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十年期末考试问答题库(排序版)

来源:公务员考试 发布时间:2021-01-10 点击: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十年期末考试问答题库(排序版) 说明:试卷号:2094。

当代中国的科学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要求?[2013年7月试题] 答:科学立法原则,要求立法工作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尊重和反映立法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不唯书不唯上只求实。

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要求:
(1)立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具体而言就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现实国情和实际,以此作为根本依据,而不能脱离、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

(2)立法工作必须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要反对脱离客观实际,主观主义地为完备法制而进行立法,甚至照搬照抄外国法律的倾向;
也要反对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抓紧时机去完备法制的倾向。

(3)立法工作必须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立法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而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与可能是客观存在,要想使二者统一起来,立法者就必须使自己的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广泛了解社会发展的需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使立法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才能制定出符合客观需要的法律法规。

当代中国的社会监督有哪些?[2019年1月试题] 答:(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首先,党通过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实行政治方面的监督,其次,党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选派干部,实行组织方面的监督。第三,党通过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实行党纪监督。

(2)人民政协的监督。

(3)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4)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5)媒体的舆论监督。

(6)人民群众、公民个人的直接监督。

当代中国法的基本形式渊源及其主要特点是什么?[2014年7月试题] 答: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渊源包括:(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军事法规和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法源和国际条约。

我国法的形式渊源的主要特点是:(1)基本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
(2)法的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多样性;
(3)存在着“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特别形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哪些?[2014年1月试题]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法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主要表现在:法律保障商品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有序、安全、公平和高效;
以法律保护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法律保护和推动市场的开放性。

(2)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独立地位及合法权益。表现为: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市场行为;
以法律保障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利益。

(3)法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
为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保障,使相关宏观调控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解决在经济结构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宏观经济领域及相关社会领域中的问题;
促进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

(4)法律有助于抑制市场经济对基本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侵害。对社会共同目标、基本价值等关注不够甚至有所损害,正是市场的自身缺陷之一。法律除了在经济领域中促进市场缺陷的克服,还在社会价值领域中阻止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法律是捍卫社会基本价值的强有力盾牌。

当代中国法有哪几类基本渊源?[2019年1月试题] 答:(1)宪法。(2)然律。(3)行破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自洽条例和单行条例。(7)军事法规和规章。(8)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法源。(9)国际条约。

当代中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补充] 答:①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②人民政协的监督;
③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④社会团体的监督;
⑤新闻舆论的监督;
⑥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从哪些方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补充] 答:①法确认和保护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②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和正确行使。③法是实行对敌专政的工具。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④法促进了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⑤法在协调政治稳定和改革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当代中国实行“一国两制”情况下出现的“一国两法”,与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类似情况有何不同?[补充] 答:实行“一国两制”出现的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与解放前中国存在两种不同社会阶级本质的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他们在产生、法律地位、相互关系等方面都有重大不同。①解放前一个中国存在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局面,是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与国民党旧政权对立、斗争的产物,是以两个敌对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实行“一国两制”下一国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是通过协商以法律方式解放祖国统一的创举。②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只在解放区生效,且不为当时掌握全国政权的国民党政府所允许,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仍居主体地位。而实行“一国两制”后,作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和平统一祖国,解放港、澳、台回归祖国问题,设立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不变,这些原则已获得宪法、法律的确认和保护。③解放前一个中国中出现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反映两种制度的一种敌对关系,其结局必然是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而“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国际国内具体条件的变化,已不再是相互排斥的对抗性的关系,而转化为可以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总之,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
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012年7月试题] 答: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大致有:
(1)司法为民原则。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在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中都要尽最大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等。简单地说,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要亲民、便民、利民、护民、爱民。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经验。这一原则在我国多部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把对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以任何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法的适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3)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

(4)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其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其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新变化?) [补充] 答:①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②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相联系,采取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从注意“形式公正”转变为注意“结果公正”,从以法律规则为中心转变为目的和政策为依据。③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④国家干预的增加,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和私法的界限。⑤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社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各种单行法、特别法的数量越来越多。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⑦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解决“法律爆炸”的问题,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体现法治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⑧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

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2020年1月试题] 答:(1)在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上,恩格斯有一段名言:“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不就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一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2)恩格斯这段话概括了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过程:社会交往的重复一习惯——习惯法一制定法(立法)。

(3)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历史来看,都是这样一个过程,只不过不同国家的发展进程快慢不同,或者虽然处于同一时期,但是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是什么?[补充] 答: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
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

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是什么?[补充] 答: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法律制度内部诸因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等)的内在和谐一致被打破,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及法律意识之间产生矛盾。

法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有哪些方面?[2014年1月试题] 答:法的工具性价值是从法这一客体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来理解法的价值的。从这方面看,法有以下一些价值:
(1)确认性价值,即确认其他价值的价值。

(2)分配性价值,即有分配其他价值(如财富、权利等)的价值。

(3)衡量性价值。法律往往对其所中介的价值,依其价值的大小多寡作不同的规定,从而法律就成了人们衡量不同价值的标准,具有衡量性的价值。

(4)保护性价值,即法具有保护其所确认和分配的价值的价值。

(5)认识性价值。法律规范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法具有提高人们认识,对人们进行一定价值观的引导的意识形态性、宣传性的价值。

法的基本特征(外部特征)有哪些?[补充] 答:①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
②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③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④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法的价值的分类如何?[补充] 答:①法所中介的价值。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法的确认性价值;
法的分配性价值;
法的衡量性价值;
法的保护性价值;
法的认识性价值。③法的本身的价值。包括: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
法有使社会稳定的价值;
法的使国家强制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社会原因是什么?[补充] 答:①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建立在生产关系之上的包括法律制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旧的类型的法或迟或早地必然被新的更高类型的法所代替。②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推翻代表落后生产力的阶级。

