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污泥餐厨(垃圾)处置PPP项目实施方案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某某市污泥餐厨垃圾处置 PPP 项目

 实施方案

  实施机构:某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咨询单位:某某

 目

 录

 1.

 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 ...............

 1 2.

 项目概况

 ................................ .......................

 2 2.1. 项目名称..................................................... 2 2.2. 项目实施机构................................................. 2 2.3. 项目背景..................................................... 2 2.4. 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情况....................... 3 2.5. 项目审批..................................................... 4 2.6. 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4 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 ...............

 9 3.1. 污泥无害化处理的需要......................................... 9 3.2. 餐厨垃圾处理处置的需要...................................... 10 4.

 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模式

 ................................ ......

 11 4.1. 基本原则.................................................... 11 4.2. 基本模式.................................................... 11 4.3. 合同体系.................................................... 12 5.

 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 ............

 13 5.1. 投资人选择方式.............................................. 13 5.2. 投资人资格条件.............................................. 14 5.3. 招标标的.................................................... 15 5.4. 项目主要边界条件及原则...................................... 16 5.5. 绩效考核.................................................... 27 5.6. 计量和付费.................................................. 35 5.7. 项目污泥、餐厨垃圾处理价格测算.............................. 40 5.8. 《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权利义务划分............................ 50 6.

 项目实施的操作程序

 ................................ ............

 52 6.1. 项目实施主要阶段............................................ 52 6.2. 项目实施时间安排............................................ 53

 I

 1

  1.

 实施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院令 第 658 号); 5、某某院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 6、某某院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 7、某某院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 8、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81 号); 9、财政部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4〕113 号); 10、财政部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 号); 11、财政部 关于印发《PPP 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12、财政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 215 号); 13、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8

 号); 14、财政部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 15、某某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号); 16、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 2724 号); 17、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人行令第 25 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

 1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6〕35 号); 19、某某市人民政府 《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方案》; 20、《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1、其他法律法规、文件或资料。

 2.

 项目概况

 2.1

 .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某某市污泥餐厨垃圾处置 PPP

 项目(下称“本项目”或“项目”)。项目场所在文中简称为污泥处置厂。

 2.2

 . . 项目实施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并授权,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为某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住建局”)。

 2.3

 . . 项目背景

 某某市是山西省能源和重化工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山西省最大的煤矿和化肥厂,同时也是山西省的轻工业基地,主要工业门类有煤炭、冶金、电力、机械、化工、轻工、医药、建材等。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快速发展, 政府在加大对城市环境治理力度的同时,也注重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 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餐厨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也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目前某某市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置现状如下:

 (1)

 餐厨垃圾

 近年来某某市生活垃圾逐步形成了源头收集、中间运输和终端处置“一条龙”

 3

  的完善体系。但长期以来,作为生活垃圾一部分的餐厨垃圾却成为“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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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得到有效的收集与处理。众多餐饮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垃圾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到“地沟油”“泔水猪”等产业链中,没有进行妥善的收集和处理。

 (2)

 污泥

 某某市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产生的脱水污泥目前直接被运往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现有污泥仅经厂内简单处理后,便送往垃圾填埋场作填埋处置, 因其未经深度脱水,污泥含水率高,不便机械碾压,导致渗滤液量过大,处理难度大。随着我市十三座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和重点乡镇污水厂建设工作的完成,市政污泥的产生量将从原来的每天几十吨大幅增加到 150 吨/日以上,未来 10 年内对污泥的年处置能力要求将达到 10 万吨/年。如果新增的污泥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置,将对地下水、土壤等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因此,污泥处置项目的实施已经迫在眉睫。

 市领导对某某污泥和餐厨垃圾处置问题非常重视,提出对市政污泥和餐厨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建立集中的处置设施的要求。建设和运用的原则是按照相关的政策和标准要求,设计有效合理的污泥处理处置工艺,避免污泥的二次污染,实现污泥和餐厨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目标。某某市污泥餐厨垃圾处置项目是国家、省、市“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建设项目, 也是全市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配套保障工程。2015 年 9 月,某某市污泥处置工程入选财政部第二批 PPP 示范项目。

