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事项监管管理制度

来源:公务员考试 发布时间:2021-04-12 点击: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事项监管 管理制度

  为督促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手续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制订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二)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三)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 1 次; (二)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三)对未按要求补建或补偿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二)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范围超越批准范围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向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登记手续,以及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等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四)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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