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07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行动方案等] 员工安全生产文章800字

来源: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9-09-09 点击:

  闽安委(2007)4号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卢展工书记“确有成效,来之不易,干万珍惜,重在持续”和黄小晶省长“安全生产事关全局稳定,去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得有成效,继续总结,坚持好的做法,新的一年要更上一层楼”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李川副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部署,精心运作,切实抓好道路交通、煤矿安全等重点领域的攻坚,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在运作中保持持续、在持续中实现提升、存提升中求得实效,使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2007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行动方案。
  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自觉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服从服务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以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进一步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倡导安全文化,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依靠科技进步,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发展,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稳定的安全发展环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重点要“实现一个目标,推进两个攻坚,抓住三个重点,强化四个保障,落实五项措施”,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实现一个目标
  确保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的基础上再下降2%以上,控制在4525人以内;各类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在97起以内,比2006年控制目标下降8.5%以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相对指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下降幅度之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力争有更大幅度的下降,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推进两个攻坚
  (一)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攻坚。继续把道路道路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动配合、积极协调、督促交警、交通等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重点抓好七项工作:一是分解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落实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并分别在4月份和10月份对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二是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建立更加紧密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三是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力争在今年三季度实施;四是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客运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督促抓好落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五是协调、推动交通部门制定出台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六是协调、推动交通、交警等相关部门,抓好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的建设,督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推进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七是督促各相关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监管和整治,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打击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等,强化道路交通的路面监督管理,督促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大治理超载超限运输力度。
  (二)推进煤矿安全攻坚。确保关闭整顿工作到位,资源整合有效推进,日常监管监察切实加强,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年煤矿死亡人数力争控制在45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2.5以内。主要抓好六项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确保上半年完成关闭29对矿井的任务;二是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资源监管,合理规划开发煤炭资源,鼓励国有煤矿兼并改造中小煤矿,有效推进煤矿资源整合和矿井改、扩建工作,使列人计划的91对矿井整合为62对矿井的任务尽快完成,使113对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通过改扩建走出困境;三是按照李川副省长在省煤集团工作会议上的要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把国家的资源配置给省煤集团所属煤矿企业,支持、配合省煤集团做强做大;四是进一步加强以水害防治、“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为重点的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监管监察,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重点抓好新罗、大田、永安、永定、永春等五个重点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五是制定出台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召开乡镇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会议,全面部署乡镇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乡镇煤矿建设,切实提高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六是规范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处罚标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组织编印“2006年福建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汇编”,建立监察档案。
  
  三、抓住三个重点
  (一)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力争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10%。重点抓好六项工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分级监管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安监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建立乡、县、市、省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系;二是制定《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推行并力争在2007年基本实现机械铲装作业,开展非煤矿山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试点,逐步在具备使用条件的矿山企业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三是制定《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消除危库、险库、四等以上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库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病库;四是制定《地采非煤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管理,防止因通风不良造成的窒息中毒事故发生;五是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试点,力争有一批矿山企业经整改达到国家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六是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资源整合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我省非煤矿山点多、面广、规模小、布局分散、难监管的状况,有效推进非煤矿山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开采进程。
  (二)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抓好九项工作:一是按照分级属地 管理原则,加强对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取证企业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整改率达到98%以上,并分别在4月份和11月份组织开展全省性专项督查;二是强化源头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的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工作,三是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100%;四是突出监管重点,抓好液氨、液氯、剧毒溶剂使用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严格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行为,严防爆炸、泄漏、污染事故;五是对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道路运输实行严格监控,严厉打击超载、无资质运输和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将危险化学品伪装成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六是采取政府挂牌督办等方式,继续推进位于城市区、安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尽快搬迁;七是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试点,帮助和督促试点企业建立与运行安全标准化体系,探索激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有效途径,在合成氨、氯碱企业强制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八是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监控平台,依托有实力的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九是探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安全管理模式,降低流通领域安全风险。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一是加快建设省、试点设区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启动其它设区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建设工作;二是完成“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建立省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加强工作协调、指导,推进福州、三明、厦门等设区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三是开展全省重大危险源分组评估,督促相关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并与省、市监控平台对接;四是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出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五是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事故预警体系。
  