 结合当前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不足但项目需要尽快建成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政府决定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进行运作,引入资本实力雄厚且运营经验丰富的社会投资人以 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参与污泥处置厂的投资、建设及运营。

 2.4

 . . 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情况

 2016 年 5 月 12 日,某某市财政局以及 PPP 中心对物有所值评估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6 年 6 月 23 日,某某市财政局以及 PPP 中心组织了本项目的物有所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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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承受能力专家论证会,具体的评估报告和论证文本作为方案附件,相关的专家结论如下:

 专家经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本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估结论为“通过物有所值定性及定量分析,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运作的评价结果优于传统采购方式。本项目符合物有所值(VFM)的要求,适宜采用 PPP 模式进行运作。” 经过专家进行定量分析,本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为“实施本项目, 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金额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最高为 0.38%,平均为 0.31%,小于 10%。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某某市财政具有相应的财政承受能力,对某某市政府债务规模不会产生影响。同时,本项目开展符合某某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当地群众对污泥处置的公共服务需求,符合行业和领域的均衡性要求。本项目财政支出方案中长期持续可行,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5

 . . 项目审批

 2014 年 4 月,山西省住建厅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2014-035 号)。

 2014 年 6 月,山西省国土厅批复《项目土地预审》(晋国土资 函[2014]501 号)。

 2016 年 4 月 28 日,某某市郊区环境保护局批复了《某某市污泥处置厂污泥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6 年 4 月 29 日,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某某市污泥处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6 年 8 月 23 日,某某市财政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财务测算进行了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为项目通过专家评审,财务测算可行。

 2.6

 . . 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2.6.1. 项目规模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某某市区和所辖 11 个县市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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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量如下:

 表 1 各污水厂污泥产量表

  序号

 污水厂名称

  近期(2020 年)

 规模(104 m³/d)

  远期(2030 年)

 规模(104 m³/d)

 实际运行规模(104 m³/d) 实际单日最大污泥量 (吨/天、含水率 80%)

 1 主城区污水处理厂 20 30 13 100 2 长北区污水处理厂 7.5 10 5.3 25 3 平顺县污水处理厂 1 1 0.4 2.2 4 某某县污水处理厂 1.4 1.4 0.7 2 5 长子县污水处理厂 1.5 1.5 0.5 2.2 6 壶关污水处理厂 1.5 1.5 0.5 2.4 7 武乡县污水处理 0.8 0.8 0.6 2.3 8 屯留县污水处理厂 2 2 0.5 2.5 9 襄垣县污水处理厂 1.5 1.5 0.5 2 10 沁县污水处理厂 0.8 0.8 0.4 2 11 沁源县污水处理厂 1 1 0.5 2.1 12 潞城市污水处理厂 2 2 1 4.3 13 黎城县污水处理厂 2 2 1 4

 合计 43 55.7 24.9 153 分析以上数据得出,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率为 8.0 吨/万 m³,其他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率约为 5 吨/万 m³,污泥含水率 80%。目前某某市各污水处理厂的产泥量均已达到一定规模,考虑到污水处理厂的发展情况及国家对污泥处置越加重视的趋势,确定某某市污泥处置工程规模为近期(2023 年达产)150 吨/天,远期(2035 年达产)300 吨/天。某某市餐饮行业比较发达,如果按照 0.4kg/ 人•次计算,某某市区餐厨垃圾产量达到约 50 吨/天。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总体设计处理能力为:污泥 300 吨/天,餐厨 垃圾 50 吨/天。按照总体分两期建设完成,土建及配套工程一期一次完工,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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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工程设备及占地进行预留的方式建设。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为:污泥 150 吨/天,餐厨垃圾 50 吨/天;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为:污泥 150 吨/天,进行二 期投入的暂定时间为 2023 年,也可由政府另行决定,以政府书面要求为准。

