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贯彻落实《机动车停车条例》情况调研报告

来源:选调生 发布时间:2021-01-25 点击:

XX市贯彻落实《机动车停车条例》
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停车设施总量不足,造成“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愈发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渐加剧,制约了城市品质的提升,亟待启动《XX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立法,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一、基本情况 XX年,市交警、城管、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特别是小汽车停车管理工作开展了调查摸底,其基本情况是:截至XX年底,全市小汽车保有量为X辆,其中XX城区小汽车保有量为X辆,城区总停车泊位数X个,其中配建泊位X个,公共停车泊位约X个,路内临时停车泊位X个,所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X个,配建、公共、路内泊位数占总泊位数的百分比分别为X%、X、X%。总体上XX城区机动车车均泊位数为X,与XX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规范》中规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停车总规模应该为汽车保有量的1.1到1.3的推荐值存在较大差距。

为解决城区停车乱的问题,市交警部门对小汽车违停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并采取委托执法的方式,将背街小巷与人行道的违停查处委托给了城管执法部门。XX年,XX城区小汽车保有量X辆,查处违停约为X万余起,城区小汽车年均因违停被查处约X次。交警对违停查处力度很大,但管理效果差强人意,城区违停现象依然随处可见,市民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反映强烈,批评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职;
车主则抱怨车辆无处停放,批评职能部门一味以罚代管,治标不治本。

X个县市区中,除XX等县建有少量智能停车场和专门停车场外,大多数县市区停车场缺乏,停车泊位严重不足与机动车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全市乡镇集镇停车设施建设基本上未启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停车设施总量不足。根据XX年的摸底情况,我市城区机动车车均泊位数为X,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XX年至XX年底,XX城区小汽车保有量由X万辆增至X万辆,年均增长率约为20%,但近三年来投建的城区停车场数量相当有限,增加的停车泊位数远远小于机动车增长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部分小区、建筑没有严格执行配建规划,减少停车位甚至擅自更改使用性质,加之停车设施建设缺乏政策扶持,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成本高,资金回收期长,难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场建设,愈发激化了停车供需矛盾。

(二)停车设施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市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约占总泊位数的9.4%,明显高于路内临时停车泊位3%-5%的标准,大量的路内停车干扰城市动态交通。同时,由于城市规划相对滞后,停车设施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不足,致使停车设施分布不均衡,老城区停车设施严重缺失,造成停车难进一步加剧。

(三)停车资源利用率低。由于城区大部分小区楼盘对于停车位奉行“只卖不租”的政策,许多业主因停车位售价较高,不得不把车停放在小区周边马路和人行道上,形成“道路内外车满为患、地下停车位空空如也”的怪现象。许多单位和办公类停车设施尚未对外开放,没有实现资源共享,造成停车资源浪费,城区停车设施在时空上的利用率不高。

(四)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市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机制,缺乏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来协调和解决停车管理及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及管理等方面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相互交叉,职责界限不够清晰,对解决停车难问题思想认识不统一,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未得到有效发挥,易造成“缺位”“越位”等问题。

(五)停车收费机制不合理。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投资者自主定价,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公益性功能,重收费轻管理,收费不合理,车主意见大,想尽办法将车停在道路和人行道周边。路内临时停车不收费,且具有较高便利性,车主千方百计将车停在路内临时泊位上,甚至长期占用路内公共停车资源,使得路外停车场的运营受到极大影响,阻碍了路外停车的正常发展。

(六)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不到位。当前我市在停车导航、智能停车设备等新技术产品的应用上还处于较低水平,占地面积小的智能立体车库应用非常少,没有在用地紧张的城市中心区发挥应有作用。城区统一的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尚未建立,智能化停车引导水平低,停车信息不明,让车主产生无谓绕行,致使部分停车场利用率不高,加剧了城区交通拥堵。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条例是完善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由于我市对城市停车问题重视不够,停车设施建设总量不足,缺乏有效统一的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在法律上应有的职责和权力未被有效明确,管理多头、缺位、越位等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我市停车管理的法律依据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弹性大,落地性不足,需要依靠各地执法者依据具体情况来实施,其实也就赋予了执法者比较多的自由栽量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就会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加强地方立法,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是当前我市交通管理法制化进程的迫切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促进停车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停车设施不足是历史欠账,仅靠政府投资建设不现实。停车收费在我市是一种低价管制状态,停车场建设投资大且收益低,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自然不高。在当前情况下,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停车设施建设,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鼓励政策,把停车问题推向市场,让停车产业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停车管理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停车管理存在问题很多,如何解决好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小区消防车道管理、路外临时停车场、智能停车场建设营运等热点问题,是规范城市停车管理一项重点工作。制定专门的停车立法,从立法层面解决当前城市停车管理的顽瘴痼疾,是解决停车管理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四、立法建议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调研过程中,部分同志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XX市停车管理条例》,将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纳入条例,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各地出台的条例来看,都是专门针对机动车的停车管理,将非机动车停放纳入机动车停车管理不太现实。从实际来看,当前机动车停车管理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人民群众的期盼更为迫切,因此建议条例名称保持不变,其适用范围明确为机动车停车管理。

(二)关于条例主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停车设施总量少、结构不合理问题。建议在立法上突出规划先行,立足我市实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加快城区停车设施建设步伐。严格规划执行,坚持停车设施与建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建和少建停车设施的,严格依法处理。二是停车设施规划随意改变的问题。明确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修改停车场建设规划或其他与停车设施建设有关的规划前,应当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三是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明确建立专门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机构和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进一步明确交警、城管、交通、发改、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的职能职责,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四是关于收费体制不合理的问题。建议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立法上完善停车收费机制,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参照停车饱和度核定停车费用,实行差额收费机制,提高车位使用效率。五是关于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加快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建设,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整合现有的停车资源,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建立城市智慧停车平台,探索运行智慧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区现有的停车场、车位信息、车辆进出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采集,规范停车场标志设置,引导驾驶员快速准确找到停车泊位,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推动我市智能停车事业发展。

(三)关于条例的篇章结构。建议参照其他地方立法的做法,条例拟设总则、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管理、停车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执法管理主体、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经营等内容,主体内容重在规范停车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的原则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各类设施建设要求、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停车场及专用停车场经营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停车智能信息管理系统、停车行为规范和禁止行为、停车设施保护等方面。法律责任侧重在擅自将停车设施改为他用、经营性停车场未办理备案相关手续、未按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擅自设置或破坏拆除停车设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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