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来源:执业医师 发布时间:2020-08-06 点击:

 市政道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1 组织管理 (1)成立由项目经理为首,各施工作业队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施工现场的消防、治安保卫、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

  (2)项目部与各参施作业队主要负责人须签订消防、治安保卫、职业健康等各项责任状,参施作业队主要负责人与其主管单位须签订责任状,使得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3)项目部设立专职治安员、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专职的保卫管理人员承担工程的消防、保卫管理、职业健康的协调工作,负责本项目上述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项目经理 主管副经理 项目部治安监管员 主管副经理 工 程 计 划 物 资 设 备 行 政 保 卫 技 术 质 量作 业 队 队消防治安管理员 专 职 卫 生

 传递。

 (4)作业队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成立管理组织,建立管理体系,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专职的保卫管理人员承担工程的职业安全消防和保卫管理工作,以及信息的收集和向项目部传递。

 (5)劳务分承包方根据情况设立专兼职安全员、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6)各级安全员必须具备满足本岗位要求的素质和北京市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有丰富管理经验、管理能力的人员承担,其他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内部培训合格的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所有上述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能力由本单位进行控制,项目部进行备案存档并进行监督检查。

 (7)所有在施单位都必须编制明确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2 基本要求 (1)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同时,项目部同时与该作业队签订《消防安全、保卫、职业健康协议书》,协议中要根据该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补充条款,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和管理范围。

 (2)项目部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保卫、健康例会,及时向作业队传达消防、健康、治安保卫的管理方针、目标,明

 确管理要求,总结近期工作情况,交流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信息,传达上级有关要求,布置相关工作重点。

 (3)为加强宣传教育,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牌等标识;现场张贴应急程序及安全规则的相关海报;各种设备的安全保护、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使用制度、用火证管理制度等等宣传资料。

 (4)建立消防、治安保卫、职业健康应急处理预案。

 1.3 消防保证措施 1.3.1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前一段消防工作的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消防工作。

 1.3.2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火栓周围3m以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消火栓进水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

 1.3.3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最远点。消防泵房应用非易燃材料建造,设在安全位置。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短路器的上端,并设专人值班。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1.3.4 各承包商对重点防火部位、易发生火险部位,应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材,随工程进度而及时增加干粉灭火器。消防器材应保证灵敏有效,干粉灭火器必须按规定时间

 更换干粉,灭火器材必须在经市消防局批准的销售单位购置,不得购置对环保有影响的灭火器,对购置的伪劣器材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3.5 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在寒冷季节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1.3.6 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电、气焊工的持证上岗制度。无证人员和非电、气焊工人员一律不准操作电气焊、割设备,对电焊、氧割等明火作业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定确保安全,电、气焊工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操作前,要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开具用火证,并配备灭火人员和灭火器材。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时,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消防人员必须对用火严格把关,对用火部位、用火时间、用火人、场地情况及防火措施要了如指掌,并对用火部位经常检查,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1.3.7 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落实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1.3.8施工现场内不准住人。特殊情况需要住人时,要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1.3.9 施工现场内禁止易燃材料随便搭设更衣室、小工棚、小仓库。施工现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

 量进入,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上述物品进场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发给《特种物料进场许可证》方可进场,对于擅自进料或超过批准数量进料的,按消防法规及内部规定追究主管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1.3.10 施工现场内因施工需要使用易燃的稀释剂或添加剂时,应在工程结构外调制完毕后进入工地内使用,各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易燃物品应及时清理,消除火险隐患。

 1.3.11施工现场内严禁违章吸烟。

 1.3.12 施工现场内和办公区,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或大功率取暖器进行取暖。

 1.3.13 现场施工要坚持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特别是在进行电气焊等危险作业时,防火安全交底要具有针对性。

 1.3.14 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进行冬施保温。

 1.3.15 在防水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防火预案,采取行之有效的防火措施,对防水材料的运输、使用,应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施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1.3.16施工中,对所用的木料必须加强管理,进场的新、整材料,要集中码放、整齐有序,并设专人看管,专门配备灭火器材。拆模后的木料要及时清运至专用木料周转场地,并严格管理。废旧木料要及时清运出场,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1.3.17施工现场内的供、用电线路、电力设备须由正式统一安装,严禁私接电线和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线路接头必须良好绝缘,不许裸露,开关、插座须有绝缘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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