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篇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点击:

2篇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篇一         为全面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打击非法”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组织机构 成立xx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综合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布局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科学布点、方便群众、控制总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技术,不断提高零售点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控制零售点审批数量,市区内数量控制在23个以内,不再增加新的零售点,各乡镇(街道)要合理规划布局本区域内零售点的位置,严格控制数量,不超过上年的数量,并逐年减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审批应以去年参加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零售者的申请为主,不受理新的零售者的申请。

(二)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5.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以下单位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山林防火区;

7.全市城乡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

8.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结合所辖区域和行业管理实际,设置的禁止燃放区域。

(四)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严禁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4.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5.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易燃易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等安全警示标识;

6.严禁有明火,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7.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8.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五)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5.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审查表。

(六)时间安排 各乡镇(街道)临时零售点受理及初审时间:2021年1月4日至1月15日 市应急管理局审批发证时间:2021年1月18日至1月22日 农村临时零售期限:2021年1月28日(腊月十六)至 2月27日(正月十六)
市区内临时零售期限:2021年2月4日(腊月二十三)至 2月27日(正月十六)
市区内临时零售点审批时间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综合执法局共同确定。

(七)工作步骤 1.各乡镇(街道)要严把审查关。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对照《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审查意见表》,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材料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2.由市应急管理局复核审批发证。

3.凡在2020年经营管理中被吊销许可证的、在检查中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零售点和经营者,原则上不予审批。对诚信守法的零售点和经营者应予优先考量。

四、工作职责 (一)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1.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

3.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布点审批;

4.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5.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公共、燃放安全管理;

2.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

3.侦查、查处非法采购、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案件,对收缴的烟花爆竹进行销毁;

4.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2.对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3.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市综合执法局职责 1.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选址;

3.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依法取得合法的占用公共资源资格;

4.负责清理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周围的明火、烧纸点和有明火的小吃摊床等。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对已取得《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零售者办理合法经营手续;

2.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设置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非法、违法行为。

(七)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本辖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申请和安全条件的审查;

2.负责本辖区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与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等部门联合查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全国烟花爆竹较大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监管。

从即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安全监管。

(二)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或违规加装隔板等不合格产品;
零售单位存在采购和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擅自变更许可经营地点、无证经营、超限量存放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三)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各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要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各部门和岗位。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凡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责任不落实,没有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导致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篇二  为切实做好xx市2021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xx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xx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方案》、《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组织规划布点。

  全面推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连锁经营,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政策,通过科学布点规划大幅压减烟花爆竹销售店(点)数量,推进统一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安全管理,有效提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从2021年起,全市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部纳入连锁经营管理,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日常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管理相应责任,形成规范有效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有力保障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的安全。

2021年起,根据非禁放区域常住人口总量,按照街道及人口分布情况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放区域内禁售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设置零售店(点)应适当远离禁放区域。非禁放区域设置零售店(点)数量原则上每1万人(按照非禁放区人口计算)不得超过1家。按照每个镇街人口情况统筹进行名额分配控制,结合实际进行布点,科学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选址及外部距离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通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进一步落实经营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经营条件,规范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行零隐患准入,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稳定。

  二、连锁经营推广模式 (一)鼓励发展直营零售店(点)。

直营零售是指由批发企业出资设立并派员工直接经营管理,统一调度安排进货、储存、销售等业务,获取全部收益,承担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经营条件具备的批发企业增设直营零售店(点)。

(二)全面推进连锁经营。

由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以统一安全管理为核心,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产品营销和利益分配为纽带,明确双方的烟花爆竹供应、配送、储存、销售、日常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三)严格零售店(点)许可。

对申请办理零售店(点)的,要与批发企业签订连锁经营协议。市应急局进行许可时,在满足法定安全条件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无违法行为记录、单层独栋建筑、经营场所面积大、营业用房楼层低、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等因素。

  三、连锁经营安全管理要求 (一)统一标识标志和形象。

批发企业要强化品牌意识,加强品牌推广,设计注册品牌标识或标志,统一装修风格、统一招牌店标、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工装形象、统一服务理念、统一营销推广。招牌店标应挂在零售店(点)显著位置,载明经营地址、许可证号和举报电话等,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压缩非法违法经营空间。

(二)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批发企业要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实行统一的安全管理,组织、督促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合法合规、内容统一”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储存仓库(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三)统一安全教育培训。

批发企业负责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素质、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从业人员应依法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条件。

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对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统一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或悬挂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品,提倡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不断提高零售店(点)安全保障能力。

(五)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

批发企业应当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造册,及时全面记录销售产品流向信息,指导、督促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采集流向信息,实时传送至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销售,应当依法签订安全买卖合同,建立零售店(点)购销台账,严禁购买和销售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严防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六)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

批发企业要结合连锁经营实际,认真分析连锁经营各环节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组织制定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火灾爆炸、燃放安全、盗抢丢失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按预案要求健全应急处置组织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设备。

(七)统一运输配送服务。

批发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销售产品种类、规模相适应的运输配送服务能力,配备符合要求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或与有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配送合同,为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严禁零售店(点)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八)统一公共安全宣传。

批发企业要指导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在经营过程中开展公共安全宣传活动,宣传我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及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九)统一检查考核。