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是什么区别?[补充] 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加以划分的类别。凡是属于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就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则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形式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进行的划分。属于同一法系的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也可以是不同社会形态的法。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有什么区别?[补充] 答:法的实施就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被具体运用和贯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的权利义务有可能实现,也有可能实现不了。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过程和手段,没有法的实施法律就实现不了。要实现法律,就必须强化法的实施。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是什么?[补充] 答:①按照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程度,可以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实现是指必须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建立具体的联系,法律规范才能实现。其特点是:第一,主体各方应是具体的工或组织;
第二,一方实现权利赖于另一方承担义务;
第三,需要由权利人对义务兵人的主动行为。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的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必建立具体的联系,法律规范就可以实现的形式。②以法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标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③以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方式为标准,又可将法的遵守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法的适用的特征。[2008年1月试题] 法的适用的特征。[2009年7月试题] 法的适用的特征是什么?[补充] 答:(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诸如中国人民银行被授予中央银行的权力。

(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国家机关的活动具有多样性,并不都是法的适用活动。国家机关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者虽在其职权范围内但不是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都不属于法的适用活动。

(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减少随意性和偶然性,使法的适用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才能保证法的适用的正确和公正。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法的适用以法律规范为根据,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从而产生个别性的决定,即适用法律的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法的适用的种类有哪些?[补充] 答:法的适用的具体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基本分类:①以法的适用与执行法的职能的联系为标准,分为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没有出现违法的情况下,把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从而把一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所规定的目的、秩序和范围当中。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恢复被伤害的权利或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追究,给以制裁的活动。②以法的适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如授予荣誉称号,决定特赦等);
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如对民事、刑事、行政案的审判);
行政机关对法的适用(如行政处罚);
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的活动(如仲裁机构对有关纠纷作出裁决)。

法的适用阶段有哪些?[补充] 答:调查、分析事实情况阶段;
选择确定要适用的法律规范;
分析法律规范的含义,针对被适用的事实作正确的解释;
作出法律决定,产生适用法的文件;
将适用法的文件送达有关人员和机关;
执行阶段;
检查和监督适用法的文件的执行情况。

法的体系同法学体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补充] 答: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表现为,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的内容和范围。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法学体系属于社会思想意识范畴;
其次,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不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
最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并存。

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补充] 答: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为,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立法体系一般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反映法的体系。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法的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而立法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考虑到应用的便利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每一法律部门并不只表现为一个法律文件。有时,一个法律文件中包括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有时,则多个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才能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的外部特征。[2008年1月试题] 答:(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法的外在特征是什么?[2016年1月试题] 答:法的外在特征有:(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即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无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都是国家创制的法规。(3)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4)法是有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落实的规范。(5)法是以设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具有继承性的根据何在?[补充] 答:①新旧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社会关系、生产力等因素的连续性决定了调整方面的连续性,这是法的继承性的基本依据。

②法有自身演变的特殊规律性、独立性。法律文件的成就被新的法律制度所吸收,并得以继续发展。③法律调整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与该社会的整个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紧密联系。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补充] 答: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理学与其他法学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的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

法律关系的特征。[2008年1月试题]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补充] 答:(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
最后,它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益与义务的规范。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要分类有哪些?[2020年7月试题] 答:(1)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最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法律关系是具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 绝对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特定主体,另一方为不特定的主体,即权利人是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最典型的是财产所有权关系。相对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为特定主体,即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最典型的是债权关系。

(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合法行为的基础上。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律制裁,恢复被侵害的法律秩序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4)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在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最典型是民事法律关系。在隶属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隶属关系,一方必须服从另一方的合法命令。

(5)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这些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性质而作的分类。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规范,其性质存在很大不同,依据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具有不同的性质。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2015年1月试题] 答:(1)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它们通常是一般性法律关系或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基本的人权。(2)物质财富,指的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财产权的对象的物品和其他一切物质财富。(3)智力成果,指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指与人身不可分割的利益,如名誉、肖像、隐私、尊严、姓名等。(5)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和行为的结果,后者如服务行业的服务等。

法律规范的分类如何?[补充] 答:①法律规范按其职能和专门化,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以及专门化规范。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专门化规范不是产生法律关系的独立的法律根据。在现实中,专门化规范是同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它具有补充的性质。专门化规范主要包括:A.一般性规范(一般确认性规范)的任务是在法律上确认一些最主要的事实,如确认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等等。B.定义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它的任务是在法律上明确一定的概念。C.原则性规范(宣言性规范),它的任务是规定法律的目的、任务、原则。D.业务性规范,它的任务是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法律规范的生效、失效等等。E.冲突性规范,它的任务是规定某些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②按照法律调整的方式,调整性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③根据同个别调整的联系,即法律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这种规范又可依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程度,分为情况性的规范、必择其一的规范和任选的规范。情况性的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任选其一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④按照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的分类。自主调整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自行为一定意思表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的是任意性规范,与其相对应的是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补充] 答:①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行为规则,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守属性。②规范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时所应受到的制裁措施。③同一性。法律规范使用同一标准指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④逻辑性。法律规范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补充] 答:①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非法律规范或者是在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是非国家的组织制定的;
②非法律的规范是由习惯、传统、道德影响和一般的社会影响的力量(如团体内部的纪律)保证,而法律规范除了上述这些保证外,还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法律监督的构成如何?[补充] 答:法律监督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①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②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包括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守法的活动。③法律监督的内容。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都包括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

法律解释的分类如何?[补充] 答:①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可分为任意解释和伦理解释。②按照解释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规范性解释和个别性解释。③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④按照解释的方法的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

法律权利的概念以及特点是什么?[2014年7月试题] 法律权利的概念以及特点是什么?[2016年1月试题] 法律权利的特点。[2009年7月试题] 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012年7月试题] 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015年7月试题] 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017年6月试题] 法律权利有哪些特点?[2012年1月试题] 答: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有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权利具有下列特点;

