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监督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有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流失,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董事会下设监督审计委员会(下简称监审委)。

 第二条

 监审委是(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机构。监审委向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审计的职能。

 第三条 为规范监审委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监审委设主任、副主任各 1 名,委员会成员为(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五条

 监审委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纪检审计监察室。委员会设秘书 1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审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㈠ 对重大投资、改造项目及资产运行的决策、执行行为进行监审,对在建项目进行预(概)算、决算审计的监督; ㈡ 对财务监管工作、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报告真实性及全面预算管理进行监督;

 ㈢ 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物资采购、销售、投资及资产处置等重要管理制度的遵循性审计进行监督; ㈣ 对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对经营者任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根据经营管理业绩,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奖惩、任免等建议。

 ㈤ 对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专项审计进行监督; ㈥ 对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等有关组织及资产代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 ㈦ 协调有关部门,对经营中违法违纪行为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监审委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㈠ 主持监审委日常工作; ㈡ 召集、主持监审委会议并组织实施监审会决议; ㈢ 组织对重大监审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 ㈣ 代表监审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审委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㈠ 做好监审委主任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㈡ 做好监审委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㈢ 做好收集、整理、分析各类信息、资料,为监审委决议提供依据;㈣ 负责与监审委运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监审委采取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㈠ 定期会

 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讨论确定监审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了解信息,调查研究,协调关系。㈡ 专题会议是监审委在工作过程中,讨论某些专题监督事项(包括重大监督事项)临时召开的会议。

 第十条

 监审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监审委对重大问题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审委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监督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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