  四、强化四个保障
  (一)强化行政执法保障。一是起草并协调推动《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研究起草“福建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尽快下发;二是出台《福建省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督促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三是全面开展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6月底前制定“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严格执法处罚程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四是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程序,推广委托执法经验,推进委托乡镇(街道)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到位;五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二)强化技术支撑保障。一是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出台《福建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搞好各级预案的衔接,落实工作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二是推动省、市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和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队伍和装备,多渠道筹措资金,补充、改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三是扶持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省矿山技术服务中心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单位建设和专家队伍建设;四是争取资金扶持,推进省级矿山、非矿山和职业危害三个实验室建设;五是依托科研单位和相关院校,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课题研究,力争取得一批科研成果;六是加强中介机构资质审核,规范中介机构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市场管理,切实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三)强化机构队伍保障。一是推进市、县(区)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力争上半年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基本落实到位,年底前县(市、区)监管机构调整到位,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省局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辅导学习,并组织人员参加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举办的各类培训;三是更新观念,创新方法,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握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预见性和系统性;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正确处理严格管理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做到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完善服务;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忧患意识、实干意识、执行意识和自律意识,养成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和廉洁奉献的作风。
  (四)强化宣传教育保障。一是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普及安全常识和安全技能;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组织开展“海西安全发展行”;三是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力争信息工作在全国51个单位中进入前十名,在省委、省政府两办信息工作取得好的名次;四是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搞好与主流媒体的合作,扶持一报(安全生产报)一刊(《安全与健康》)一站(两局网站)建设,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评比并实施奖励;五是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落实五项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逐级细化、分解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确保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两个责任制和政府行政“一把手”、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全面落实并规范行政“一把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年终进行通报点评;三是每季度向设区市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半年、年终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考核,并实施评比奖励,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落实安全生产政策。一是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和省里出台的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入抓好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的贯彻落实;二是结合我省实际,细化、落实国家出台的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 押金等政策措施;三是继续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
  (三)加强综合协调工作。一是加大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强化对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检查;三是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推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的形成,开展联合执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四)强化安全日常监管。一是加强日常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督促企业完善安全规章和设施,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二是加强重点领域、重要时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搞好整改跟踪反馈,落实整改项目、内容、时间、人员、资金,确保整改到位;三是加强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协调,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确保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四是加大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坚决查处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违规违法成本;四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调动新闻媒体和全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举报电话968199的作用,重奖查实举报者。
  (五)切实夯实基层基础。一是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街道)”活动,规范示范乡镇(街道)内容,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是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积极参与国家审批项目“三同时”工作,重点落实省本级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四是主动配合、积极协助省委综治办开展“平安企业”创建工作,出台《福建省“平安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指导各地各部门创建“平安企业”;五是抓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工作,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组织2000人以上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统一考试,争取有600人以上通过考试,在重点行业率先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制度。
  
