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管理服务协议_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来源:监理师 发布时间:2020-04-04 点击: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处 乙方(客户/使用人):

 丙方(装修企业):

  为加强对小区内装修活动的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护小区全体客户、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经协商,根据住建部《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吉首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之相关规定,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章

  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2.对乙方的装修申请,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审理。 3.甲方应每天加强对装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4.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丙方装修中的所有注意事项。 5.甲方应加强对丙方人员车辆安全和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6.在不损害其他客户的权益的前提下尽量给乙丙双方提供方便。 7.对乙方委托代运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以确保小区整洁。 8.对丙方带出的物品甲方应谨慎查看,维护乙方的财产安全。 9.甲方应对乙丙双方的装修认真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和使用的装修及时告知并监督整改至合格。 第二条

  乙方有权对自己专用部位进行任意装修,对丙方享有自由选聘权,甲方不得干涉。 第三条

 乙丙双方在装修活动中须严格遵守住建部110号令的如下内容:

 1.乙方选择的家居装修企业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表明有能力从事家居装修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丙方承接家居装修工程,必须持有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2.房屋装修前,乙方必须会同丙方向甲方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项目、装修方案及图纸、标准、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交验丙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乙方在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之邻里。

  3.乙方、丙方的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配套设备设施使用功能,并严格按照申请的项目进行,严禁下列行为: (1)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擅自在承重墙、顶棚、楼地面、排烟管道上打孔、剔凿,或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3)不适当地增加楼地面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等; (4)破坏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5)擅自改动上、下水管线、地漏以及改变给排水设施的使用功能;

  (6)擅自改动、包封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

  (7)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8)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4.丙方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装修施工时间为: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9: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周末只能进行不发出声响的施工,以不影响其他住户休息为原则。

  5. 丙方运送砂子、石子等散性材料必须在小区外先袋装化,否则甲方工作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装修垃圾须及时入袋搬运,并按照甲方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严禁在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抛散装修垃圾以及装修材料。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必须经客服中心批准,且在运送过程中,对电梯内设施的损坏,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6.乙方、丙方清运装修垃圾需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18:00—22:00进行清运,所有垃圾必须袋装,不能袋装的需报物业服务中心客服管理员。 7.装修垃圾清运乙方、丙方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垃圾清运企业清运,也可委托甲方进行清运。自行委托垃圾清运企业清的,需将装修垃圾从装修房屋清运至市双环物业指定的垃圾倾倒堆放点。委托甲方清运的,只希将装修垃圾从装修房不避艰险清运至甲主指定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 8.乙方、丙方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垃圾清运企业清的,不得将装修垃圾堆 放在小区的公共过道 、走廊、消防通道及其它公共区域,否则一经发现,甲方将按双倍标准向乙方、丙方收取堆放清运费。

  6.装修完毕,乙方按国家有关规范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指定专人检查是否有违反装修管理的行为。

  7.乙方的房屋如果附有露台,其在对露台进行装修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法规,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申报并将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接受甲方的管理,严禁在露台私搭乱建(如搭建阳光房等),否则甲方有权对其违规装修进行制止,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装修保证金、要求恢复原样、责令停工。    第四条

  楼顶、平台、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必须严格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严禁安装雨阳篷,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框外墙水平面,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

  乙、丙方装修卫生间(毛坯房)前必须重新做防水,并经24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全部完工后再次做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六条

 乙、丙方对管井检修口不得封闭或缩小尺寸;厨房、卫生间吊顶应预留检修口,以便于进行检修。若未留检修口或检修口太小,由此造成的维修不便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装修施工前,丙方应如实申报施工人员名单,交验施工人员有效证件,填写《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办理《临时出入证》和《装修许可证》。 第八条

 装修施工时,丙方应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装修户门上,并不得拒绝和阻碍甲方监管和巡查。

  第九条

 丙方施工人员应佩带《临时出入证》,以便于甲方进行出入管理。凡未办理《装修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而擅自施工者,将按违约行为处理。

