如实填写,如实际数据为0请填写“0”,如不掌握此数据请填写“不掌握”,如未涉及此项请填写“/”。

二、 上报的表格应严格按照本表的格式和内容填报,不能删减、增添或调整表格内容。

三、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直辖市在填报信息时应注意区分数据是写入“地市”还是“县区”,不应混淆,直辖市管辖的县(市、区)应填报到县(市、区)一栏。

四、 对于设有开发区(县级及以上)的地区,应将开发区的数据加入总数的同时,对开发区(县级及以上)单独统计并加以备注说明。

五、 其他要求详见下表:
重点任务 指标要求 工作进展情况 填表说明 一、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落实情况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1. 本地区共有个地市(师),个县(市、区、团场)。

县级及以上开发区,应单独统计并备注。

举例:本地区共有13个地市(师)(其中含2个市级开发区),61个县(市、区、团场)(其中含5个县级开发区)。

2. 省级政府是 否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若虽未成立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但成立了其他替代组织或机制的(应有正式文件),应备注说明替代组织组织或机制的名称。

举例:省级政府 否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但成立了省公共卫生联席会议负责本项工作。)
3. 共有个地市(师),个县(市、区、团场)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开发区(县级及以上)应单独统计并备注说明。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推进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具体任务。

共有个地市(师),个县(市、区、团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下发攻坚行动实施计划和方案。

开发区(县级及以上)应单独统计并备注说明。

3.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

1.省级与个地市(师)级人民政府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

2.地市级人民政府与个县(市、区、团场)级人民政府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

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

1. 辖区内目前已摸清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并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的企业共家。辖区内共有矿山企业家(其中煤矿企业家,非煤矿山企业家)、水泥企业家、冶金企业家、陶瓷企业家、石材加工企业家、建材企业家。

1.此处“已摸清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并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的企业”,是指申报系统中所有粉尘危害企业。

2.矿山企业家数应与1月份《全国职业健康工作会议》中矿山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企业底数核对,如出入较大应进一步核实数据后上报。

3.此项中的“建材企业”是指除水泥、陶瓷、石材加工等以外的从事建材行业的企业,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是 否 按《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专项治理和摸底调查工作;
是 否已按时报送汇总资料,报送时间为。

--- 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1.目前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共家,已进行粉尘危害申报的用人单位共家,申报率为%。

1.“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此处用人单位家数应与“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中1.中上报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建材等企业家数基本一致,若数据差别较大请备注说明原因。

2.如将2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也纳入治理范围,请单独统计并备注说明。举例:目前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共2000家(其中含微型企业300家),已进行粉尘危害申报的用人单位共 1800家(其中含微型企业240家),申报率为90.0%(其中微型企业申报率为80.0%)。

3.若纳入治理的用人单位包括了除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单独备注行业及家数。

2.目前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开展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的共家,用人单位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为%。

定期检测数据自总结上报日起一年以内的视为开展粉尘浓度定期检测工作,超出一年的视为未开展工作不纳入统计。

3.目前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接尘劳动者共人,其中按照体检周期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有人,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为 %。

自总结上报日起符合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范围内的视为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超出时间要求的视为未开展工作不纳入统计。

4.用人单位负责人培训率为 %;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为 %;
接尘劳动者培训率为 %。

培训率=实际培训人数/应培训人数×100%。

三、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

1. 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覆盖辖区内个县级行政区,覆盖率为%。

--- 2. 是 否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未纳入的尘肺病为、、。

--- 3. 2019年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人,其中省级抽取人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进行复核,复核率为%;
地市级抽取人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进行复核,复核率为%。

--- 4. 本辖区纳入主动监测的试点县(区)共个,其中个县(区)已开展主动监测工作;
参加免费健康检查的接尘劳动者计划应完成人,目前已完成免费健康检查的接尘劳动者人。

--- 5.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指定家医疗机构作为哨点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就诊患者的尘肺病筛查试点。

--- 6. 截至2018年共报告职业性尘肺病例,其中有个案信息例,已随访到例,死亡例,存活例,存活患者中有工伤保险例。

已随访到病例是指调查到身份证号码、生存或死亡情况以及保障状况的病例,且死亡病例数量与存活病例数量之和应等于随访到的病例数量。

7. 省级职业病监测机构汇总分析是 否 已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前将《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和《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包括数据库)上报。

