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1-01-18 点击:

XX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区)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管理,规范政府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镇、XX经济开发区、XX旅游度假区、国有公司及各村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资金、村级集体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国有或集体产权交易活动。

第二条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成立由XX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XX镇及两区其他班子成员、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XX镇(含两区、集团公司)纪委、财政、农经站、党政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XX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XX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镇区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事项,包括提出需求申请、预算编制、方式拟选、项目备案、第三方服务机构委派、招标文件编制确认、招投标过程管理、合同文本签订、工程实施管理、综合验收、财务资金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等,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具体范围:
(1)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2)10万元(不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修缮、装饰);

(3)产权交易项目;

(4)其他预选招标入库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每年初应编制当年的政府年度预算,经财政局签署意见,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2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原则上应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标。

第六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方式的规模标准:
(1)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投资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二条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纳入XX县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的办公设备、数码器材、家用电器,单项或批量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按照《XX县县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选择网上直接采购或询价采购。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应选择网上询价采购。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的选择网上竞价采购。

第十四条微小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广告制作项目(10万元以下)、交通工程检测项目(报建项目除外)、土建工程检测项目(报建项目除外)、小规模工程监理项目(投资800万元以下)、测量测绘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勘测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设计项目(20万元以下)、办公用车项目及临时用工项目等,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对应项目的公开预选招标,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第十五条网上商城采购目录除外,部门和单位0.5万元(含)以下,村级0.5万元(含)以下的规模较小、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可以由部门和单位自行采购,各单位应严格按规范程序组织采购,组织三人以上采购小组,决策谈判过程要留痕记录。

第十六条依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程序管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公共资源阳光公平公正交易、减少财政投资支出、增加财政收益、遏制围标串标及借用资质投标、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绩效功能。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类项目的价格分值的比重不低于30%;
服务类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10%。

第十八条采购、招投标方式一经会商确认不得随意变更。二次公告期满响应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可以依法经监管部门会商后变更招标方式实施。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自行选定响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部门、单位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加强项目验收,主动联系监督部门按采购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工作。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工程、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记录和反映采购活动情况(包括采购公告截屏、投标供应商签到表、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到表、评审记录、采购结果公示截屏、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等),将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冲突的以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
上一篇:人教版七年级,地理上册,第四节,世界气候(创新型教学案)
下一篇:幼儿园保育员述职报告和小学班主任语文教师述职报告参考范文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