(1)它以法律的相应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结果,它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的作为或不作为。

(2)它以权利人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实际上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

(3)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权利的享用有赖于义务的履行。

(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法律事实的种类。[2008年7月试题] 答:(1)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

(2)行为。指以当事人意志未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法律调整的方式有哪些?[补充] 答:基本的法律调整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禁止的调整方法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无论上述哪一种法律调整方式,都是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在集中的方法占主导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财政法等部门),“义务”和“禁止”的方式为主;
在非集中的方法占主导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劳动法等),“允许”的调整方式为主。因此,以上三种法律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积极义务”的方式用在人求人们准确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场合:“允许”的方式使人们有根据生活的需要和利益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这种调整方式最能使法律调整符合社会生活客观需要;
“禁止”的方式则是保证人们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

法律调整过程可分为哪几个阶段?[补充] 答:①第一阶段,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其特点在于确立了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根据,把一定的社会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的领域。②第二阶段,产生法律关系阶段。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关系的阶段。③第三阶段,法律上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其特点是包含在法律规范中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的具体行为尺度,又转化为社会关系参加者的实际行为,法在生活中获得了实现,法律调整到此结束。④第四阶段,法的适用阶段。这一阶段在法律、法规被自觉遵守的情况下不需要,在法律、法规不被遵守时才需要。其特点是有管辖权的机关,发布产生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

法律意识的分类如何?[补充] 答: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
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划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法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答:①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没有违法就没有法律责任。②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③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④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

法与道德的区别是什么?[2010年1月试题] 法与道德的区别是什么?[2012年1月试题] 答:(1)法与道德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以确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道德则在原始社会中就存在了,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性规范为主。

(2)法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

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在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

(3)法与道德的前途不同。

法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而道德还将继续存在。

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是什么?[补充] 答:①利益决定着法及其发展。第一,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第二,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第三,利益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发展。②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第一、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第二、法也可能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第三、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法与自由、秩序、正义的关系各如何?[补充] 答:①法总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的自由,并限制和排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法是能把阶级社会一定历史下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反对任意和专横,从社会生活中排除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②法所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秩序,是维护统治阶级行为自由和纪律的秩序。③法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的“正义”。

法所确认、体现和保护的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往往是并存的;
在具体情况下,它们之间会出现矛盾,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必须注意协调这些矛盾。

法制、法治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补充] 答: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

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实行的是法治。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民是主政治的组成因素。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

法治基本含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018年7月试题] 答:(1)法治即奉行“法律的统治”的治国方略 法治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法治首先指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种优于“人治”的治国方略。在现代社会,“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已成为多数国家和学者的共识。

(2)法治指依“良法”而进行的治理 依法治国的方略需要落实为社会的具体制度安排,要在制度安排中体现特定的社会价值理念。这就进一步对法的价值属性、法理念的特质等提出要求:依法治国即依“良法”治国,法治即“良法之治”。“良法”有形式方面的规定性,也有内容方面的规定性,这是更根本的,即要求法律适合时代的需要、人民的需要、生活的需要。

(3)法治也指在依法治理基础上形成的和谐秩序 依法治国,要求从秉持良法、从严格守法而形成一种以法律为主导的社会秩序,即要求从“法治国家”进而达到“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严格限制权力的原则,也是社会领域保障社会治理有效性和社会生括自主性的原则。依法治国要达到的和谐秩序的状态是这样的:法律被严格地遵守和积极地利用,各种权力受到合理、有效的约束,社会成员享有充分的自由与尊严,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发展,法律奎上信念深入人心。

封建制法有哪些特征?[补充] 答: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
维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
确保封建等级特权;
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的反抗;
宗教的戒律和教会法(在西欧)起过很大的作用。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哪些?[2015年7月试题] 答: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广泛性。行政执法活动广泛地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

(2)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的上下级之间都是管理和从属的关系。

(3)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职人员按照法律的授权可采取积极主动的职务行为,以履行其职责。

(4)行政执法活动具有灵活、高效、快速的特点。

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的特征有哪些?[2011年7月试题] 答:(1)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广泛性。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其管理的范围日趋庞杂,涉及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科技、公用事业、治安保卫、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几乎关系到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公民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2)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主动性。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同于司法机关,它不是以第三者的身份担任“中立”的裁判员,也不实行“不告不理”。当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行政机关必须主动适用法律,否则就是渎职。

(3)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对有关事项仅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补充] 答:目前,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由于社会关系极其复杂,多种多样,在考虑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时,还必须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方式。

划分法的部门的原则有:划分法的部门时,必须考虑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律规范的多寡,使各法的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适度平衡;
划分法的部门时,既要以全部现行法为基础,同时又要考虑法的发展,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
在划分法的部门时,在坚持从本国法制实际出发的基础上,要借鉴国外有益的法制经验。

简述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补充] 答: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的体系是一个内在统一,互相协调的整体。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原则相同。

(2)法的体系是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系统。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

(3)法的体系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统一体。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一个法的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2)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补充] 答: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①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③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补充] 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这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遵循着“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在现实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只有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假定,第二个因素是处理或制裁,这两个因素按“如果—则”的公式安排。这种法律规范被称做命令性规范,以区别于逻辑性规范。

简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补充] 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在我国,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没有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的限制或区别;
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在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允许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再次,在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加以保护;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追究。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坚持这一原则,对于防止任何人谋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仅,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惩治腐败行为,使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法律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抵制和肃清特权思想在法的适用中的干扰,对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2020年7月试题] 答:(1)法律案的提出 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即享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

关于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与人员,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此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2)法律案的审议 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阶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已经列入议程的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讨论等的活动。

法律案提出后要列入议程,必须经过一定程序。

(3)法律案的通过 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三个阶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经过审议的法律案正式表示同意与否的活动。在整个立法程序中,这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阶段。