--- 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辖区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共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人。

此项应填报2020年的相关数据。

四、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地市、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1. 本辖区共有个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中个地市明确了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以及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本辖区共有个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中个县明确了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以及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此处统计的机构应为行政机关,人员应 为公务员。

2. 个地市单独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处(科)室,个地市单独设立职业卫生执法的处(科)室;
个县市单独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处(科)室,个县市单独设立职业卫生执法的处(科)室。

此处统计的机构除行政机关外还可包括事业单位。

3. 地市共配备职业健康监管及执法人员人,专职人员人,兼职人员人。其中职业健康专职执法人员人,兼职执法人员人;
县市共配备职业健康监管及执法人员人,专职人员人,兼职人员人。其中职业健康专职执法人员人,兼职执法人员人。

--- 4. 目前,共有个乡镇和个街道设置了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合计人。

--- 5. 是 否已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装备配备工作;
个地市执法装备已配备到位,个县区执法装备已配备到位;
是 否已开展装备使用培训工作,培训人。

---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1. 是 否与发改委等部门建立了沟通机制获取建设项目情况。

--- 2. 基本情况。2020年截止到报送每季度末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
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项;
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

1.此处的“建设项目”应包括所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2.如同一个建设项目在同一季度内,既完成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又完成了控制效果评价,应按两个项目分别计入。

3. 重点行业领域情况。煤矿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项,实施率%;
非煤矿山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项,实施率%;
冶金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项,实施率%;
建材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项,实施率%。

--- 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1. 监督检查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三同时”情况次,检查家;
共发现问题项。其中“三同时”专项督查次,检查家;
共发现问题项。

--- 2. “三同时”问题的处罚情况。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家;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家;
提请停建、关闭家;
给予罚款处罚家,合计罚款万元。

--- 3.因不具备职业健康要求停产整顿企业共家,其中矿山企业家、水泥企业家、冶金企业家、陶瓷企业家、石材加工企业家;
到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具备职业健康条件,已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企业共家,其中关闭矿山企业家、水泥企业家、冶金企业家、陶瓷企业家、石材加工企业家。

--- 4.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共有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参加了执法培训。

--- 五、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明显得到落实。

1. 共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家,其中煤矿企业家、非煤矿山企业家、冶金企业家、建材企业家。

1.此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类型应包括全部职业病危害企业。

2.此项的“建材企业”,是指包括水泥、陶瓷、石材加工等在内的从事建材行业的所有企业,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 有家用人单位按规定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率为 %。

此项中的“用人单位”,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若涉及微型企业,应单独统计并备注说明。

3. 有家用人单位设置或者指定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符合率为 %。

4. 有家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配备了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率为 %。

5. 有家用人单位依法申报了粉尘危害项目,申报率为%;
有家用人单位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工作,日常监测率为%;
有家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定期检测工作,定期检测率为%;
有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防护用品配备率为%。

2.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有家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率为%。

若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微型企业应单独统计并备注说明。

2.有家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向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合同告知率为%。

3.在重点行业领域培养一批健康企业。

有家企业获得了健康企业的称号,其中煤矿企业家,非煤矿山企业家、冶金企业家、建材企业家。

健康企业应有行政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

六、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试点创建和命名一批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

1.省、地市、县共试点创建和命名了家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其中省级家、地市级家、县级家。

此项应填写参与技术支撑工作的各类机构的数量。

2.辖区共有个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个地市设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其中个设置了独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
辖区共有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个县设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其中有个县设置了独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内设机构。

--- 2.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

1. 有个地市有至少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率为%(以地市为统计单位)。

直辖市在填报此项时应按照管辖的县(市、区)填报职业病诊断机构情况。

2. 职业病诊断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合计人。

--- 3.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1. 属于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共有个县区。

--- 2. 有个县区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率为%(以县区为统计单位)。有个县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配备了尘肺病检查必备的职业健康检查设备,个县区装备了移动式体检车。

此处的“县区”,是指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

4.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站;
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点。

1. 现有10名以上尘肺病患者的村/居委会个,现有100名以上尘肺病患者的乡镇/街道个。

2. 已开展康复站(试点)个,康复点(试点)个。

3. 计划2020年建设乡镇/街道康复站个,村/居康复 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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