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普通话 发布时间:2021-04-12 点击:

 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销售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者、销售者有无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二)生产者、销售者有无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三)生产者、销售者有无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四)生产者、销售者有无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五)生产者、销售者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市)区工商局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二)专项检查:由市工商局组织,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或者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行动。由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具体开展该项工作,并将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工商局汇报,或由市工商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工商局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工商局及投诉举报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监督管理或经上级工商局授权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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