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点击:

基层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功能,是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也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共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机制。发挥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推进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也有利于推动参政党自身参政能力的建设。

长期以来,民主党派的三项职能——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中,民主监督作为首要职能存在。但在实践过程中,民主监督一直是民主党派的“软肋”。和其他监督形式比起来,党派的民主监督存在诸多瓶颈,尤其是基层党派的民主监督尤为突出。

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司法监督有程序、行政监督有规章、舆论监督有阵地、共产党党内监督有纪律,可以说这些监督基本上都能名副其实,唯独民主监督是“软监督”或“虚监督”,基层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更多体现为随意性。主要原因有:
一是基层党派的民主监督缺乏制度法规保障。1989年出台了全国政协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5年全国政协委员会修改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2004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xx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执政党的党内文件或人民政协的内部文件,对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总的原则、监督内容与方式上作出相关规定,但没有实施细则,比如监督程序、监督职责等都缺少可操作性的规范、章程。而民主党派通过政协这一主要平台开展民主监督也意味着在监督程序、监督职责等方面缺少可操作性的规范和章程。

二是基层党派的民主监督具有“双重依赖”特征。一方面依赖共产党的“肚量”。长期以来,关于民主监督,共产党领导人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特别是要听得进逆耳之言,容得下尖锐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广纳群言,以收众益。而民主党派领导人也曾提出:“民主监督,我看就八个字:
你有肚量,我有胆量”。致使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现程度,基本取决于共产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虚心接受程度。中共党组织及其领导人愿意听取批评建议时,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就发挥的好,反之则不然。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成效更多依赖党委政府的“肚量”。另一方面依赖政协平台的作用发挥。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履职的重要机构、组织和平台,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通过在政协的全会、常委会、各种协商座谈会、约谈会、提案、社情民意、民主评议中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来体现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都包含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等方面。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工作程序、工作机制对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具有重要影响。政协的民主氛围浓厚,民主监督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工作成效规范,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就能发挥有效作用,监督成果更易被党委政府采纳。

三是缺乏民主监督专门机构或组织。基层民主党派目前的机构设置与把民主监督作为民主党派主要职能的政治要求极不相称,导致基层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分散性和应时性,缺乏宏观上的筹划、整体上的布局和任务上的安排。各党派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组织化程度偏低,缺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所必要的指导能力、动员能力和执行能力。

二、监督运行机制不完善,民主监督缺少必要的程序建设 (一)民主监督前,知情渠道狭窄,信息流通不畅。知情是民主监督的先决条件。基层党派获得关于党委和政府重大事务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双方不定期召开的协商座谈会,但仅仅就这一渠道,信息流通也有明显的逐层递减趋势。在中央层面,中共与民主党派相互交流的次数多并且有保证,而在基层,双方的协商讨论却不够。一些职能部门,对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通常是在方案已定即将公布之时,才拿出来向民主党派负责人征求意见,这种带有突发性的告知方式,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处于被动的应付状态。民主党派对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的知情范围有限,参与决策的机会不够,了解情况不真,掌握材料不实,影响民主监督的效果。

             (二)民主监督过程中,监督手段单一,缺乏与其他类型监督的结合,无法形成监督合力。从理论上讲,参政党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它可以通过人大、政协、各级政府部门等途径对执政党和权力机关实施民主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有很大差距,比如缺乏与人大、司法等权力性监督形式的结合,使民主监督失去权力支撑,没有刚性;
缺乏与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结合,削弱民主监督的政治性;
缺乏与社会舆论监督的结合,使民主监督不能真正并广泛的反映社情民意,失去足够的社会影响力。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由于缺乏与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横向合作,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制约力和民意支持。

(三)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结果得不到反馈,且缺乏评估考核。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属于非权力性监督,缺乏制约力,各民主党派以发言、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对共产党及其政府履行监督职能。对于民主党派的提案,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等,一些职能部门及其领导要么置之不理,要么拖着不办,监督结果得不到及时反馈和跟踪落实,监督最终只能是不了了之。同时,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包括民主监督自身也需要监督,但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民主党派监督效果和作用的评价标准,对监督绩效既没有外部评估,也没有内部考核,无法激发民主党派自身的监督积极性。

要突破基层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的瓶颈,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推进自身建设。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要求,也是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要求。作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民主党派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党意识,健全各级组织,培养党派成员的参政能力,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对执政党的监督作用。

