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2-58

来源:监理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2 2- -5 58 8

  1.下列关于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A.由于自杀行为不属于犯罪,故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的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甲反对女儿乙与男友结婚,将其关在家中不让出门,并以断绝关系相逼,乙伤心欲绝,服用过量安眠药自杀身亡。甲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C.丙有能力赡养自己的父亲丁,但是却因嫌弃丁长期生病,导致家中气味难闻。于是丙离家出走,将照顾自己很困难的丁独自一人留在家中, 丁生活艰难,遂自杀。丙构成遗弃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己因意外摔伤导致下半身瘫痪,其妻戊逐渐嫌弃,为减少护理工作,经常不给己饮食,且恶语相加,己绝望割腕自杀。戊构成虐待致被害人死亡,应加重处罚

  【考点】教唆犯;间接正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讯逼供罪;虐待罪

 【答案】D

 解析: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有认知能力、有意志自由的他人自杀,由于“实行者”(自杀者)没有实施不法行为,所以教唆者难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但是在教唆者属于间接正犯(如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自杀)的情况时,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A 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该条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的情形,因此甲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B 项错误,不当选。

 遗弃罪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C 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

 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此条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的情形。D 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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