 2.6.2. 项目总投资

 依据某某市发改委《关于某某市污泥处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第七项,本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为 20000 万元。总体分两期建设完成,土建及配 套工程一期一次完工,对二期工程占地进行预留。一期工程投资估算为 16400 万元,预计于 2016 年底开始建设;二期工程投资估算为 3600 万元,暂定于 2023 年投入,具体投入时间以政府书面要求为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作模式为:由中标社会资本负责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并筹集资金完成建设投资和项目的整体运营与管理。

 根据财政局和 PPP 中心的建议,本次招标采购进行的财务测算过程中,二期投资尚未发生,因此不计入折旧,在项目公司完成二期投资后由项目公司和政府双方根据审计后的新增的投资金额对污泥和餐厨垃圾处理单价进行调整。

 由于投资人考虑竞争性因素,报价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总投资估算报价和融资成本。在一期项目建设完成后,审计部门会给出经审计过的竣工决算价。如果竣工决算价低于中标投资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总投资估算值的,与总投资有关的报价应该按照竣工决算价进行调整。如果竣工决算价高于或等于中标投资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总投资估算值的,与总投资有关的报价保持不变。投资人应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发改委批复的投资总额,如果超出责任由投资人承担,超出部分政府不予补偿。

 2.6.3. 项目建设和运营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污泥、餐厨垃圾处理系统,产物外运和餐厨垃圾收集车辆配置,配套公用工程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公司完成一期、二期建设投资后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列表上报至市住建局进行备案,并且在每个运营年末将资产变更情况上报至市住建局进行备案,作为项目移交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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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运营内容主要为污泥、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污泥处置厂运营管理和最终产物外运和处置等。

 另外,本项目污泥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要符合某某市后续颁布的关于污泥和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可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2.6.4. 项目选址

 本项目所在地选址位于长北污水处理厂西南部约 1.5km 处,是污泥处理的市政工程预留用地,占地约 4.05 公顷。该厂址的优点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规划预留地,周边目前为荒地和林地,距离居民区较远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征地比较容易,且可以通过规划部门对远期用地进行控制;距离长北污水处理厂较近,距离主城区污水处理厂约 40km,可节省一定的污泥运输费用;周边交通便利,利于进厂污泥及处理产物的运输,供水供电便利,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可以就近回到长北污水处理厂。

 2.6.5. 项目工艺路线

 本项目工艺技术路线: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污泥处置拟采用电渗透深度脱水+好氧发酵工艺。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拟采用微生物处理技术(要求设备集成化、处理单元能独立运行)。

 由于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来源主要为生活污水,长北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含有工业污水,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自污泥进入贮存料仓、电渗透脱水至好氧发酵,设计为可以分为独立的区域分别进行处置,在污泥出路上分为 2 个大方向:

 ○ 1 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各县污水处理厂(占总泥量的 80%以上)产出污泥经电渗透深度脱水并与回料及添加料混合后,中间产物的含水率为 60%左右, 再 把中间产物送至好氧发酵环节进行有机物分解,产出含水率 40%左右的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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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土或绿化用肥,可用于绿化或荒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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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长北区污水处理厂产出的污泥如检测出重金属超标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污泥不得进行好氧发酵处理,则工艺路线为将污泥深度脱水干化至 40%左右, 然后将干化后的污泥进行填埋或送至水泥厂、电厂掺烧,最后进行填埋或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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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3.1

 . . 污泥无害化处理的需要

 (1)

 政策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中明确指出污泥的处理处置必须总体考虑。污泥处理处置不是以经济效益和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为目的。因此,应当在保证污泥处置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再考虑可能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能量和物质,以实现经济效益和节约能源的效果,实现其资源价值。

 (2)

 满足国家标准的需要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经处理后污泥中有机物的降解率应大于 40%。目前某某污水厂污泥仅进行了简单的脱水处理,未满足国家标准。

 (3)

 减轻垃圾填埋场负担的需要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被直接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给填埋场带来较大的危害,包括缩短填埋场的使用年限、对填埋场造成极大的污染、增加填埋作业困难、影响垃圾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以及由于污泥的流变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等。因此,建设某某污泥处置项目可以减轻城市垃圾填埋场的负担。

 (4)

