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劳动法普法

来源:护士资格 发布时间:2020-03-30 点击: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

 1、《劳动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下列行为:(1)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 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 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4)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中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3、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4、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1)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5)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6)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7)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的;(8)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3)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4)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5)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结请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普法宣传资料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3、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5、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7、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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