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论医疗纠纷中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国家公务员 发布时间:2019-04-15 点击:

  [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患者迫切需求有效的治疗手段,另一方面患者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现有医疗条件下对疾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个体差异等认识不够,造成了目前医疗纠纷迅速增多。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患者知情权制度在理论、实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关键词]知情权; 医疗纠纷; 法律制度; 责任; 保护
  [中图分类号]R1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8-170-01
  
  1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对于自身疾病的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不良反应、替代医疗方案以及对医疗争议的处理程序等事宜所享有的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笔者认为,患者的知情权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
  1.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
  1.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
  1.4其他权利如医疗费用知晓权、安全保障权、病人就诊应当受到尊重等权利。
  2医师在知情权保护中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有对患者的告知义务。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
  3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根本原因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与此同时,来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2)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专家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广州某三甲医院有一案例:患者是在手术的前1天,才从主刀医生递给他的“手术同意书”中得知实施该手术的风险。至于治疗的细节,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根本无从知晓每个项目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缘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疗费用,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患者更是“一问三不知”。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不知道该做什么,只能任由医生“摆布”。还有一些医生则对病人的反复询问和举棋不定感到不耐烦;此外,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患者的知情权就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
  4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主要法律责任,又可分为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又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中又包括仅要求精神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要求精神、物质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针对合同违约责任来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双方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医疗服务的合同义务,患者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值得强调的事,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可以以侵犯知情权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针对侵权责任来说,提起侵权之诉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中,如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因此,对于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者,可要求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目前我国患者知情权存在的问题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就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虽然我们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作了如上的规定,但既不全面也不具体,尤其是对如何保障患者知情权缺乏规定。概括起来,我国在患者知情权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现有法律对患者知情权规定不完整。一方面,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公民知情权缺乏直接规定,没有将包括患者知情权在内的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原则规定。另一方面,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就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但并无具体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这也不利于患者知情权的保护。(2)缺乏医疗机关履行保障患者知情权义务的规定。患者知情权与医疗机关的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我国现在并未规定医疗机关不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单纯的规定保护患者知情权,却不对违反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根本无法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医疗机构形成有效的制约。(3)缺乏患者知情权保障方面的配套法律规范。要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仅仅依靠宪法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够的。具体说来,在我国,要实现患者知情权,还必须制定和完善诸如政府制定统一行业标准,常用药价格公开等法律规范。但目前这些法律规范在我国尚付阙如,使得患者知情权难以得到确实的保障。(4)缺乏有效的监管。发生纠纷时患者只能采取投诉或向媒体披露的手段寻求救济,而无法定的救济途径,这无疑限制了患者知情权的实现,使得大量的医疗纠纷求助无门。因此,应设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当有侵犯患者知情权情况出现时,患者可以有切实有效的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保障权利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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