 经济发展的需要

 某某污泥项目可以进一步落实某某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美化某某市的对外形象,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妥善处理污泥的二次污染,可以节省土地资源,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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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 餐厨垃圾处理处置的需要

 (1)

 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可减少对水体的二次污染

 餐厨垃圾产生的污水随阴沟、地表径流流入周围水体,严重影响水体生态环境。私人商贩收购、运输餐厨垃圾过程中,由于收集、运输设施的不规范, 会造成沿途漏洒,散发酸臭味,严重影响和污染城市环境。餐厨垃圾填埋还会污染地下水,如果长期如此,会造成地下水的严重污染,给子孙后代留下隐患。

 (2)

 某某餐厨垃圾产量较大,急需要集中处理

 某某市餐饮行业比较发达,如果按照 0.4kg/人•次计算,根据可研报告, 某某市区餐厨垃圾产量约 50 为吨/天。因此,对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是保障人民食品卫生安全、身体健康和城市的环境卫生的必要条件。

 (3)

 提升城市形象和公众满意度

 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宁波等大中城市已逐步出台相关政策,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和处置工作。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也对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餐厨垃圾处置工程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科学化、全面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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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项目实施的基 本原则和模式

 4.1

 . . 基本原则

 为确保本项目的成功运作和目标实现,在运作过程中须贯彻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原则;

 (2)项目实施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理顺政企关系、完善 PPP 项目经营制度的原则;

 (4)广泛调研、借鉴国内外类似项目先进经验的原则。

 4.2

 . . 基本模式

 本项目采用 BOT 的模式进行运作。项目结构如下图所示:

 对于本项目结构,说明如下:

 (a)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中标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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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投资人(中标社会资本)为本项目之目的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并按照协议要求向项目公司注入资本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 30%, 且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c)对于本项目,如果需要贷款,项目公司应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为总投资与资本金之间的差额。

 (d)市政府授权市住建局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政府签约方和特许经营 权授予单位。住建局及其授权单位作为本 PPP 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对项目公司的运营以及提供的餐厨垃圾和污泥的处理服务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与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理服务费用挂钩。

 (e)住建局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 项目公司将本项目的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某某市住建局或其指定单位,且在资产移交时,项目公司应清偿与项目资产有关的所有债务。

 (f)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实际处理量和约定单价收取 11 个县市的污泥处理服务费和市区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付费机制由市级财政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以此支付经营成本、还本付息(若有)、回收投资和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其中 11 个县市的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泥处理服务的使用者,与项目公司签订污泥处理处置服务合同,并按照实际污泥的处理量进行付费。

 4.3

 . . 合同体系

 1、《某某市污泥餐厨垃圾处置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由于本项目涉及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故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称为《特许经营协议》。本协议是本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约定了在整个 30 年的特许经营期内的核心边界条件(包括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工程建设管理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项目付费及调价机制、违约及赔偿方式、移交方式及程序、争端解决等),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持续、稳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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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奠定制度基础。

 2、《污泥处置合同》。由项目公司与除主城区污水处理厂、长北区污水处理厂外的其他现有污水处理厂签署。约定本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公司对各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进行集中处置,各污水处理厂按合同规定支付污泥处理服务费。

 3、《施工总承包协议》。由项目公司负责起草,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

 4、《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检测合同》、《咨询合同》等项目实施前期所涉及的合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管理、服务类合同(除施工总承包合同外),由项目公司或其他对应主体按照要求起草并与相关服务单位签署。

 5、项目的《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等其他合同。由项目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各当事人签署。

 5.

 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5.1

 . . 投资人选择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项目的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的要求,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公开招标的方法具有下列优点:

 (1)公开招标将吸引较多的投资人参与竞争,有利于政府优中选优,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降低政府的融资成本,使公众和政府获得最大的利益。

 (2)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原则,运作规范有序。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有利于政府控制项目进度。

 (3)通过招标文件明确项目基本条件,合理分配各方的风险、权利和义务, 易于被政府和投资人接受,为项目最终顺利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4)通过招标文件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投资人的运营经验、资金实力、信誉度等方面严格把关,选择合格的潜在投资人参与竞标,从而保证项目快速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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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