(4)法律的公布 这是立法程序的第四个阶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将获得通过的法律用法定的形式公之于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并予以公布法律。

简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补充] 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经验,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必须把法的适用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首先,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其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要求司法机关首先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案件的性质,划清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犯罪)的界线。其次,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案件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维护合法权益还是处罚违法犯罪,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再次,要根据法律确定的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办理案件。同时,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的法律规定,不能违法办案,更不能背离法律规定另立标准,要努力实现诉讼过程的合法和公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紧密联系,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标准,处理案件不依据事实,就没有客观基础,不依据法律就没有客观标准。只有既以事实上为根据,又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法的适用中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用法适当。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补充] 答:①科学技术对立法工作的影响。A.对法的内容的影响,这不仅表现在法的反映客观规律上,更主要的表现在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的出现。B.对法律调整范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拓宽了法律的调整范围。C.对法的形式的影响,无论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结构形式,还是信息传递形式,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D.对法律技术规范的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大量的原本属于纯粹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带入到法律当中,并因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②法对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方面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③法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有抵制和防范作用。④发具有推动和协调国际合作的作用。

利益与法的实现的关系如何?[补充] 答:①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是法发挥作用的基础;
②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是什么?[补充] 答:①指导思想不同。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是唯心史观。所以他们都不可能对法律现象作出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②阶级基础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辩护的法学,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③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所谓“客观主义”。④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认为法是超阶级的,抹煞和掩盖法的阶级性是剥削阶级法学的重大特点。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不是也不能是超阶级的,而是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其次,与否认法的阶级性相联系,剥削阶级学法总是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存在决定意识,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决定于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再次,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把法视为是永恒的现象,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与国家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前进、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将消亡。

权利具有哪些特点?包括哪些内容?[补充] 答: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
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
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法律权利包括作出肯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利和要求主管机关保护的权利。其中作出肯定的权利是一种积极行为的权利,处于权利的中心地位。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补充] 答:①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
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②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应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③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
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同样,在法定范围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是义务人的义务;
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不予履行又是义务人的权利。

确定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有哪些?[2013年1月试题] 确定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有哪些?[2017年1月试题] 答: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要看它们的制定机关。如果是出自不同的国家机关,那么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按照各自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下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相冲突,如果相冲突则无效。如果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那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它们的效力等级。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要根据其内容和生效时间来确定效力。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被称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被称为“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如果是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则由其制定机关裁决。

(3)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非制定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一般均高于非制定法,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有例外。

如何理解法本身的特殊价值?2020年1月试题] 答:(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的价值。

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具有高度理性化、形式化的特点,能把主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自由、主动性、积极性和遵守一定的纪律、承担一定的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使社会生活避免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

(2)法有使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法是对社会生活参加者一定的需要和利益的确认,是对统治阶级所期望额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护。法是社会生活和谐化、稳定化的因素。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所以,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人类法律文化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结合实际,充分而深入地研究和创造性运用这种经验,完全可以使法这种社会调整器既具有稳定性,从而保证主体活动的安定、有序,又富有灵活性和活力。运用得当,法就是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法既体现一定社会、一定主体共识的“理”,也体现一定的国家权力。国家强制转化为法律强制,使之与一定的“理”相结合,就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了,从而法有了防治和限制现行法和依法建立、维护的法律秩序,也是国家权力经常性的表现。法具有公开性的特点,法律的制定过程、法律的公布、法律适用的公开(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案件除外),使国家权力和运用公开化,这点对社会生活主体具有重大价值,可以防止法律或执法者的偏私,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有利于动员社会舆论监督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有利于维护法律所中介的合法利益,防止由于权力的滥用而产生腐败现象。

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之间的关系?[补充] 答:“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香港、澳门、台湾只能是中国的一部分;
意味着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的主体部分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港、澳、台回归祖国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高度自治,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也不变;
意味着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两种制度不搞相互敌对,而要在一国的前提下长期并存,互惠互利,实现共同的繁荣和发展。“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一国两制”与解放前中国存在的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制度也是不同的。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
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如何理解法的社会阶级本质?[补充] 答:法的本质指法的根本性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法的综合。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规定法的阶级属性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表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潜藏在各种法的现象背后及深处,只有认真分析和研究各种法的现象,才能真正认清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采取的一种行为措施,是某种意志的体现。法既不反映超然于社会之外的神的意志,也不反映全体社会成员 的共同意志,而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其特点: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统治阶级个别成员利益的一种抽象;
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继承性与阶级性?[补充] 答:①创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必须摧毁旧法统。旧的法律制度体现了旧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旧的法律制度内,劳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不可能得以充分实现,对旧法体系的保存,就等于承认和肯定被推翻的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合法性。②社会主义法同样也具有继承性,它也有必要继承以往的一切优秀法律文化成果。③社会主义法律要坚决摒弃旧法中压迫劳动人民的社会政治内容,而对专门法律内容则可以选择地批判继承,对旧法的社会政治内容中包含的一些民主性、进步性、科学性的合理成分,尤其是广大劳动人民经过长期斗争所争取的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及相应的法律措施,不能简单地抛弃,而应批判的吸收。④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与其阶级性并不矛盾。在分析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继承性的关系时,要首先认清法的阶级本质,在此基础上才能使对旧的法律制度的批判和继承取得良好效果。但不能以阶级内容的对立而否定继承的必要性,拒绝吸收旧法中的合理、进步成分。

如何认识当代中国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调整系统?[补充] 答:①当代中国社会调整系统的各种规范,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目的使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②共产党的政策、特别是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础路线,为整个社会调整系统规定了活动的方向,是协调各子系统的“粘合剂”。③受具体历史条件和环境、国情的影响,当代中国的社会调整系统,有自己的特色。④当代中国社会调整系统中的各种社会规范,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从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形式、方式和起作用的机制,调整着社会关系。