  第十条

  丙方必须教育其施工人员遵纪守法,装修施工过程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1、 用砖头或其他物品顶住电梯、防火门; 2、 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漆等杂物倒入下水管道(污水、雨水管道); 3、 骚扰其他客户、使用人或影响其他客户、使用人的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客户、使用人投诉和财产损失; 4、 在其他客户、使用人门前逗留、休息; 5、 在规定的装修时间外施工; 6、 擅自进入地下室、天台及地下停车场,在天台、通道或楼边等公共场所加工作业; 7、 擅自搭接公用水、电; 8、 在小区内吵架、斗殴、吸毒或从事贩毒、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一条

  丙方应当安全施工,不得将电线直接接在插座或漏电开关上;不得在装修房间内使用电炉或有其他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

  装修过程中,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严密巡视,防止各类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十三条

  装修时,丙方必须关闭入户门,避免灰尘或噪音影响公共环境。

  第十四条

  在装修期间,若丙方需搬运任何物资出小区,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填写《物品放行条》并经甲方确认。否则,甲方工作人员有权不予放行。

  第十五条

 乙方和丙方在进行地面找平时,应尽谨慎义务,避免造成渗漏,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装修保证金、要求恢复原样、责令停工。 第二章

 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地的实际情况,装修的有关费用标准如下: 1、 装修保证金为:3000元/套; (1) 、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清运:5元/㎡(建?) (2) 、业主可自行委托具有从业资质的公司进行清运,按装修第三条第8款执行。 2、 (1)拆墙垃圾清运费:50元/㎡(拆墙面积); 3、 出入证工本费:5元/证,装修管理费:多层、电梯房0.02元/㎡·天。

  第十七条

  丙方入户施工时,必须在明显位置摆放有效灭火器。服务中心可提供租赁服务,租金每具每日1元,押金100元。 第十八条

 公共部位粉刷、修复及维修费:如在装修过程中造成楼道墙面、顶面、栏杆、扶手等公共部位的污损,重新粉刷、维修的费用应由相关客户承担,费用由相关客户均摊;该费用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应由客户补交。 第十九条

  经甲方验收,对建筑主体结构和配套设备设施无破坏改动,无违约装修,未对毗邻客户造成损坏或影响,没有违反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没有对他人财产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在客户入住使用两个月后,凭票据退回剩余的装修保证金(不含利息)。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装修保证金、要求恢复原样、责令停工。造成损失的,乙方与丙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七款、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装修保证金、要求恢复原样、责令停工。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未经客服中心同意,在公共区域堆放装修材料的,客服中心有权自行清理,且有权向责任方追缴清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丙方施工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甲方将视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丙方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定,破坏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道、门厅、电梯、墙面、天台等)或其他客户、使用人专有部位、专用设施的,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造成相邻房屋及其管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等,由乙方和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丙方严重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已造成实施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客服中心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垃圾堆放管理规定每次扣50元;

  第二十七条

  垃圾、散装建材应袋装后堆放指定位置;

  第二十八条

 不按小区管理规定非正常进入;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装修每次扣50元;

  第三十条

 严禁高空抛物,违者每次扣200元; 第三十一条

  在马路、消防通道、楼道内堆集物品不及时清理每次扣100元。 第四章

 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与丙方之间因装修问题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乙丙双方自行协调解决,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处理乙方与丙方之间的任何争议,也没有任何义务代其中一方处理争议。甲方也不承担由乙丙双方争议产生的任何后果。   第三十三条

  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若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由丙方自行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小区外观的原貌,空调外机必须安装在指定的外墙空调隔板上,没有隔板的安装在指定位置上。

  第三十五条

  因装修施工违反本协议而影响毗邻客户正常生活并发生矛盾时,应由装修客户主动与相关人员协商解决。协调无效致使矛盾激化而影响管理秩序,客服中心有权令该客户停工,直至矛盾解决方可复工。   第五章

 其他约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电话: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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