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治工作会发言材料]专项整治发言材料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03-30 点击:

  综合整治工作会发言材料

 一、继续开展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同时,在“双超”执法工作中,严格落实对超限车辆的抄告工作制度,确保“一抄四罚”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交通执法人员质素,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

 二、继续做好普通公路安保设施(路侧护栏)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公路安保设施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安全设施”,要把它提高到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辖区公路安保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乡、村道公路安保的维护管理,及时恢复损毁的公路安保设施,并做好行业指导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固定超限检测站相关功能建设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5〕260号)有关站点建设相关要求,结合目前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各县区固定超限检测站办公、生活等区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超限站功能,以满足“双超”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的需求。

 四、加强对重点车辆、驾驶员黑名单管理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同步开展记分工作。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将列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黑名单),并吊销其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同时要求运输企业强化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发现有进入“黑名单”的驾驶员,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在聘用驾驶员时,要比对信息,不得聘用“黑名单”中的重点驾驶员。

 五、严格落实卫星定位装置管理规定

 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以及校车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交通运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卫星定位装置管理规定,做好企业监控平台实时在线监控工作,严管重处违法违规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确保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动态安全。

 六、抓好源头监管,严厉查处非法改装

 针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站场交通运管部门要开展全面诊断式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除隐患。全面摸清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数量、技术状况、经营情况和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资质情况。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制定自查方案,建立隐患清单和检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同时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私自非法改装行为。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逐家排查检查,依法查处维修中的拼装改装、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组织维修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打击非法营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舆论攻势,通过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乘坐“黑车”的危害性。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交警、城管、残联等多家部门齐抓共管,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黑车”打击力度,增大其违法成本、挤压其生存空间。同时优化车站附近的公交线路、出租车候车点,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出行需求。

 八、继续参与电(机)动三、四轮车集中整治

 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参与电(机)动三、四轮车路面集中整治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城管、残联等部门查处无牌无证、非法营运的电(机)动三、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车和经营权到期人力客运三轮车,全面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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