如何认识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2016年1月试题] 答:(1)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活动中的意义。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原则对立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设计的法律规范不得同法律原则相违背,否则便会失去其效力。法律原则对立法还具有组织协调作用。如通过基本原则、部门法原则,可以把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庞杂法律规范组织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使之相互关联、相互配合、达到法律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 (2)法律原则在法的实施活动中的意义。首先,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它可以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提供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避免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任意和无序。其次,法律原则还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空白或漏洞。由于法律原则特别是公理性法律原则实际上就是伦理道德原则,因此,法律原则也就成为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联结点。

如何认识公平和利益的关系?在当代中国,如何正确认识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法应如何协调这一关系?[补充] 答:公平、正义实际上都是体现一定利益的主张,讲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合理分配、利益如何满足的问题。因此公平和利益的关系,实际上讲的是不同利益的协调。

在社会主义社会,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最正义的制度。人们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公平和利益是统一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还存在,多种、多元利益之间的差异还存在,人们对利益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会使利益关系发生更多更大的变化。因此,正义和利益在同一个基础上也存在着矛盾。

社会主义法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想,来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社会主义法兼顾公平与效益,实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从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兼顾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少数利益与多数利益;
在兼顾的基础上,不同的利益如有矛盾,采取个人和集体利益服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少数利益服从多数利益的原则;
最根本的是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补充] 答:①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社会主义法律是实行社会主义的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使命是建立、调整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②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国家干预的重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第一,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积极能动性反作用于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器,是根据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国家意志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第二,社会主义法律要确认、保护和发展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第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在社会主义法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此也必须调整好重要的是政治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保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必要的社会稳定。第四,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关于保护资本主义经济成份合法存在的规定,都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服务的。第五,社会主义法律也是用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违反这种规定的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③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社会主义法就其本质来讲,执行着比任何剥削阶级法都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如何正确理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补充] 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包括: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
②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③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要接受党的领导。但党的领导主要是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包办代替,包揽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同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的依据。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实质上就是忠实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以,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一致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司法机关是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的,各级司法机关都应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司法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仅与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权力机关发现司法机关办案有错误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此,司法机关应当尊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所说的“干涉”,是指干扰司法机关工作的非法活动,而不是指正常的批评和建议。司法机关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

此外,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和监督关系。这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台,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上级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干涉下级司法机关的活动,其领导和监督的各项工作只能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进行。

如何正确认识法律的继承性和法律移植问题?[补充] 答:①由于新旧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和法律制度的相互独立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代替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取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法律制度的继承性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表现在法律规则方面,有的表现在法律实践方面,有的表现在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方面。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不是对立的。法的阶级性指的是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社会政治内容、经济本质上的根本区别,在这方面是不存在继承的;
而法的继承性指的是不同类型的法之间的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方面的历史联系,在这方面根据新的社会需要和统治阶级利益是可以继承的。因此既不可能因为法的阶级性否定法的继承性,也不因为法的继承性否定法的阶级性。②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吸收、移植(即法律移值)是法律制度相对独立性的又一表现。当代世界法律制度,法律移植不仅发生在同一法律集团内部,而且在大的法律集团之间也发生相互吸收、借鉴的现象。

法律移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甚至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捷径。因为在当代世界,虽然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往往会遇到相同的社会问题,这样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处理同类问题上的法律手段。

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相互关系?[补充] 答:①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具有一致性。他们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来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②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存在着紧密联系。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对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件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重要武器。③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有所不同: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为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统一的阶级意志并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而党的政策也代表了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就其形式来讲它只是党的意志的表现。从实施上看,国家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而政党,即使是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也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对党员要靠党纪,对党外群众则要靠政策本身的正确、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和群众对它的信赖。从内容上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性要求明确、具体、肯定;
而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远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肯定。从相对稳定性上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一般说,法律总是在政策长期实施后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并参考借鉴了历史上以及别国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措施,而确定下来的行为规范,适用时间较长,而且它的制度、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从而使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把二者割裂、对立或者等同,都会导致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忽视党的政策在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树立二者辩证统一、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都是不可少的观点,树立既要靠党的方针、政策、也要靠法律,既要贯彻党的政策,也要执行法律的观点 如何正确认识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补充] 答: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社会主义法律首先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也要反映工人阶级最亲密的同盟军——农民的意志。它还反映了知识分子的意志。知识分子作为一个总体,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同时社会主义法律还反映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②社会主义法既是工人阶级意志的表现,也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但不是这些阶级、阶层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常的领导人,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③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同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机构实行各种民主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反映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④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阶级结构决定的。我国现在存在的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结构。这种结构同建国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有着不同的性质,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占有绝对优势,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这种经济结构相适应,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三支基本力量。此处,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只有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是人民的敌人。正是由于这样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社会规范的分类如何?[补充] 答:社会规范可按不同标准作下列划分:①按内容,即按调整什么样的关系,可主要分为政治规范、组织规范、文化美学规范和技术规范。政治规范是反映阶级、民族关系和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规范。组织规范是规定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成、机构和活动的内容与程序的规范/文化、美学规范是关于文化、体美、仪礼的规范。技术规范是人们使用劳动工具和其他技术手段必须遵守的规则。②社会规范按调整特点,即用什么手段进行调整,可分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社会团体规范。

社会规范的一般特点是什么?[补充] 答:①是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则;
②是针对每个人的,它要求某类人、在某种生活状况下都要按这种规范行为;
③为一定的社会集团所采纳的一般行为规则;
④归根到底,社会规范是被社会经济制度制约的;
⑤总是反映了人们调整关系,使之按照某个社会集团、阶级的愿望发展的企图,在阶级社会,它总是有一定的阶级倾向性;
⑥作为社会意识、社会文化现象,社会规范有继承性,可为不同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