批发企业要对其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连锁直营店安全管理、经营销售、培训教育等内容,按照销售淡季每月不少于一次,销售旺季(春节期间)每周不少于两次的频率开展安全检查。日常管理中,批发企业要加强对零售店(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奖惩,检查和考核台账要留案备查。

(十)统一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批发企业要将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纳入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零售店(点)和零售活动作为风险点进行风险分析管控,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烟花爆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清单化。

  三、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受理镇、办事处初审合格的业户名单,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合格业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对现场踏勘合格业户从业人员的考核,办理发证等有关事项。

  四、2021年度烟花爆竹销售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
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实行经营业户申请,各镇、办事处初审布点,市应急局复审定点并许可发证的工作程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连锁经营为30天(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直营经营为1年。

  五、零售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要求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籍贯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零售地址 零售点面积 进货公司 进货数量 烟花类(   )箱 爆竹类(   )箱 申请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六、禁放区域
xx外环—xx路—xx路—xx路—xx路—xx路—xx路—xx路—xxx路—xx路(规划中)—国道204—南外环(xx路)—xx路—xx路及西向延长线—生态大道xx河道—xx湾高速—xx河道—生态大道—xx路—交大大道—xx路—xx河右岸—xx东路—站前大道—国道204—xx大道—原北外环形成的闭合区域。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线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若沿路村庄、小区、企业、单位跨越道路的,该范围外延至该村庄、小区、企业、单位实控的所有区域。

  该范围划定区域以河为界线的,以分界的河道中心线为界线。

该范围以水库库岸为界线的,以临近禁放区域的实际水面线为界线;
以水库大坝为界线的,以大坝远离禁放范围的坝沿为界线。   七、申报材料和发证范围
(一)申报材料
1、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4、经营场所周边情况平面示意图;

  5、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工商核发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7、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8、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

  9、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

  10、与镇、办事处签定的安全责任书;

  11、烟花爆竹安全防火《现场处置方案》;

  12、与批发企业签订的连锁经营协议;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单原件、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填写日期,由经营业户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发证范围
xx市禁放区域外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并经所在镇、办事处和市应急局审查合格的申请业户。

  八、零售许可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
首次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业户,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曾经申请过的业户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专门经营烟花爆竹的工商营业执照,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0日到所在镇、办事处应急办报名。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7日由各镇、办事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和布设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踏勘,并于2020年12月28日将初审合格业户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盖镇、办事处公章)汇总报送xx市行政服务大厅西楼三楼4号后室。经镇、办事处初审合格的业户,到所属镇、办事处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承诺书》等行政许可材料,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然后将应提报的全部申请材料按照顺序整理成册(文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并用黑色笔填写),报所属镇、办事处应急办进行材料的初审。各镇、办事处对申请业户提交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分管领导在审查意见栏填写“该经营场所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其他条件符合应急管理部2019-08-12发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经营条件要求,同意审批。”意见并签字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交申请业户,应急局进行现场踏勘时初审合格申请业户能如实、及时提供备查。

  (二)受理
1、业户到镇、办事处报名后,由镇、办事处对零售现场进行初审,将合格名单上报应急局驻大厅窗口,应急局现场踏勘后,由合格业户带齐申请材料于2021年1月20日-2020年1月22日自行到xx市行政服务大厅西楼三楼前台进行申请。

  2、应急局对决定受理的业户出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发证
应急局收到镇、办事处上报的合格名单后,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5日对业户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合格后由应急局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考核。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首次申请业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及时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

  九、烟花爆竹零售有关规定
(一)零售业户必须从我市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xx市蔬菜杂品综合商店和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无合法资质批发企业、外区市或其它非法渠道进货;
禁止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外的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产品以及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和违法违禁烟花爆竹产品及xx市公安局、应急局禁止燃放的其它烟花爆竹产品。

  (二)零售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300箱或总药量不得超过300千克,且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不得设立储存仓库。经营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必须符合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载明的范围。   
(三)不得流动经营、店外经营、异地经营、摆摊设点。

  (四)严格实行安全封签制度,凡未贴统一印制的烟花爆竹内、外安全封签的,不得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

  (五)烟花爆竹经营业户应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挂牌经营,一点一证;
禁止一证多点;
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六)经营业户于2021年3月1日-2日将许可证交回应急局大厅窗口,同时向供货的批发单位申请退货或代存烟花爆竹,严禁私自存放或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十、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各镇、办事处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应急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要严格许可程序,严审申请材料,严控许可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流程组织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初审工作。

  (二)各镇、办事处要深刻汲取历年来全国发生的烟花爆竹经营期间安全事故案例教训,针对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方案,合理规划布点,严控布点数量,明确禁止设点的场所和路段,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做好申请登记。

  (三)严把许可初审关。各镇、办事处要按照标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周边和内部安全条件进行首次现场勘验,认真核对许可资料,对需要核对经营场所产权证等原件材料的,必须查看原件进行确认,资料不齐的及时告知业户进行补正。为防止申请业户在初审和复审出现经营场所不一致问题,镇、办事处初审时须对经营业户申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拍照,并将照片的纸质版和初审合格名单一同上报应急局。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业户一律不得上报,在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有此类情况,取消该经营业户本年度申请资格并将在2021年上半年对镇、办事处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户逐户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人和监管措施,逐户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与零售经营业户签订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协议》和烟花爆竹回购、代存协议,临时零售许可到期后,对零售经营业户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统一存放在具备安全存储条件的仓库内,严禁无故拒绝代存或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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