  关于开展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闽安监矿山[2007]8号二○○七年三月九日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治理非煤露天矿山高台阶不分层、不分台阶开采和爆破安全距离不足为重点,杜绝违规开采,全面推进机械化铲装作业、力争2007年全省非煤露天矿山基本实现机械化铲装作业;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中深孔爆破覆盖面达20%,有效遏制我省非煤露天矿山重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整治露天采石场、石灰石矿和其他露天金属矿违规开采行为(以下简称露天矿),全面贯彻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露天矿采矿原则。
  1.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且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矿,实行自上而下、按顺序分层开采,采用浅眼爆破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采用中深孔爆破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2.大中型露天矿的台阶高度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3.禁止采用扩壶爆破和中底部掏采;
  4.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间超前距离符合设计规定;
  5.终了边坡角度符合设计要求;
  6.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二)整治未经设计乱采滥挖和未按设计建设和开采行为。
  1.未按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补做开采设计的露天矿应在4月底前完成开采设计,开采设计与原生产系统变动较大的,应履行“三同时”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2.已经设计的矿山必须按开采设计方案建设和开采,未按设计完成开拓系统的,应停止开采,在按设计完成开拓系统后,方可按设计方案组织开采;
  3.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须对原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须报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整治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矿山:
  1.爆破安全距离内的工棚、宿舍、民房住宅、高压供电线路及其它重要构筑物应限期搬迁或迁移到爆破安全距离之外,搬迁、迁移前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整改无望的矿山,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3.严格执行定时爆破和爆破安全警戒制度。
  (四)全面推行露天矿机械化铲装作业。各设区市辖区内露天矿采用机械化铲装作业矿山数占本地区露天矿总数80%以上。
  (五)推广露天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各设区市推广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矿山数占本地区露天矿总数20%以上。
  (六)建立健全露天矿山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1.所有露天矿山企业在现场办公地点设立档案柜;
  2.露天矿山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正本墙上悬挂);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墙上悬挂);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正本墙上悬挂);
  (4)《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正本或盖有聘任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正本或盖有聘任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6)《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正本或盖有聘任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8)采掘作业规程、贯彻作业规程的记录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档案和考试成绩表格及试卷;
  (11)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有关证明和资料;
  (12)矿山设计文本和附图;
  (13)实测的采场工程平面图;
  (14)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批文;
  (1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16)相关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
  (17)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安监局有关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部署,加强对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务求专项 整治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安监局把露天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2007年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整治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召开业主整治工作座谈会,提高企业依法、依规采矿和推进机械化铲装等作业,推广中深孔爆破,提高矿山本质安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依靠技术进步,防范重大事故发生,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的道路。
  (四)全面检查、明确整治矿山对象。各地对本辖区内露天矿要开展一次全面专项检查,查明本地未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爆破安全距离不符要求以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露天矿山数和名单,明确整治矿山对象。
  (五)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对存在未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以及其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未按时完成开采设计的的露天矿,都必须按分级监管原则,依照《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整改其问,企业不得组织采矿生产作业,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按程序提请省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动态监管,推动企业加快整改工进度。
  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企业,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企业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煤矿安监局1号令)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设区市安监局组织抽查,省局对各地开展露天矿专项整治组织督查,推动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八)严肃查处事故。对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露天矿事故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或边整改边组织采矿生产作业所发生的事故,要严惩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严把准入关,严格新、改、扩建露天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凡未按设计及修改设计方案建设施工的,都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达不到颁证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核同意予以颁证。
  (十)抓重点矿区、矿点,取得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深入开展整治工作。对一月份省局抽查的露天矿存在的问题,各地安监局必须监督企业按期整治到位,以带动其它露天矿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阶段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座谈会:3月底前;
  (二)开展全面检查、下达行政执法文书:4月底前;
  (三)巡回检查、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5月至11月底;
  (四)设区市安监局组织对县(市、区)抽查:5月中、下旬,抽查面不少于30%。
  (六)省局组织对各设区市督查:6月上中旬、10月中旬,各设区市抽查二个县;
  (七)对愈期整治不合格的依法处理:11月底前。
  (八)专项整治总结:12月底前。各县(市、区)做总结并将总结报设区市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汇总、总结后将总结报省局;省局汇总、总结后将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各地。
  
  福建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使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采矿山)全面达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矿井通风管理水平和职工现场应急处理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中毒、窒息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现机械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得到明显改善,其风质、风量和风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通风系统图;
  (三)全面开展气体检测工作;
  (四)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
  (五)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六)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七)井下职工有预防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基本知识,以及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其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九)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各地安监局要将地采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应尽快将通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采矿山企业,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四)全面检查,查明主要事故隐患。各地要按分级监管原则,对地采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明矿山存在的主要事故隐患。
  (五)切实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未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风质、风量和风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执行气体检测工作,或通风管理制度不完善,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投入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六)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在督查过程中,对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按分级监管规定提请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对未配备必要仪器进行气体检测,或者未制定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矿主及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及安全生产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逃生线路、逃生方法和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
  (八)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地采矿山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采矿山应配备安全、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人员,对于一时难以配备以上人员的,可与具备相关资质及条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并提高地采矿山通风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应在10月20日前结束,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各地可根据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一)宣传发动及企业自查阶段。各企业要对照安全规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制定整改计划进行认真整改。
  (二)设区市、县级安监部门全面检查阶段。设区市、县级安监部门按分级监管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采矿山的通风设施和通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企业整改及当地安监部门复查阶段。
  (四)省、设区市安监部门抽查阶段。
  