社会调整发展的规律性是什么?[补充] 答:①每一个社会的社会关系客观上都要求有相应的、一定的社会调整,这种社会调整措施过多或不足都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②社会调整的发展大都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从浑一到分化的过程。③随着社会调整发发展,调整中的社会性因素,人的意志因素的比重呈增长的趋势。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什么?[补充] 答:①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②摧毁旧法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
③正确认识和处理摧毁旧法体系同批判继承旧法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继承性的根据是什么?[补充] 答:①社会主义经济是在旧的生产方式所提供的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下形成的,是刚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的,从而使新旧经济关系之间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连续性。因此,反映并决定于社会主义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法与旧法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历史联系。②法具有相对独立性。上层建筑中的许多因素对法的发展起着一定作用。任何一种经济基础的内容和要求转化为法和法制观念,那必须经过法学家、思想家、政治家的思维加工和创作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前人关于法和法学的优秀成果。③旧法中包含某些具有历史进步性和科学性的思想资料;
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政治统治,都要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这些内容社会主义法律都可以批判地加以继承。

社会主义法是如何调整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补充] 答:社会主义法不仅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它还直接调整和保护着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法律中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医疗保健、伤亡事故及工作时间的规定,就是通过保护劳动者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其次,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我国法律中关于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科研规程、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规定,都是为了人们正确运用于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充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最后,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我国法律中关于采用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奖励和保护科学技术发明和创造等规定如专利法等,都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科学技术从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如何?[补充] 答: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普遍原理,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关系,其实质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首先,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建立是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法离开一定的国家政权,既不能产生,也不能存在并发挥职能。由此可以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是社会主义法得以存在和发挥职能的基本条件。同时也可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有组织、有系统、规范化的表现。人民民主专政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一种力量。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必要要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必须依靠法律形式,没有宪法、组织法等一系列关于国家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的法律规范,国家政权就无法组织起来并正常运转;
社会主义法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规定了活动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需要将经过调查研究、民主制定、有科学依据的政策,通过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人人必须遵守的效力,以保障其贯彻实施;
社会主义法也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法不仅体现和保障人民内部的民主,而且是对敌实行专政的有力武器,只有保证人民的民主和实行对敌专政,才能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设必要的政治条件,同时也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思想文建设等各项措施的有力手段。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道德一致性的表现是什么?[补充] 答: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有共同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基础,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都服务于工人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从而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的什么?[补充] 答:①调整范围不同。社会主义法调整的只是那些要求国家权力干预和保证的、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具有根本的或最具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它不仅调整法律所调整的大部分社会关系,而且还调整法律所不调整的许多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等。②制定和实施的方式不同。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它的实施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则主要是由社会习俗、舆论等并依靠社会舆论来影响人们信念和习惯。③表现形式不同。社会主义法表现为准确的、成文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律、条例、决定等。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之中,即使有些道德规范有成文的形式,它们也不象法律规范那样严密、准确。④对人们的要求不同。社会主义法主要要求人们行为的协调,而不脱离开行为去单独过问人们的动机、思想;
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则着重要求人们内心的善良、思想境界的高尚。二者各有所用,不可偏颇。⑤产生和发展的前途不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社会主义法也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被共产主义社会的共同生活规则所代替。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则是作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前,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在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则将全面充分的发扬,成为全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准则。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是什么?[补充] 答:①社会主义法在培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中的作用:第一,社会主义法贯穿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精神。第二,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特别是高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情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奖励先进、树立先进行典型方面。第三,社会主义法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着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②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第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思想和原则,对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有很大的影响。第二,人们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不仅会做到自觉守法,而且会产生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容忍的正义感并与之作坚决斗争。第三,在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过程中,在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检察、审判活动中,道德风尚的指导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第四,社会主义道德还有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是什么?[补充] 答:①为改革开放指明方向,明确各项改革的任务、原则、方法、步骤等,促进改革进程;
②巩固改革成果,制裁破坏改革的行为;
③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是什么?[补充] 答:①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的、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②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有法必依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
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③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都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④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个体户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2011年7月试题]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哪些?[2007年1试题]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哪些?[2008年7月试题]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哪些?[2009年1月试题] 答:(1)有法可依。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的比较合理的、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2)有法必依。这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有法必依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
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执法必严。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4)违法必究。凡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和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保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如何?[补充] 答: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议法治的前提和基础。A.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
B.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C.社会主义法治的巩固和加强需要社会主义民主。②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A.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
B.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按人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
C.社会主义法治是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什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有什么特点?[补充] 答: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有其特点的:①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发展的自然现象,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把它们确认为一定的法律事实。②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关系,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③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不包括依社会生活客观规律发生的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社会过程。④法律只调整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⑤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集体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那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被国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国际环境等因素所决定。

什么是法律原则?如何认识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2018年1月试题] 答:法律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和内容的集中概括,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

(1)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活动中的意义。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原则对立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设计的法律规范不得同法律原则相违背,否则便会失去其效力。法律原则对立法还具有组织协调作用。如通过基本原则、部门法原则,可以把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庞杂法律规范组织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使之相互关联、相互配合、达到法律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

(2)法律原则在法的实施活动中的意义。首先,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它可以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提供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避免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任意和无序。其次,法律原则还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空白或漏洞。由于法律原则特别是公理性法律原则实际上就是伦理道德原则,因此,法律原则也就成为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联结点。

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其优点和不足之处是什么?[补充] 答: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其优点和不足之处是什么?[补充] 答: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有哪些种类?[补充] 答: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就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有:①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②监察监督,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③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审计监督分为财政和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律审计三种。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有什么作用?[补充] 答: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它是以工作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它与社会主义法相适应,是社会主义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思想保证。其作用表现在:①法律意识在法的形成过程中起着认识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作用。②法律意识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到调整的作用,并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法律意识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运用到解决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活动即法的适用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意识在公民、社会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2008年7月试题]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2009年1月试题] 答:(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

(2)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3)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

