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 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 2020.09.30
实施日期
: 2020.09.30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 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优化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各供应商: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现将《青岛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0 年 9 月 30 日
青岛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促进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建立的供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电子化平台完成商品、服务等采购交易行为的执行操作平台。
第三条
青岛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青岛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卖场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做到依法监管、有效竞争、便捷高效。
第五条
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电子卖场交易活动,根据需要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电子卖场相关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市)财政局依法负责辖区内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监管工作。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六条
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网上直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和二次竞价五种,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七条
网上直购
采购人在线提交采购需求,电子卖场按照商品标准化原则提供检索结果,采购人综合考虑性能、价格、服务等因素,在最低价上浮 5%范围内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电子反拍
(一)发布反拍公告。采购人创建电子反拍项目,在线提交采购需求,按照商品标准化原则确定采购标的,发布电子反拍公告,明确采购数量、最高控制价格、降价幅度等竞价规则。
(二)反拍竞价。供应商应当在反拍公告发布后 24 个小时内进行报价。报价金额全程公开,在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多次报价,以其中最低报价为准。参与反拍的供应商
少于三家的反拍无效。
(三)确定反拍结果。报价结束后,按最低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成交价不得高于该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的报价。
第九条
网上竞价
(一)发布竞价公告。采购人创建网上竞价项目,在线提交采购需求,发布竞价公告,明确采购数量、最高控制价格和竞价时限等。
(二)在线竞价。供应商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提交竞投商品相关参数并报价。竞价实行背对背方式,在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多次修改报价。参与竞价供应商少于三家或参与品牌少于三个的竞价无效。
(三)确定竞价结果。系统按最低评标价法自动确定报价最低的 3 名供应商为候选人。候选供应商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报价相同的,按报价时间先后依次排序。成交价不得高于该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的报价。
采购人认为排序第一供应商的商品参数或相关服务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电子卖场平台予以公开,按候选顺序依次确定成交供应商。若采购人认为所有候选供应商的商品均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电子卖场平台予以公开,此次竞价采购项目作废。
第十条
定点采购
(一)比选。采购人综合考虑供应商专长、资质、价格和服务质量等因素,自主选择符合需要的供应商。网上公布的服务价格为供应商必须履行的价格上限,鼓励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价格协商。
(二)成交。采购人提交定点采购成交通知书,供应商在线确认。
第十一条
二次竞价
(一)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制作并上传二次竞价文件,列明采购需求、评审指标、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发出邀请。采购人在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库中自主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发出二次竞价邀请。
(三)确认响应。供应商收到竞价邀请后,如有意向参加,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确认发出后,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撤回。
(四)组织评审。采购人应成立三人以上采购小组,对于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按照二次竞价文件规定的评审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形成评审报告。
相关评审规则应当参照服务类商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评审规则要求,对价格、服务等评审因素进行量化,细化评分标准,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提交二次竞价成交通知书,供应商在线确认。
第十二条
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确认,期满后系统将自动确认。
第十三条
交易确定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 2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交易管理平台公告并备案。网上直购、电子反拍交易方式在交易确认时,由系统自动生成采购合同并备案。采购内容明确、单一的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认为不需要签订合同的,可以成交通知书代替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采购人收取货物或接受服务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小组人员名单(验收小组人员不能参与采购和评审)和验收结果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订立合同双方发现任意一方违约或供应商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不符合法定及约定标准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从电子卖场以外采购或者进行招标采购。
(一)采购项目经网上直购和网上竞价(或电子反拍)询价,供应商报价均高于项
目采购预算的(采购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相关供应商报价截图)。
(二)电子卖场以外供应商报价低于电子卖场内供应商同一商品最低报价 5%以上的,采购人提供同一时间电子卖场最低报价截图证明和其他供应商报价证明。
(三)因需求特殊,电子卖场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纳入电子卖场交易的货物、服务品目,通过公开招标、公开征集、竞争性磋商、与上级财政部门共享等方式确定入驻供应商。
第十八条
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合法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属于电子卖场交易品目的生产厂家、经销商或者服务提供方等,且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上述品目商品或服务;
(六)入驻电子卖场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遵照监管要求如实报备基本信息,承诺遵守电子卖场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电子卖场管理要求,如实完整录入商品和服务信息,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维护工作。供应商对录入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
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生产厂商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并不得明显高于该商品社会公允价格,且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承诺折扣率;
(三)商品价格变动,或者商品主要参数、服务承诺、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的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四)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其他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事前公开有偿收费标准,否则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五)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之外实施的促销活动或优惠政策,应当同步在电子卖场实施。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交易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维护,采购订单受理、确认,售后服务及纠纷处理等。
第四章
采购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按照批准的预算编报采购计划,依照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有关程序组织采购活动,严格组织履约验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不得索要或者接受未在电子卖场明示的赠品等利益。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不得将超过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电子卖场采购。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对电子卖场交易应当实行台账管理,相关采购档案按规定保存十五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其中违反交易规则的应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的采购、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的通知》(青财采〔2019〕19 号)、《青岛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青财采〔2020〕14 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采购人、供应商未履行电子卖场采购程序、无故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以及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活动中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质疑答复,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予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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