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10-20 点击:

 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来杭人员还须持 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 周岁以上,50 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 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

 以下企业在杭州市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登记:

 (一)一般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即全民、集体、联营企业)

 1、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

 2、市属及市属以上法人控股的联营企业;

 3、外地法人来杭举办的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

 (二)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1、股东中有市局及市局以上登记机关注同的企业法人参与投资的;

 2、股东中有外地法人和参与投资的;

 3、股东中有市属及市属以上其他法人投资的;

 4、全部由外地自然人投资或有外地自然人参与投资且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不含50 万元)以上 的;

 5、外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来杭开设的分公司;

 6、市局注册的所有有限公司开设的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建的股分合作制企业,若自然人中至少有一个以上外地户口的,由

 市局受理登记;

 2、有多种股份构成的股分合作制企业,依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的归属(录属)情 况,参照有限公司的登记分工,分别由市局或各分局受理登记。设在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 市场内的以上企业在各分局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 及市属以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各种工程的外国企业;

 2、外地外商投资企业进杭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除上述企业和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公司在杭的分公司、由浙江省属以上法人投资控股的公司及其他省属企业外,其余企业均在经营所在地的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均在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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