  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我省尾矿库的安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消除尾矿库中危库、险库、四等别以上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病库存在的事故隐患,根据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有效治理列人今年整治对象的尾矿库,使其全面达到正常库标准,加强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根据《转发》(闽安监矿山[2006]161号)附件3的要求,完成无正规设计尾矿库应勘测、补齐的资料。
  (二)完成补充整改或闭库设计。
  (三)补充整改设计经地安监审查同意,企业按补充整改设计在期限内完成整治施工或闭库施工。
  (四)补充整治的建设工程经当地安监局验收合格,达正常库标准。
  (五)建立健全尾矿库工程档案。尾矿库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建设档案、生产运行档案和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档案:
  1.有关证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正本上墙)
  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正本或盖有聘任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③《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正本或盖有聘任单位 印章的复印件)
  ④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2.尾矿库工程建设档案应涵盖下列资料:
  ①地形测量资料:主要是永久水准基点标高及坐标位置、控制网、相关的不同比例尺的地形图。 ②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探资料:主要是为勘探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及附件,重点应包括尾矿库库区、尾矿坝及副坝、排洪设施、不良地质构造及地震烈度等有关勘探试验资料。
  ③设计资料:主要是不同设计阶段的有关设计文件、图纸以及相关审批文件。
  ④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主要是开工批准文件、征地资料、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度验收纪录、质量检查及评定资料、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沉降变形的观测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材料构件的合格证明、事故处理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验收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⑤监理资料:主要是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工程设计变更单、监理通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志、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报告等。
  ⑥安全预评价及安全验收评价资料:主要是安全预评价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备案文件等。
  3.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应涵盖下列资料:①年度计划;②生产记录;③坝体位移及浸润线观测记录;④安全隐患检查记录;⑤事故及处理档案;⑥安全现状评价档案。
  4.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档案应涵盖下列资料:①闭库安全评价档案;②闭库设计档案;③闭库施工竣工及验收档案;④闭库安全验收评价;⑤闭库后再利用工程档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安监局有关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安监局把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作为2007年重点工作来抓,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尾矿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整治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召开业主整治工作座谈会。 提高企业整治危库、险库、病库的责任意识,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事故隐患整改进度。
  (四)全面检查、明确整治尾矿库对象。各地对本辖区内的尾矿库要开展一次全面专项检查,查明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明确整治对象。
  (五)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和未完成补充整改设计的尾矿库依照《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对危库、险库要吊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危库业主立即停产整治;责令险库业主立即限期整改消除险情,对四等别以上病库要责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按程序提请省局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动态监管,推动企业加快整改工进度。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的企业,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煤矿安监局1号令)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严肃查处事故。对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尾矿库事故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拒不整改或边整改边组织尾矿库违法运行后所发生的事故,要严惩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全面检查,省局组织力量进行督查,推动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九)严把准入关,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凡未按设计及修改设计方案建设施工的,都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要坚 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达不到颁证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核同意予以颁证。
  (十)推行尾矿库建设、整治工程监理制度。各列入整治对象的尾矿库建设、整治工程,企业必须聘请具备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四、工作阶段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召开尾矿库业主座谈会:3月底前。
  (二)开展全面检查并下达行政执法书:4月底前。
  (三)巡回检查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5月底前。
  (四)各设区市安监局组织抽查:6月底前。
  (五)省局组织专项督查:7月底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5号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八条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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