(4)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5)搞好劳教、劳改、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2010年1月试题] 答:(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上的平等。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试述法律义务的特点。[2010年1月试题] 答:(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对于义务主体来说,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而不管主体的主观愿望如何。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义务人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都是为了保证权利人利益的实现。

(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义务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是有严格的法定界限。对于法定范围外权利人的利益需求,义务人有权拒绝。

试述个别性调整与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2010年7月试题] 答:(1)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2)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法。

试述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补充] 答: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此外,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还须遵循以下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和含义是:A.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根据;
B.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适用法的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其活动过程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C.违法行政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行政和机关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原则的三个方面中,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具有法律根据,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追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是依法行政的保障。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这一原则要求:A.适用法的目的应与法律规定的目的相一致;
B.适用法的活动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对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条件的考虑,属不当考虑,是不合理的;
C.适用法的结果应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符合情理。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以最小的剥夺权利或设定最小义务的方式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事物本身的规律,符合社会道德、惯例和常理。

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2010年7月试题] 答:(1)宪法。

(2)法律。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

为什么说法律调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补充] 答:①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的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的中介;
②法律调整带有有目的、有组织、有保证、有结果的性质,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为什么说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补充] 答:①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在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条件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不可能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因为资产阶级政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它以巩固其经济基础,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为目的,而在本质上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本对立。②工人阶级只有通过革命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才能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社会主义法。

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补充] 答:①违法客体。任何违法都是被侵犯的客体,这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②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与法律要求不相符的意志行为。③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④违法的主观方面。即违法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违法。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补充] 答:①宪法。是基本的法的渊源。②法律(狭义)。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其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和规范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④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国际条约。

我国法律生效的情况有哪几种?[补充] 答:某些法律本身明确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
某些法律本身明确规定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某些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生效实施。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2016年7月试题] 答:我国法律适用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次,要求适用法律准确。最后,要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合法。首先,法律适用机关处理案件要有法律依据,而不能自立其他标准,或者依据其他非法律的标准。其次,法的适用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

(3)公正、合理。这是指法律适用行为要尽量符合社会主义邻里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正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4)及时。这是指法的适用活动在保障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注重效率,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办案,及时结案,不能拖延。

30.我国法学体系的六大分支包括哪些?[2019年7月试题] 答:(1)理论法学 这是研究关于法的本质、发展规律等基本原理、学说、概念的学科,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2)法律史学 这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包括法律制度史、法律文化史,法律思想史。(2分) (3)国内部门法学(1分) 这是研究法的不同部门的法学学科,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烟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生态环境法学等。

(4)外国法学 这是专门以外国的法律制度和学说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5)国际法学 泛指一切研究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国家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刑法学等。

(6)边缘法学 这是法学与其他科学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包括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理学、司法统计学等。

我国科学立法原则的主要要求有哪些?[2015年7月试题] 答:科学立法原则要求:
(1)立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具体而言就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现实国情和实际,以此作为根本依据,而不能脱离、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

(2)立法工作必须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要反对脱离客观实际,主观主义地为完备法制而进行立法,甚至照搬照抄外国法律的倾向;
也要反对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抓紧时机去完备法制的倾向。

(3)立法工作必须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立法者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广泛了解社会发展的需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使立法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才能制定出符合客观需要的港律法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2007年7月试题] 答:(1)宪法;

(2)法律;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划分。[2007年1月试题] 答:(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分主导部门和基本法律部门;

(2)主导部门宪法;

(3)行政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刑法;

(9)诉讼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2014年7月试题]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2016年7月试题]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和要求。执法为民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广泛人民性。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征。通过法治实践活动追求公平正义,就是要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得到法律表达,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维护和实现。

(4)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服务的大局,最基本的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就是迈向和谐社会所必须的改革、稳定和发展等。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政治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必要前提和强大推动力。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2007年1月试题]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2008年7月试题]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是什么?[2010年1月试题]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是什么?[2019年7月试题] 答:(1)正确。

首先,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实充分;

其次,定性要正确;

第三,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

(2)合法。

首先,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其次,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

(3)及时。

首先,及时办案,及时结案,不拖延推诿;

其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

第三,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要在法定时限内,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尽快审结案件。

(4)合理、公正。

首先,审判机关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

其次,法的适用的结果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的综合需要,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正要求。

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补充] 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017年6月试题] 答: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大致有:
(1)司法为民原则。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在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中都要尽最大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等。简单地说,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要亲民、便民、利民、护民、爱民。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经验。这一原则在我国多部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把对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以任何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法的适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3)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

(4)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其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其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主要有哪些?[2015年1月试题] 答: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有如下几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人民的治国。这是说,依法治国的最终主体是人民。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管理、治理这个国家。国家的所有权、治理权和受益权从根本上看属于人民。遵循人民民主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

(2)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治国。宪法也早己确认党是我们国家一切事业的领导力量。依法治国方略从提出到全面落实,都是在党的主导下进行的。党的领导本身也会推进依法治理。党的依法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恰恰是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关键环节。

(3)确立宪法法律的至上性。这是说,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宪法和法律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具有最高的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尊严。依法治国是依宪法治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宪政之国。这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切实保障宪法在效力上的至高性,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内部协调性。

(4)依法治国是依“良法”治国。这要通过健全的法律程序,保障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正立法,使得所立之法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利益要求和呼声,保障基本人权与人的尊严,使法律制度设计在价值指向上以追求公正、约束权力、保障权利、促进发展等为己任。

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什么?[2014年1月试题] 答:(1)解决纠纷,塑造权威。司法适用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司法活动是解决纠纷的最正式、最程序化的方式。

(2)适用法律,发展规则。在出现法律缺漏或空白之时,司法起到了一种“准立法”功能。司法裁判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与立法活动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3)维护政治秩序,强化国家权力合法性。司法适用活动有助于把社会中存在的激烈的矛盾和利益转化为具体的诉讼问题加以解决,从而缓和剧烈的社会动荡、避免大规模的动乱和社会的崩溃。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更是国家的权力活动。国家借助于树立和强化司法的正义形象,而强化自身的正当性。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补充] 答:①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②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③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国两制”的含义。[2007年7月试题] 一国两制”的含义是什么?[补充] 答:(1)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