 (5)依据某某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类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9 条第 3 款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因此如果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投资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直接由中标的投资人提供。

 依据财政部财金〔2014〕113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财库〔2014〕215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PPP 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如果实际通过资格预审并且确定参与投标的社会资 本数量大于 3 家,招标公告将注明只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购买招标文件, 参与投标,并且不接受资格后审。如果实际通过资格预审并且确定参与投标的社 会资本数量不足 3 家的,采购人将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5.2

 . . 投资人资格条件

 参与本项目的投资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总体要求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并满足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其他适用强制性要求。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某某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 42 号文件规定的除外)不得作为申请人。

 (1)

 财务要求:

 申请人 2015 年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具有本项目要求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证明方式有 2 种,任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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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投标人净资产不少于1 亿元(以201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 ○ 2 提供授信金额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银行或企业(授信企业须证明净资产超过 1 亿元)授信承诺书(提供原件)。

 (2)

 信誉要求:

 申请人在近三年(2013 年 4 月以来)内,不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没有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就企业基本情况作虚假陈述、涉嫌违规被环保或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等情况,没有为获取某项合同而支付不正当费用或进行行贿等行为,并且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

 (3)

 技术及业绩要求:

 申请人应具有污泥处置技术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业绩要求为申请人公司拥有 1 个或 1 个以上的污泥处置项目业绩(要求其中至少一个项目处理规模大于 或等于 150 吨/天),同时要求至少有一个主要工艺为堆肥或好氧发酵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项目业绩以签订的项目合同原件为准。

 (4)

 其他要求:

 申请人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受监管或被接管、清算的状态、没有破产或停业整顿,其业务没有处于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管制的状态,其经营活动没有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对象。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如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资格预审申请人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

 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5.3

 . . 招标标的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内类似项目实施经验,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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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泥处理服务费的单价作为主要招标标的,分为保底量对应的综合单价及超过保底量后支付的可变经营成本单价和各县污水厂支付的使用者付费单价。出于对投资人综合能力的审核,招标时还应对融资方案、技术和管理方案和法律方案进行综合考量。

 5.4

 . . 项目主要边界条件及原则

 5.4.1. 特许经营期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 113 号文 件)附则第 10 条“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 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特许经营期一般为 20-30 年。”考虑到本项目期初投资较高,为平滑财政支出,设计项目特 许经营期为 30 年。特许经营期即项目计算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预计 建设期为 2 年,实际运营期为 28 年,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46 年 12 月 31 日。特许经营期自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正式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5.4.2. 特许经营协议范围

 本项目由政府授权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污泥、餐厨垃圾等废弃物处理,产物销售和废弃物外运处置业务。另外,本项目污泥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要符合某某市后续颁布的关于污泥和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办法的要求,市区的餐厨垃圾由项目公司负责收运,具体可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详细约定。

 5.4.3. 设计处理能力与建设进度

 本项目预计2016 年12 月开始一期工程建设,土建及配套工程一期一次完工, 对二期工程设备及占地进行预留,进行二期投入的暂定时间为 2023 年,也可由 政府另行决定,以政府书面要求为准。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为:污泥 150 吨/ 天,餐厨垃圾 50 吨/天;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为:污泥 150 吨/天。所有设计内 容建成后总处理能力要求达到:污泥 300 吨/天,餐厨垃圾 50 吨/天。2018 年 12

 19

 月开始商业试运行,最终的建设进度以正式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规定为准。

 5.4.4. 土地使用权

 根据《某某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指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第三条为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本项目污泥处置厂用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大类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划拨用地目录中。

 通过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可知,污泥处置厂作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本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为:由政府负责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划拨给项目公司进行建设和项目运营使用,住建局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合法出入污泥处置厂场地,除非《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对污泥处置厂场地的合法、独占性使用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持续有效。

 土地的拆迁补偿费(预估为 1215 万元)由项目公司支付,该费用和政府投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及项目咨询费等前期费用一同计入总投资当中,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要求社会投资人在中标后支付前期费用。

 5.4.5. 投标保证金

 为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投标人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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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应于正式投标开始前指定日期内汇入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指定账户。

