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征求意见稿)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0-10-26 点击:

 附件 1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每年科学合理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根据《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中发改价控〔2017〕16 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原则 在对现行低保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实施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低保标准,确保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避免因受价格上涨产生较大影响;并通过实施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现每年度低保标准调整幅度与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机制。

 1 1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达到《中山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发改价控〔2017〕16 号)文件规定的中山市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由市统一启动,并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6 个月后,即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于 3 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低保标准当月起,停止发放当月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2 2 、低保标准的调整。结合我市过去 6 个月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经济发展情况及周边城市区域发展平衡等综合因素,拟定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我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1 1 、自然增长机制的启动条件。以统计部门发布上年度中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数据的时间为截点,若当年度未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即启动自然增长机制,于 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2 2 、低保标准的调整。参考上年度中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作为低保标准调整增长率,并适当结合周边城市区域发展平衡等因素,拟定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若上年度中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为负数,则

 维持当前低保标准不变。

 (三)省、市政府要求调整机制。

 当省、市政府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具体调整要求时,按要求进行调整。

 (四)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上述调整机制的启动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三、资金来源 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各镇区自行负担,市财政通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对镇区给予补助。

 四、机制停止条件 当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上年中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0%,即停止低保调标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待低保标准再次低于中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0%,机制随即启动。

 五、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根据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和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情况,适时提请市政府启动实施联动机制或自然增长机制;负责做好低保对象身份核查工作,做好低保标准调整和低保资金发放工作; (二)发改部门:做好实施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相关工作。

 (三)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低保资金,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城乡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和城乡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等数据。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低保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中民救字〔2017〕5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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