二是增强政党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民主党派一切言论和行为从民族、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清醒的认识民主党派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正确认识自己在国家政权生活中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利、政治责任。198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将民主党派确定为“参政党”,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参政党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充分证明民主党派享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民主党派的一切正当活动和权益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必须承担作为政党的政治义务。参政党拥有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宗旨的政治纲领,拥有广泛的社会联系和坚实的群众基础,拥有自己的领导核心、组织和纪律,与执政党在政治权利上是平等的。所以,民主党派应该明确自己姓“政”名“党”,作为全面参加国家政权建设的政党组织,绝不能把自己降低为经济组织、文化团体。要树立“立党为公”、“参政为民”的理想, 以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前途、人民的利益为己任,敢于并善于维护自己政党独立及其成员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党的政治纲领而勇于承担更大的政治责任。民主党派只有真正形成自己是作为一个政党而存在的观念,才会自觉履行作为参政党的各项职能,主动积极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 对共产党的监督才能摆脱“怕越位”的心理束缚,敢于坚持自己正确的意见,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三是激发组织活力。第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是党派组织的领导核心,其工作能力、社会影响力直接决定了民主党派职能作用的发挥。首先,基层领导班子成员要善于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增强政党意识,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参政议政能力以及党务工作的管理能力,形成一支民主党派的专职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党务管理专门人才队伍。其次,增强领导班子的内在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坚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凡是遇到分歧的重大问题,从全局出发,集体讨论,加强协调,同时各党派重要领导人要通过自己渊博的学识、丰富的政治经验和较高的社会地位不断扩大参政党的社会影响力。再次,加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力度,为民主党派长远发展夯实基础。完善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任用机制,为优秀的党派成员能尽快地走上领导岗位创造条件,注意吸收政治素质好、参政能力强,拥有多学科知识的中青年人才,建立一支专业结构合理、知识结构合理和年龄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第二,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重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建设,依托基层组织活动,调动党派成员民主监督积极性,使基层组织成为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各项职能的重要阵地。力争使每一个基层组织都能建立起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带好一批骨干分子,把发展组织同巩固健全组织以及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相结合,有计划地发展教育成员和锻炼干部。注重与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合作共事,主动联系沟通,选择能够发挥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优势的课题,积极组织成员开展调查研究,整合资源,有效发挥基层组织的群体优势,为党委、政府提出来自社会基层的、操作性强的、真实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提升参政能力。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基本途径,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存在价值的重要体现。提升民主党派的参政能力,是实现多党合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党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第一,提高政治把握能力。民主党派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正确认识和把握时代发展的方向,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
加深了解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理论,坚定与共产党一起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共同奋斗的信念。第二,提高民主监督能力。首先要提高各民主党派对民主监督的认识,明确民主监督的性质、目的、坚持的原则以及所起的作用等等,树立自觉监督的意识;
其次,密切所联系群众的关系,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力争做到既对问题做批评、揭露,又积极探索改进工作和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既要及时反映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批评,又要分析、综合和提高。民主党派所提出的各项意见、批评和建议,都要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水平。第三,提高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能力。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与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合作共事,合作共事的结果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又照顾到参政党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合作共事能力主要包括协商能力和团结能力:一方面,各民主党派与地方党委要推心置腹地协商,提出自己的意见,交换不同的意见,最终取得共识;
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干部要平易近人, 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五是完善监督机制。在制度建设方面,坚持以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为目标,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地方党委可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指导下,出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补充条列》或《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补充办法》,在明确民主党派监督权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主党派监督的对象、时间、目的、作用、范围、内容、形式以及效力等等。为民主党派的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突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保证各级组织和部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了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主动接受监督并对监督作出反馈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外人士的制度》、《市长与委员座谈会制度》、《党委政府领导与民主党派领导谈心谈话制度》,在这些制度章程中加入《关于做好政党互相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对民主监督意见的反馈办法》等,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机关如何对待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做出职责与程序上的明确规定。逐渐完备民主监督的配套制度,制定《特约监督人员工作条例》、《重大决策监督实施办法》、《民主党派和政府职能部门对口联系制度》等等。规范落实政府职能部门与民主党派的沟通联系,规范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向党委报批程序,进一步畅通民主党派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渠道。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应完善对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完善党政督查部门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力度。此外,还可以建立一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考核办法》,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做到赏罚分明,避免民主党派成员有监督也好,没监督也罢的吃“大锅饭” 现象。

六是建立民主党派监督机构。在各民主党派中分别设立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或民主监督小组,负责本党派民主监督活动的组织、领导以及监督人员的管理培训。在政协设立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联合机构或民主监督小组,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沟通对接,指导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活动,制定监督规划,选定监督课题,明确监督范围,考核监督结果。

七是规范民主党派监督程序。第一,扩大各民主党派的知情度。从机制上扩大民主党派在地方政治生活中的参与程度。通过选拔和安排更多优秀民主党派干部担任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使更多的民主党派成员直接参加到地方政权当中,置身于具体管理事务之中,加强与执政党干部的合作共事,全方位地参与权力活动的全过程,深入知情。规范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通报制度,有关会议、重大活动邀请民主党派参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民主党派通报。改变通报程序,变事后告知为重大决策前征求意见,坚持在重大问题上先协商后决策,使民主党派更多地了解决策内容和相关的信息。目前民主党派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是靠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提供,比较被动。要在方法上增加信息获取的主动性,创新信息获取方法,主动拓宽自己的知情领域,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建立民意调查网络和热线电话,自己组织社会跟踪调查等,主动收集信息。第二,用好政协平台。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党委、政府和各阶层群众之间的枢纽作用,由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依照政协职能,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对政府的工作及作风进行民主评议,把相关批评意见和建议,直接提供给相关部门参考。通过政协这一高层、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使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真实的反映在公共政策之中,使执政党和政府的工作更贴近老百姓的实际。第三,注重监督结果的反馈评估。建立和健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反馈机制,对民主党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并切实改进,对不能采纳的部分也要作出回复,并讲明不予接受的原因;
民主党派对回复不满意的,可再次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对不能认真接受民主监督的部门和人员,上级领导要进行批评和纠正。通过建立和完善反馈机制,促进对民主党派所提意见和建议及时、认真、负责地回应,以增强民主监督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同时,为了能够合理客观的考核评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效果,定期向社会发布民主党派对一段时期内的党委政府重大事务和重大问题的监督情况,公布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是注重与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

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执政党党内监督等权力性监督的相互配合,在加强民主党派与政府部门对口联系制度以及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规范的民主党派监督机构或监督小组与人大、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系通道,定期进行专题性的联合监督。不断加强同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开座谈会、共同研究确定监督的课题、对象和范围,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联合调研。促进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转化为权力部门的“刚”性措施,提高监督质量,增强民主监督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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