 5.4.6. 建设期履约保函

 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正式签署后,项目公司应向住建局提交一份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履约保函应由住建局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本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建设期结束。如果在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未能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与施工方发生纠纷,住建局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如项目公司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义务,则需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数额恢复至初始额度。

 5.4.7. 维护保函

 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行后,项目公司应向住建局提交一份维护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维护保函应由住建局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维护保函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 (¥20,000,000

 元),保函有效期至特许经营期结束。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中的规定履行运营维护和提供污泥、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义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住建局有权兑取维护保函。

 如果项目公司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义务,则需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数额恢复至初始额度。

 5.4.8. 移交维修保函

 特许经营期满进行项目移交时,为保障项目设施及设备完好程度至少保证能够在移交后正常运行一年,要求中标社会资本开具一份移交维修保函,保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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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特许经营期结束前 6 个月至运营期结束后的一年的年末,保函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50,000,000 元)。项目移交达不到要求的,住建局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用于设施设备的修理或重置。

 5.4.9. 一般补偿

 一般补偿是指特许经营期内由于特定的事件导致项目公司经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增加,住建局据实给予项目公司的补偿。

 特定事件包括政府方提出或导致的事件(环保标准提高等)、自然不可抗力 (地震、瘟疫、洪水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病害)和政治不可抗力(任何国家征用、没收和重大法律变更、战争、全国性或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等)。

 一般补偿的方式可直接现金补偿、调整污泥、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等方式,补偿按照实际发生计算。已经在调价机制的周期内考虑了特定事件影响进行了调价的,政府不予重复补偿。

 5.4.10. 协议终止

 (1)终止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分为提前终止和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或住建局违约事件, 守约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协议终止意向并就此进行协商。若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协商一致,则双方应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各自义务,否则守约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协议终止通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届满终止,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住建局或其指定单位。

 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违约情况有以下 20 种情况:

 1)中标社会资本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或没有按照约定给项目公司注资,约定为在项目公司成立 10 个工作日后,注册资本实际认缴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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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在项目公司成立第二年年底前,注册资本实际认缴 到账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2)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不属实,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3)项目公司未能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完成融资交割; 4)项目公司未能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提交或替换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的金额被提取完而项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恢复保函金额; 5)项目公司未能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提交或替换维护保函、或维护保函的金额被提取完而项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恢复保函金额; 6)项目公司书面通知某某市住建局决定终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建设或运营义务,且不打算恢复履行相关义务; 7)项目公司未能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开始工程建设日期后九十(90)

 日内开始建设工程(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推迟除外); 8)项目公司未能在出现允许停工并延误的情况结束后六十(6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9)项目公司在预定的初步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某某市污泥处置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在建设工程停止之日后六十(60)日内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 10)因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预定的初步完工日完成项目验收,或未能在验收完成日后一百二十(120)日内开始商业运行; 11)未经某某市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连续七十二(72)小时中止对项目设施的运营; 12)单季度得分低于 60 分或连续 2 个季度考核分数均低于 70 分; 13)未经某某市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污泥餐厨垃圾处理服务; 14)项目公司在任一运营年内提供的报表超过两次含有被证明实质上不属实的信息; 15)项目公司擅自以质押、抵押等方式处置本《特许经营协议》和特许经营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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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项目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17)项目公司未经住建局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本项目土地、建筑物和生产性设备; 18)因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或)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特大”的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界定); 19)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项目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 20)项目公司未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某某市住建局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政府方违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某某市住建局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使某某市住建局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擅自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3)在运营年度内,连续发生三(3)次污泥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费不当延误超过三(3)个月支付; 4)某某市住建局未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项目公司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发生不可抗力时,如《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意向通知。

 (2)提前终止收购

 若《特许经营协议》因住建局或者项目公司违约、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住建局或其指定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 住建局应区分不同情况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收购金。提前终止后的收购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A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日融资文件项下未付贷款人的总金额, A = A1 - A2 其中:A1=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与融资文件有关的欠付贷款人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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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付本金、累积利息(含违约利息)、提前还款罚息或代理费; A2= 贷款人从行使其与融资文件有关的权利而取得的收入,但尚未用于减少《特许经营协议》终止之日的欠付债务; B:《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日项目公司资产的帐面净值; C:项目公司在以下期间中之较短期间内预期净利润的现值:

