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2020年度食品药品抽查工作计划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20-11-25 点击:

XX街道2020年度食品药品抽查工作计划 为强化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切实保障XX街道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街道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事项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一)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质 查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在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根据类别进行分类重点检查 食品销售主要类别:食品(含食盐);
食用农产品。其重点检查项目如下。

1.食品 (1)预包装食品(含食盐)。重点检查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2)散装食品。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其贮存位置是否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在销售熟食制品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以防止交叉污染。

(3)冷冻冷藏食品。重点检查冷冻冷藏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温度贮存、运输。

(4)特殊食品。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5)进口食品。对进口食品,重点检查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2.食用农产品 重点检查其是否落实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交易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有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的无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是否经过快速检验;
入场销售者是否建立并按规定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制度(使用传统方式进行进货记录登记的,是否有纸质台账且记录完整。使用农产品二维码溯源平台进行进货登记备案的,其数据录入是否按照溯源平台设计要求,及时、真实、完整)。

(三)对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溯源分类监管及处理 1.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检查人员应查看其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检查人员应查看其是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个体食品经营户。检查人员应查看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4.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检查人员应查看其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5.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检查人员应查看其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6.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检查人员应查看其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7.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人员应查看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是否对入场销售的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上述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如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检查人员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三、检查频次 为加强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街道食品经营环节基层监管人员现有数量、监管重点区域、食品经营者主体分类及现有数量等实际情况,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实行分类巡查监管。

根据街道实际情况,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评定本辖区食品经营企业的风险等级,并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但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检查频次。

(一)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等食品经营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二)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三)食品经营店及以其他方式从事食品销售的业态。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四)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经营店。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五)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被行政许可部门责令整改,但不构成吊销许可处罚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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