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普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卫生局普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卫生计生委“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委“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为促进卫生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审批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统筹组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工作。

 第四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学法、普法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我局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学法、普法目录和责任。

 第五条局机关科室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

 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建立普法工作台账,明确普法联络员,落实《卫生健康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1)。

 局机关党委应当把学法内容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做好中心组学法记录,以及相关影像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落实普法责任清单情况和资料及时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工作督导。

 第六条区属单位应当按照“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原则,建立本单位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建立普法工作台账,明确本单位普法联络员,并落实《卫生健康局区属单位“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2)。

 区属单位党组织应当把学法内容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做好中心组学法记录,以及相关影像材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局审批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应当组织公职人员严格落实学法用法制度。

 (一)组织开展专题学法活动。

 (二)组织学法考试,参考率、合格率达到有关规定。

 (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确保相关行政管理和监督岗位持证上岗。

 第八条局审批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出庭应诉制度与行政复议规定。

 (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穗府办函〔2017〕99 号),按照“谁经办、谁应诉”、“谁经办、谁出庭”原则,落实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二)组织局机关相关案件经办科室负责人旁听行政案件庭审。

 (三)指导区卫生监督所组织监督人员旁听行政案件庭审。

  第九条落实以案释法制度。

 (一)审批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的职能科室、卫生监督所参与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合议讨论,将被复议案件与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件事实有机结合。

 (二)局机关科室在答复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过程中,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答复投诉人的关于行政事项、信访事项的文书要充分释法析理,准确引述告知法律依据条款内容和法定救济途径。

 (三)办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群众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时,有关科室应当将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以及申请所需资料等要素,以流程图、模拟案例、问答等形式,向公众进行公示宣传。

 (四)职业健康和综合监督科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强化监督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与卫生健康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区卫生监督所在查处行政案件时,应当把普法工作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的全过程,向管理相对人说明法理和事理,提高办理行政案件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应当做好开展案件调查、落实以案释法制度音像资料的制作与归档工作。

 第十条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同步宣传、普及卫生健康法规知识。

  (一)局机关各科室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草案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汇总和回应公众意见。

 (二)以局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实施时,起草科室应当在规定平台向社会发布,并按“谁制定、谁解读”的要求,同步进行政策解读,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落实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社会宣传工作。局机关科室应当将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与健康知识普及教育紧密结合,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率和知晓率。

 (一)局主办(承办、协办)卫生健康纪念日活动,组织活动的业务科室应当按普法责任清单的具体要求,在活动现场同步开展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二)卫生健康纪念日期间,相关业务科室应当会同局办公室,主动介绍相关卫生健康法规制定背景、主要制度措施,或通过知识问答等形式,在区门户网站、局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及新闻媒体上宣传、普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知识。

 (三)卫生健康纪念日期间,区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专业职能,按照“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原则,组织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普及活动。

 (四)局机关科室、区属单位在卫生健康纪念日期间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社会宣传普及活动的资料(现场音像、宣传品样品等)应当进行归档,并在活动结束 3 个工作日内将该活动普法资料报局依法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落实“12.4”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一)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系统宪法宣传工作。

 (二)办公室做好局机关的公共区域、多媒体系统的宪法宣传工作。

 (三)区属单位应当通过院(所)刊、墙报、单位门户网站等形式开展宣传宪法活动,或在所属公共区域开展宣传宪法活动。

 第十三条强化对普法责任制的考评。

 (一)应当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局机关公职人员、区属单位班子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区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述职中,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原则,围绕学法普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等依法履职情况进行报告

 (二)应当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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