 (1)五(5)年; (2)特许经营期的剩余期间。

 其中,预期净利润为贷款人在融资交割时预计的项目公司年净利润; D:指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项目公司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

 表 2 提前终止收购金额计算表

 序号

 提前终止的原因

 终止收购金额

 1 项目公司违约 A 2 政府方违约 B+C 3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瘟疫、全国性或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B-D 4 不可抗力:任何征用、政府部门实施进口限制、配额或分配限制 B+0.4C

  5.4.11. 项目转让的限制

 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住建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让、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经营权以及污泥处置厂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5.4.12. 项目设施的移交

 特许经营期满进行项目移交的程序,在移交前 6 个月,住建局或其指定单位应组建移交工作小组,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与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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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并就移交的范围、移交小组工作程序、合同转移、技术转让、缺陷责任期等事项达成一致。项目公司应向住建局或其指定单位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及相关技术资料。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要求移交的设施及设备完好程度至少保证能够正常运行一年并且建(构)

 筑物不得有人为损坏痕迹。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可要求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达不到要求的,住建局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用于上述修理或重置。

 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进行移交,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按照提前终止时的状态全部移交给住建局或其指定单位,其中在移交期间或新的项目经营者接管项目设施之前,项目公司应接受住建局或其指定单位的委托继续提供污泥、餐厨垃圾处理服务。住建局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计算补偿金额的依据。

 5.4.13. 保险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间购买适用保险,以避免、转移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给项目造成的损失。项目公司应将住建局列为保单的被保险人之一。

 5.4.14. 风险分配框架

 风险类别

  风险承担方

  风险应对措施

  政治风险

 经营权收回/违背

  政府

 政府应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该部分风险出现时应给予项目公司的补偿形式及金额。

 征用/公有化

 地方相关法律变更

 地方税收变更

 审批获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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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类别

  风险承担方

  风险应对措施

 行业规定变化

  建设风险

  设计不当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应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优化,如 因设计不当导致项目损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进行修改。

 土地使用

 政府

 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应向市政府提交工作计划书,严格按时完成土地拆迁工作。如因未按期完成土地拆迁,应顺延项目合作期限。

 承包商违约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应加强自身运营服务的管理与考核,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工程质量

 工地安全

 劳资/设备的获取

 劳工争端/罢工

 效率低/材料浪费

 建造成本超支

 完工风险

 融资成本高

 技术不过关

 考古文物保护

  共同承担

  政府与项目公司应友好协商,合理共担损失。

 地质条件

 场地可及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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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类别

  风险承担方

  风险应对措施

 工程/运营变更

 公共设备服务提供

 运营风险

  人工、材料价格上涨

  共同承担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调价机制,项目公司申请调整政府付费,由政府进行审核。

 运营成本超支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应加强自身运营服务的管理与考核,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项目公司应保障设施移交时状态良好。

 服务质量不好

 维修过于频繁

 移交前设施状况

 移交后设施状况(缺陷责任期内)

 项目公司破产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应当对自己的经营状况承担责任。

 法律风险

 合同文件冲突

  共同承担

  政府与项目公司应友好协商,合理共担损失。

 第三方延误/违约

 设施所有权

 其他风险

 其他不可抗力

  共同承担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政府与项目公司合理共担损失,并合力克服事件、恢复运作。

 剩余风险

 天气/环境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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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5. 争议解决方式

 住建局和项目公司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住建局和项目公司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项目公司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5.4.16. 其他边界条件及原则

 (1)流转税减免

 本项目涉及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

 本项目是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根据财税〔2011〕115 号文《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且生产原料中污泥比重不低于 90%的,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的政策。

 (2)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9〕166 号文《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规定,污泥处置项目可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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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免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4)项目终端产品销售相关问题

 本项目涉及到终端产品(园林绿化用土、绿化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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