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XX区分局法制员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我局法制监督工作,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全面提升队伍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水平,保证各项执法活动的公正、合法、高效,根据分局《法制员选任管理办法》,结合本局法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专(兼)职法制员。

本办法所称法制员,是指由各部门推荐,经分局同意,负责本部门的执法质量考评、案件审核,办理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组织本单位法制培训和执法档案管理等工作职责的民警。

第三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法制员工作考核由分局法制大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由法制大队根据工作掌握情况和各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评定;
集中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与全局统一组织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一并进行。

第五条法制员工作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采取逐项加减分。减分以扣完本项基础分值为限。

第六条法制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法制员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法制员所在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内容分为法制队伍建设、法律培训、执法档案、内部执法监督四个方面。

第八条法制队伍建设(基础分值20分)
(一)按照《法制员选任管理办法》设立专(兼)职法制员,每少设立一人扣1分。

(二)按照上级法制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材料,每少报一次扣1分。按要求参加法制工作会议、培训等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无故不到的,每人次扣0.5分。上报执法信息被上级机关采用的,每条加1分。

(三)及时向本单位民警传达、落实上级法制部门的工作要求。未传达的,一次扣1分;
未按规定落实的,一次扣1分。

第九条执法培训(基础分值20分)
(一)定期组织本单位民警进行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未开展的每次扣1分。

(二)本部门民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1人扣1分。

第十条执法档案(基础分值20分)
建立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档案。缺少单位执法档案的扣3分;
缺少民警个人执法档案的,每少一人扣0.5分;

(一)单位执法档案 1、执法制度建立。建立并落实执法责任、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违法责任追究、执法公开制度,每少一项扣1分。

2、民警执法奖惩和教育培训情况。未按规定对民警进行教育培训的,每少一次扣2分;
未对民警及时进行奖惩通报的,每少一次扣1分。

3、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情况。未成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的扣1分;
未指定部门领导分管执法工作的扣1分;
未按规定进行月评季考的,每少一次扣2分。

(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 1、个人基本情况一览表、执法责任书、每月执法质量考评情况登记表,每少一项扣0.5分。

2、月评情况不真实,缺少相关考评信息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第十一条内部执法监督(基础分值40分)
(一)执法质量考评。按要求每月对本单位进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无季度考核方案的扣1分,未如实记载考核评议打分情况的每人次扣0.5分,无考核情况的扣1分,未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送有关情况的扣2分,未认真整改的扣2分。

(二)案件审核 案件审核无登记的扣2分;
登记台帐及其项目不齐全、不规范的,发现一处扣1分;
分局执法巡查发现民警未认真整改,被市局巡查通报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对行政复议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案卷材料和答复,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的,每次扣1分。

2、经法制员审核的案件,经复议、诉讼被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2分;
变更原决定的,每起扣1分。

3、经法制员审核、研究的案件发生国家赔偿的,每起扣2分。

4、在行政诉讼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行政诉讼相关证据材料的,每次扣1分;
不积极配合参加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每次扣1分。

第四章考核等次确定及应用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满75分不满90分的为合格,满60分不满75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为优秀法制员:
(一)所在部门被评为省、市基层执法示范单位的;

(二)所在部门代表分局接受上级检查、考核受到通报表扬的;

(三)其他可评为优秀的情形。

第十四条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法制员,给予嘉奖一次,并申报全市优秀执法民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执法单位或优秀法制员:
(一)本单位民警因执法过错,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作为或其他重大执法问题,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或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通报批评的;

(三)其他不应评为优秀的情形。

第十六条法制员因执法问题,年内受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法制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分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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