(2)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中国主体部分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高度自治。

(3)两种制度不是并列的,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互惠互利。

义务具有哪些特点?包括那些?[补充] 答: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
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行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和接受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

影响法的实施的主要因素有哪些?[2013年7月试题] 影响法的实施的主要因素有哪些?[2015年1月试题] 影响法的实施的主要因素有哪些?[2016年7月试题] 影响法在社会生活中实施的主要因素有哪些?[补充] 答:影响法的实施和实现的主要因素有:
(1)立法的“良善”程度影响法的实施状况。良法的社会认同程度会更高,自然更容易得到社会更大程度的支持和自觉服从,这种情形下国家执法的成本会更低,国家强制力的使用会更少些,而法的实施程度会更高。

(2)国家执法力量的强弱影响法的实施状况。一个国家所能利用的执法资源越多,执法力量越强,其法律得到实施的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加以保证,纵有良法美制也不能自然得到实施。

(3)社会主体的道德和守法意识水平影响法的实施状况。社会的守法氛围浓厚,社会的公共道德感强,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强,法与社会道德的契合程度高,那么人们更容易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法律实施的成本就低,实施效果则更好。

(4)社会习惯和传统的惯性力量影响法的法律实施状况。在法律制度建构中,确认已有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传统或常规的法律法规,更容易被社会主体理解、接受和遵守。这类法律的实施成本会相对较低、法的实现程度会相对较高。

(5)其他社会治理的水平影响法的实施状况。社会生活中总是有多种多样的社会治理方式,有多重参与治理的组织。这些组织的治理能力强了,正式的法律组织的压力就小了,这有助于法律组织更集中解决重大纠纷,从而也就提高了法的实施的质量。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有何特点?[补充] 答:①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
②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③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④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补充] 答:①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社会关系,那种社会关系没有财产的不平等,没有阶级的划分;
而法则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这是带有阶级性的社会关系。②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而法则反映了政治上、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③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
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制定或认可的。④原始社会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
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⑤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缘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
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的生效。

怎样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补充]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民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既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而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又是国家的主人,就必然要求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处理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时,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权力,任意禁止或命令,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权谋私。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指权利的平等,而且也包括义务的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只尽义务的一致性,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我国社会主义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不承认身份的特权),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2008年1月试题] 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是什么?[补充] 答:(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2007年7月试题]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补充] 答:①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出发点和灵魂,它首先要求法的创制必须根据客观实际,必须依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其次,法的创制必须把现实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②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指在法的创制中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作出灵活的规定。③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
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④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可以根据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以推动社会的发展。⑤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指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机关、 组织均无权创制法律;
同时,国家专门机关在创制法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和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个基本法律部门分别是什么?[2018年7月试题] 答:(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

(2)行政法部门;

(3)民商法部门;

(4)经济法部门;

(5)社会法部门;

(6)刑法部门;

(7)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法律与习惯的冲突与协调?[2017年1月试题]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法律与习惯的冲突与协调?[2018年1月试题] 答:习惯代表了社会生活的“乡土性”、地方性方面。社会习惯的范围比较宽泛,如传统风俗习惯、民族生活习惯、乡村约定性规范、商业性惯例、交易习惯等。

(1)法与习惯的关系呈现出复杂情形:习惯对法有积极作用,也会有消极作用;
同样,法律对习惯的维系有积极作用,也会有消极作用;
法律可能取缔习惯,习惯也有可能对抗法律。

(2)在中国这样一个正在急剧社会转型而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很多按照民间习惯进行的行为,可能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甚至有可能被国家取缔。社会习惯往往被视为落后的、阻碍社会进步的应该被改造的东西,而法律就充当了改造习惯的重要工具。这便导致了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3)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发挥法律的功能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法律永远要为习惯等其他的社会调整措施留有余地,也要充分尊重其他的社会调整方式。国家应该正视其积极功能,尤其是对于避免纠纷,解决纠纷的功能。这样,法律调整的最大潜力才有可能发挥出来。

(4)国家法律的强势和强制,可以克服民间习惯调整的某些弊端,比如某些习惯规范蔑视人权、助长特权、过于封闭保守等。在涉及到国家的基本责任、严重刑事犯罪、基本人权保护等问题上,法律应该保持其优先性和强硬姿态,不能轻易向民间习惯妥协,而需要以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当然,在这类司法案件涉及到个案正义的情形时,仍需要考虑民俗民风习惯、宗教等因素。

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补充] 答:①反对封建特权,宣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③主张契约自由;
④主张法治原则。

作为我国法治国家标志之一的“法的形式合理性”标志有哪些具体要求?[2013年1月试题] 答:法治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具备一些基本品格,即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合理,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形式理性原则。这要求从具体规范的构造到法律体系的建构等,都要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具体而言:
(1法的一般性。这是指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而设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同样的情况应受法律上的同样对待。

(2)法的公开性。这是说,法律必须公布,使所有人有机会了解法律的内容。立法的公开性是法律公正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3)法的明确性。这是说,法律对所调整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规定必须是清晰的,这样才能使人们能够认识到行为的界限,从而有效地指引人们的行为。

(4)法的稳定性。这是说,法律不能太过频繁变动,不能朝令夕改,这样才能稳定人们行为的预期,提高社会信任的水平。

(5)法的可循性。是说,法律只能规定和要求社会大多数人有可能做到的行为,而不能不切实际地对国民规定那些人们事实上做不到或者绝大多数人很难做到的事情。

(6)法的可诉性。这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7)法的体系完整性。从法律体系的结构来看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要尽量做到体系完整、统一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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